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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66-5 條(覆反詰問之範圍及行覆反詰問之方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覆反詰問,應就辯明覆主詰問所顯現證據證明力必要之事項行之。
  2. 行覆反詰問,依反詰問之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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