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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66-4 條(覆主詰問之範圍及行覆主詰問之方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覆主詰問應就反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2. 行覆主詰問,依主詰問之方式為之。
  3. 前條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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