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66-5 條(覆反詰問之範圍及行覆反詰問之方式)
- 1.覆反詰問,應就辯明覆主詰問所顯現證據證明力必要之事項行之。
- 2.行覆反詰問,依反詰問之方式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覆反詰問是交互詰問第四輪,只能就覆主詰問新顯現的證明力事項詰問,依反詰問方式進行,得用誘導訊問。
Q · 覆反詰問可以問什麼?範圍有限制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5,覆反詰問的範圍被嚴格限縮:只能就「覆主詰問所顯現證據證明力必要之事項」進行,不能借題發揮扯到新事情。進行方式準用反詰問,因此可使用誘導訊問。逾越範圍時,對造可依第167條之1聲明異議,審判長應制止。
白話解讀
法庭上的詰問像一場有嚴格規則的乒乓球賽。主詰問是你方先發球,反詰問是對方接殺,覆主詰問是你方救球補充,而覆反詰問就是對方的最後一擊。這一擊有嚴格的射程限制:只能瞄準覆主詰問剛才「露出來的破綻」,不能借題發揮扯到新的事情。為什麼要限制這麼死?因為沒有這個韁繩,詰問會無限迴圈下去,法庭變成雙方律師的脫口秀。覆反詰問用的方式跟反詰問一樣,可以用誘導訊問(是或不是的問題),目的是把覆主詰問試圖修補的證詞再拆一次。掌握這個節奏的律師,能在第四輪精準刺中要害;不懂的律師,要嘛被審判長制止浪費時間,要嘛錯過了唯一能反擊的時機窗口。
法律定性
覆反詰問為刑事訴訟交互詰問程序的第四輪(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指反詰問之一方就覆主詰問所新顯現之證據證明力事項,依反詰問方式再行詰問的程序。其範圍受嚴格限縮,目的在於防止詰問無限迴圈並保護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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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覆反詰問一定會進行嗎?還是可以跳過?▾
不是必須的。覆反詰問是一項權利,不是義務。如果覆主詰問沒有顯現出需要辯明的新事項,反詰問方可以選擇放棄。實務上很多案件的詰問在第二輪反詰問就結束了。有經驗的律師會評估再問下去是加分還是扣分,在第四輪問出廢問題只會讓法官對你方印象變差。
Q2如果覆反詰問問了超出範圍的事情怎麼辦?▾
對方律師可以依第167條之1立即聲明異議,理由是逾越覆反詰問範圍,審判長應當場裁示。實務上要注意異議必須立即提出,依第167條之2第一項規定,等問完才說已經太晚,因為證人的回答已經進入法官的心證。
Q3覆反詰問是什麼?▾
交互詰問四輪的最後一輪,由原反詰問方就覆主詰問新顯現的證明力事項再詰問。
Q4覆反詰問和反詰問差在哪?▾
方式相同(都可誘導訊問),但覆反詰問射程更窄,只限覆主詰問新顯現的事項,反詰問範圍較廣。
Q5什麼叫覆主詰問所顯現之證明力事項?▾
指證人在第三輪覆主詰問中新補充、修補或產生矛盾的證詞內容,是覆反詰問唯一能打的點。
Q6覆反詰問跟覆主詰問差在哪?▾
覆主詰問是原主詰問方就反詰問顯現事項補充;覆反詰問是原反詰問方就覆主詰問顯現事項再拆,方向相反。
Q7覆反詰問怎麼進行?▾
覆主詰問結束後立即進行,鎖定新顯現事項 → 依反詰問方式提問 → 得用誘導訊問拆解修補過的證詞。
Q8覆反詰問可以用誘導訊問嗎?▾
可以。因為它準用反詰問方式,而反詰問本就允許誘導訊問(是非題)。
Q9對方覆反詰問問超範圍怎麼處理?▾
立即依第167條之1聲明異議,理由為逾越覆反詰問範圍,審判長應當場裁示制止。
Q10覆反詰問可以放棄不問嗎?▾
可以。它是權利不是義務,覆主詰問沒露新破綻時放棄反而比湊廢問題加分。
Q11覆反詰問 vs 反詰問 範圍差多少?▾
反詰問及於主詰問顯現事項及相關事項;覆反詰問僅及於覆主詰問新顯現的證明力事項,範圍窄得多。
Q12刑事覆反詰問 vs 民事交互詰問差在哪?▾
兩者制度相同,但刑事庭因攸關人身自由,四輪完整操作頻率遠高於民事庭,民事很少走到第四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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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反詰問 | 覆主詰問 | 覆反詰問 |
|---|---|---|---|
| 詰問輪次 | 第二輪 | 第三輪 | 第四輪 |
| 進行方 | 對造 | 原主詰問方 | 原反詰問方 |
| 範圍 | 主詰問顯現事項及相關 | 反詰問顯現事項 | 覆主詰問顯現之證明力事項 |
| 得否誘導訊問 | 可 | 原則不可 |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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