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67-5 條(聲明異議之處理-異議有理由)
審判長認異議有理由者,應視其情形,立即分別為中止、撤回、撤銷、變更或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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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5規定,審判長認詰問異議有理由時,應立即作出中止、撤回、撤銷、變更或其他必要處分。
Q · 詰問異議成立後,法官會怎麼處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5,審判長認異議有理由時,必須立即作出處分。處分方式有五種:中止(停止整條詰問線)、撤回(命詰問方收回問題)、撤銷(取消證人已作的回答)、變更(改變詰問方式或範圍)、其他必要處分。處分方式必須與異議性質相匹配,處分過重或過輕都可能成為日後上訴爭點。
白話解讀
審判長認為你的異議有道理的時候,不是只說一句「異議成立」就結束了。他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選擇處分方式:中止(暫停這條線的詰問)、撤回(要求詰問方收回剛才的問題)、撤銷(取消證人剛才的回答的效力)、變更(改變詰問的方式或範圍),或者其他任何必要的處分。為什麼列了這麼多選項?因為異議成立之後要怎麼處理,複雜程度遠超過「駁回」。證人已經回答了不該回答的內容,你不能按倒帶鍵讓法官假裝沒聽到。你能做的是在筆錄上標記這段證詞的取得程序有瑕疵,讓法官在心證形成時排除這段內容。「撤銷」在這裡的意義,不是物理上消除證詞,而是法律上否定它的證據能力。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5係交互詰問程序中異議成立的處分規範,賦予審判長五種處分選擇權(中止、撤回、撤銷、變更、其他必要處分),其立法目的在於維持證據程序純淨並保障當事人詰問權的實質行使,採取「比例原則」式的彈性設計,使處分強度得與異議事由的嚴重程度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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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異議成立後審判長有哪些處分選擇?▾
中止、撤回、撤銷、變更、其他必要處分五種,須與異議性質相匹配。
Q2撤銷證詞後法官真的會忘記嗎?▾
程序上排除,但職業法官的心證形成是內在過程,最佳策略是在證人開口前攔下。
Q3審判長處分不當能當場抗告嗎?▾
不能,依第167條之6不得聲明不服,但可在判決上訴時一併爭執。
Q4中止與撤銷的處分強度差在哪?▾
中止是停止整條詰問線最重,撤銷是排除單一回答效力,視異議事由選用。
Q5律師能主動建議處分方式嗎?▾
可以,主動建議比被動等待更能確保處分力道符合需求。
Q6處分內容會記載在筆錄嗎?▾
會,依第47條書記官有將處分記載於筆錄的義務,是上訴爭執的事實基礎。
Q7誘導詰問被異議成立通常會被如何處分?▾
多為命撤回該問題並要求改用開放式問法重新詰問。
Q8傳聞證據夾帶進回答時的處分方式?▾
通常為撤銷該段回答並命筆錄註記異議撤銷不得作為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處分種類 | 適用情境 | 強度 | 後續效果 |
|---|---|---|---|
| 中止 | 整條詰問方向不當 | 最強 | 終止該方向詰問 |
| 撤回 | 單一問題形式瑕疵(誘導/重複/與案件無關) | 中 | 命詰問方收回該問題 |
| 撤銷 | 證人已作不當回答(含傳聞、意見) | 中強 | 該段回答無證據能力 |
| 變更 | 詰問方式或範圍需調整 | 中弱 | 改變問法後繼續詰問 |
| 其他必要處分 | 前四種無法涵蓋的特殊情況 | 視情形 | 彈性兜底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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