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66-3 條(對新事項之詰問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反詰問時,就支持自己主張之新事項,經審判長許可,得為詰問。
- 依前項所為之詰問,就該新事項視為主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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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反詰問時,就支持自己主張之「📌新事項」,經審判長『⚠️⚠️許可』,得為詰問。
為發見真實
II 依前項所為之詰問,就該「新事項」(產生程序之更新 )⚠️⚠️視為主詰問。
166-1 3
主詰問時,原則上不得為誘導詰問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