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66-3 條(對新事項之詰問權)
- 1.行反詰問時,就支持自己主張之新事項,經審判長許可,得為詰問。
- 2.依前項所為之詰問,就該新事項視為主詰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之 3 允許反詰問時就有利新事項聲請審判長許可詰問,但視為主詰問,對方取得反詰問權。
Q · 反詰問時可以問主詰問沒問過的新事項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之 3,反詰問原則上受 166-2 範圍限制,但若發現有對自己主張有利的新事項,可聲請審判長許可就該新事項詰問。代價是:依第二項,該新事項詰問視為主詰問(不能誘導),且對方自動取得反詰問權。是有對價的戰術選項,不是免費的自由提問權。
白話解讀
反詰問的範圍被鎖在主詰問出現過的事項裡,這是基本規則。但這條開了一道暗門:如果你在反詰問過程中發現,對方的證人其實還知道一件對你有利的事,而這件事在主詰問中完全沒被提到,你可以聲請審判長許可,當場就這個新事項進行詰問。關鍵在第二項:你就這個新事項所做的詰問,法律上視為「主詰問」而非反詰問。這意味著什麼?第一,你在這個新事項上要遵守主詰問的規則(原則上不能誘導)。第二,對方自動取得對這個新事項的反詰問權。換言之,你打開了一扇門,但對方也獲得了走進來質疑的機會。這是一個精算後的戰術決定:你確定這個新事項對你的幫助,大於對方反詰問可能造成的損害,才值得開這扇門。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之 3 為反詰問範圍限制的法定例外,允許詰問方就主詰問未觸及但對自己主張有利之新事項,經審判長許可後進行詰問;該新事項之詰問在程序上轉換為主詰問性質,他造同時取得對等之反詰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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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反詰問範圍限制在哪裡?▾
依 166-2 限於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證人證述之證明力。
Q2什麼是「新事項」?▾
主詰問未觸及但對詰問方主張有利之事項。
Q3審判長一定要許可嗎?▾
不一定,審判長有裁量權,無關性或拖延訴訟可拒絕。
Q4新事項詰問可以誘導嗎?▾
原則不行,因為視為主詰問,依 166-1 規範。
Q5對方可以反詰問新事項嗎?▾
可以,這是本條最容易被忽略的程序對價。
Q6聲請被拒能上訴嗎?▾
可依 167-1 聲明異議,但單獨上訴須累積至判決瑕疵。
Q7覆主詰問可以問新事項嗎?▾
依 166-4 準用本條,覆主詰問也適用新事項規定。
Q8民事訴訟有類似規定嗎?▾
民訴 320 條交互詰問規則類似但非完全相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範圍依據 | 詰問方式 | 對方權利 |
|---|---|---|---|
| 反詰問本體 | 166-2 限制 | 可誘導 | 已行使主詰問 |
| 新事項詰問(166-3) | 經審判長許可 | 視為主詰問,原則不誘導 | 取得新事項反詰問權 |
| 覆主詰問(166-4) | 反詰問所顯現事項+準用 166-3 | 原則不誘導 | 覆反詰問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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