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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66-3 條(對新事項之詰問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反詰問時,就支持自己主張之新事項,經審判長許可,得為詰問
  2. 依前項所為之詰問,就該新事項視為主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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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反詰問時,就支持自己主張之「📌新事項」,經審判長『⚠️⚠️許可』,得為詰問。 為發見真實 II 依前項所為之詰問,就該「新事項」(產生程序之更新 )⚠️⚠️視為主詰問。 166-1 3 主詰問時,原則上不得為誘導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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