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66-4 條(覆主詰問之範圍及行覆主詰問之方式)
- 1.覆主詰問應就反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 2.行覆主詰問,依主詰問之方式為之。
- 3.前條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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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66-4 條規範覆主詰問範圍,限就反詰問顯現之事項行之,依主詰問方式進行,準用新事項詰問規定。
Q · 覆主詰問可以問什麼?範圍到哪?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6-4 條,覆主詰問只能就反詰問中已出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提問,不能偷渡新議題;提問方式準用主詰問規則(原則上不能誘導);第三項準用第 166-3 條,例外可聲請許可就新事項詰問但實務罕用。本條是給聲請傳喚方修補證人被反詰問截取或曲解之損害的最後回合。
白話解讀
你的證人剛被對方律師反詰問了一輪,可能被問到語焉不詳、前後矛盾、甚至看起來像在說謊。覆主詰問就是法律給你的修補回合。但修補不是重來。你能問的範圍嚴格限定在「反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也就是說,你只能修補對方剛才造成的損害,不能趁機偷渡新的議題。問法上依主詰問規則進行:原則上不能誘導。這聽起來像是一個很弱的回合,但在實務上,覆主詰問是扭轉戰局的關鍵時刻。因為反詰問通常會刻意截取證人的片段回答、斷章取義、製造出「證人不可信」的印象。覆主詰問的任務就是讓證人有機會把被截斷的話說完、被曲解的意思澄清、被質疑的記憶重新建立脈絡。做得好的覆主詰問,可以讓法官在聽完反詰問後本來動搖的心證,重新穩回來。第三項準用第166條之3,代表你在覆主詰問中也可以就新事項聲請許可詰問,但這在實務上更少用,因為覆主詰問本身的定位就是「修補」而非「進攻」。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66-4 條為交互詰問程序中「覆主詰問」之規範,定義其範圍限於反詰問顯現之事項及相關事項、行詰問方式準用主詰問規則、並準用第 166-3 條新事項詰問規定,是聲請傳喚方修補證人證詞完整性的程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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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覆主詰問可以問多久?有時間限制嗎?▾
無明文時間上限,但審判長有指揮權,冗長重複或偏離範圍可制止。實務上覆主詰問通常 3-5 個問題內結束。
Q2覆主詰問中可以就新事項聲請詰問嗎?▾
可以。第三項準用第 166-3 條,但實務極少,且需審判長許可。
Q3覆主詰問能用誘導性問題嗎?▾
原則上不能。依本條第二項準用主詰問方式,主詰問不得誘導。
Q4覆主詰問後還能再問嗎?▾
可以。對方可進行覆反詰問(第 166-5 條),程序層層往返直到雙方無新事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main_examination | cross_examination | redirect_examination | recross_examination |
|---|---|---|---|---|
| 詰問範圍 | 聲請傳喚方欲證明之事項及相關事項 | 主詰問顯現事項及證人陳述信用性 | 反詰問顯現事項及其相關事項 | 覆主詰問顯現事項及其相關事項 |
| 誘導性問題 | 原則禁止(例外得許可) | 原則允許 | 原則禁止(準用主詰問) | 原則允許(準用反詰問) |
| 戰術定位 | 建立有利事實 | 攻擊證人可信度 | 修補反詰問造成之損害 | 再次攻擊覆主詰問之新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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