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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刑事訴訟法166-5覆反詰問之範圍及行覆反詰問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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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覆反詰問,應就辯明覆主詰問所顯現證據證明力必要之事項行之。
  2. 2.行覆反詰問,依反詰問之方式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覆反詰問是交互詰問第四輪,只能就覆主詰問新顯現的證明力事項詰問,依反詰問方式進行,得用誘導訊問。

Q · 覆反詰問可以問什麼?範圍有限制嗎?

只能問覆主詰問新顯現的證明力事項

依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5,覆反詰問的範圍被嚴格限縮:只能就「覆主詰問所顯現證據證明力必要之事項」進行,不能借題發揮扯到新事情。進行方式準用反詰問,因此可使用誘導訊問。逾越範圍時,對造可依第167條之1聲明異議,審判長應制止。

白話解讀

法庭上的詰問像一場有嚴格規則的乒乓球賽。主詰問是你方先發球,反詰問是對方接殺,覆主詰問是你方救球補充,而覆反詰問就是對方的最後一擊。這一擊有嚴格的射程限制:只能瞄準覆主詰問剛才「露出來的破綻」,不能借題發揮扯到新的事情。為什麼要限制這麼死?因為沒有這個韁繩,詰問會無限迴圈下去,法庭變成雙方律師的脫口秀。覆反詰問用的方式跟反詰問一樣,可以用誘導訊問(是或不是的問題),目的是把覆主詰問試圖修補的證詞再拆一次。掌握這個節奏的律師,能在第四輪精準刺中要害;不懂的律師,要嘛被審判長制止浪費時間,要嘛錯過了唯一能反擊的時機窗口。

法律定性

覆反詰問為刑事訴訟交互詰問程序的第四輪(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指反詰問之一方就覆主詰問所新顯現之證據證明力事項,依反詰問方式再行詰問的程序。其範圍受嚴格限縮,目的在於防止詰問無限迴圈並保護證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覆反詰問一定會進行嗎?還是可以跳過?

不是必須的。覆反詰問是一項權利,不是義務。如果覆主詰問沒有顯現出需要辯明的新事項,反詰問方可以選擇放棄。實務上很多案件的詰問在第二輪反詰問就結束了。有經驗的律師會評估再問下去是加分還是扣分,在第四輪問出廢問題只會讓法官對你方印象變差。

Q2如果覆反詰問問了超出範圍的事情怎麼辦?

對方律師可以依第167條之1立即聲明異議,理由是逾越覆反詰問範圍,審判長應當場裁示。實務上要注意異議必須立即提出,依第167條之2第一項規定,等問完才說已經太晚,因為證人的回答已經進入法官的心證。

Q3覆反詰問是什麼?

交互詰問四輪的最後一輪,由原反詰問方就覆主詰問新顯現的證明力事項再詰問。

Q4覆反詰問和反詰問差在哪?

方式相同(都可誘導訊問),但覆反詰問射程更窄,只限覆主詰問新顯現的事項,反詰問範圍較廣。

Q5什麼叫覆主詰問所顯現之證明力事項?

指證人在第三輪覆主詰問中新補充、修補或產生矛盾的證詞內容,是覆反詰問唯一能打的點。

Q6覆反詰問跟覆主詰問差在哪?

覆主詰問是原主詰問方就反詰問顯現事項補充;覆反詰問是原反詰問方就覆主詰問顯現事項再拆,方向相反。

Q7覆反詰問怎麼進行?

覆主詰問結束後立即進行,鎖定新顯現事項 → 依反詰問方式提問 → 得用誘導訊問拆解修補過的證詞。

Q8覆反詰問可以用誘導訊問嗎?

可以。因為它準用反詰問方式,而反詰問本就允許誘導訊問(是非題)。

Q9對方覆反詰問問超範圍怎麼處理?

立即依第167條之1聲明異議,理由為逾越覆反詰問範圍,審判長應當場裁示制止。

Q10覆反詰問可以放棄不問嗎?

可以。它是權利不是義務,覆主詰問沒露新破綻時放棄反而比湊廢問題加分。

Q11覆反詰問 vs 反詰問 範圍差多少?

反詰問及於主詰問顯現事項及相關事項;覆反詰問僅及於覆主詰問新顯現的證明力事項,範圍窄得多。

Q12刑事覆反詰問 vs 民事交互詰問差在哪?

兩者制度相同,但刑事庭因攸關人身自由,四輪完整操作頻率遠高於民事庭,民事很少走到第四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
詰問輪次第二輪第三輪第四輪
進行方對造原主詰問方原反詰問方
範圍主詰問顯現事項及相關反詰問顯現事項覆主詰問顯現之證明力事項
得否誘導訊問原則不可

反詰問

詰問輪次
第二輪
進行方
對造
範圍
主詰問顯現事項及相關
得否誘導訊問

覆主詰問

詰問輪次
第三輪
進行方
原主詰問方
範圍
反詰問顯現事項
得否誘導訊問
原則不可

覆反詰問

詰問輪次
第四輪
進行方
原反詰問方
範圍
覆主詰問顯現之證明力事項
得否誘導訊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交互尋問制度下之再反對尋問(刑事訴訟規則第199條之2以下,概念對應,無與本條一一對應之單獨條號)
韓國교호신문 제도하의 재반대신문(형사소송규칙,概念對應)
美國Re-cross examination(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611;本條交互詰問制度之母法源頭)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20114 增訂)

覆反詰問,應就辯明覆主詰問所顯現證據證明力必要之事項行之。   行覆反詰問,依反詰問之方式行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避免詰問事項不當擴張,浪費法庭時間,爰參考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六百十一條a項之立法精神,於本條第一項規定覆反詰問應就覆主詰問所顯現證據證明力必要之事項行之。   三、行覆反詰問,仍應依循反詰問之方式,爰於本條第二項予以規定。

  • 覆反詰問名詞
  • 覆主詰問名詞
  • 證據證明力名詞
  • 反詰問名詞
(0920114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避免詰問事項不當擴張,浪費法庭時間,爰參考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六百十一條a項之立法精神,於本條第一項規定覆反詰問應就覆主詰問所顯現證據證明力必要之事項行之。   三、行覆反詰問,仍應依循反詰問之方式,爰於本條第二項予以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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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66-5 條規定:「覆反詰問,應就辯明覆主詰問所顯現證據證明力必要之事項行之。行覆反詰問,依反詰問之方式行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6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66-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