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67-5 條(聲明異議之處理-異議有理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判長認異議有理由者,應視其情形,立即分別為中止、撤回、撤銷、變更或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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