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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66-3 條(對新事項之詰問權)

  1. 1.反詰問時,就支持自己主張之新事項,經審判長許可,得為詰問
  2. 2.依前項所為之詰問,就該新事項視為主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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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之 3 允許反詰問時就有利新事項聲請審判長許可詰問,但視為主詰問,對方取得反詰問權。

Q · 反詰問時可以問主詰問沒問過的新事項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之 3,反詰問原則上受 166-2 範圍限制,但若發現有對自己主張有利的新事項,可聲請審判長許可就該新事項詰問。代價是:依第二項,該新事項詰問視為主詰問(不能誘導),且對方自動取得反詰問權。是有對價的戰術選項,不是免費的自由提問權。

白話解讀

反詰問的範圍被鎖在主詰問出現過的事項裡,這是基本規則。但這條開了一道暗門:如果你在反詰問過程中發現,對方的證人其實還知道一件對你有利的事,而這件事在主詰問中完全沒被提到,你可以聲請審判長許可,當場就這個新事項進行詰問。關鍵在第二項:你就這個新事項所做的詰問,法律上視為「主詰問」而非反詰問。這意味著什麼?第一,你在這個新事項上要遵守主詰問的規則(原則上不能誘導)。第二,對方自動取得對這個新事項的反詰問權。換言之,你打開了一扇門,但對方也獲得了走進來質疑的機會。這是一個精算後的戰術決定:你確定這個新事項對你的幫助,大於對方反詰問可能造成的損害,才值得開這扇門。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之 3 為反詰問範圍限制的法定例外,允許詰問方就主詰問未觸及但對自己主張有利之新事項,經審判長許可後進行詰問;該新事項之詰問在程序上轉換為主詰問性質,他造同時取得對等之反詰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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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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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反詰問範圍限制在哪裡?

依 166-2 限於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證人證述之證明力。

Q2什麼是「新事項」?

主詰問未觸及但對詰問方主張有利之事項。

Q3審判長一定要許可嗎?

不一定,審判長有裁量權,無關性或拖延訴訟可拒絕。

Q4新事項詰問可以誘導嗎?

原則不行,因為視為主詰問,依 166-1 規範。

Q5對方可以反詰問新事項嗎?

可以,這是本條最容易被忽略的程序對價。

Q6聲請被拒能上訴嗎?

可依 167-1 聲明異議,但單獨上訴須累積至判決瑕疵。

Q7覆主詰問可以問新事項嗎?

依 166-4 準用本條,覆主詰問也適用新事項規定。

Q8民事訴訟有類似規定嗎?

民訴 320 條交互詰問規則類似但非完全相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範圍依據詰問方式對方權利
反詰問本體166-2 限制可誘導已行使主詰問
新事項詰問(166-3)經審判長許可視為主詰問,原則不誘導取得新事項反詰問權
覆主詰問(166-4)反詰問所顯現事項+準用 166-3原則不誘導覆反詰問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刑事訴訟規則 第199条の5(反対尋問における新たな事項についての尋問)
🇰🇷 韓國형사소송규칙 제80조 제2항(반대신문 후 새로운 사항에 대한 신문)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611(b)(Scope of Cross-Examination — court may permit inquiry into additional matters as if on direct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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