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67-6 條(異議之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對於前三條之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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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6規定,對交互詰問異議的駁回或有理由處分,當事人不得當場聲明不服,但可於判決後上訴時主張原審程序違法。
Q · 交互詰問時律師異議被駁回,可以當場抗告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6,對於審判長就詰問異議所為的駁回、無理由、有理由處分,當事人都不能當場聲明不服或抗告。立法目的是避免詰問程序被反覆中斷。但救濟管道沒被封死:判決出來後,可依第344條提起上訴,將原審異議處分的程序瑕疵寫進上訴理由中爭執。
白話解讀
九個字,封死了一條路。審判長對異議做出的裁決,不管是駁回(第167條之3、之4)還是成立(第167條之5),你都不能單獨對這個裁決抗告或聲明不服。為什麼?因為交互詰問是一場以分鐘計算的即時攻防。如果每一個異議裁決都能被挑戰、暫停、重新審理,整個詰問會陷入無限迴圈,證人可能在法庭上坐一整天只回答了三個問題。但這不代表你完全沒有救濟管道。如果你認為審判長的異議處分有重大瑕疵,影響了審判的公正性,你可以在判決出來之後,把這個程序問題寫進上訴理由裡。路沒有被封死,只是被延後了:不能即時挑戰,但可以秋後算帳。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6規範交互詰問異議處分的救濟限制:審判長對第167條之3、之4、之5所為的駁回或有理由處分,當事人皆不得當場聲明不服。本條為訴訟程序迅速化的技術性立法,但保留上訴階段的事後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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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167條之6是什麼?▾
規定交互詰問異議處分不得當場聲明不服,但可上訴時爭執
Q2異議被駁回還能怎麼辦?▾
確認筆錄記載完整,判決後依344條提起上訴主張程序違法
Q3為什麼異議裁決不能即時抗告?▾
避免詰問程序碎片化,立法選擇效率優先、正確性後補
Q4審判長偏袒對方怎麼辦?▾
依18條聲請法官迴避,或將異議駁回模式作為上訴攻防素材
Q5上訴可以推翻一審判決嗎?▾
若程序違法影響判決,二審可廢棄發回更審
Q6律師沒提異議會怎樣?▾
等於放棄日後爭執資格,是律師責任也是當事人風險
Q7異議成立的處分也不能爭嗎?▾
對。雙方都受限,連異議成立方對處分方式不滿都不能當場爭
Q8什麼時候必須提異議?▾
對方詰問違反167條之1誘導禁止、167條之2新事項限制等情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本條(167-6) | 判決上訴(344條) |
|---|---|---|
| 即時救濟 | 完全封鎖,不得當場聲明不服 | 可主張原審程序違法 |
| 舉證負擔 | 無 | 需證明程序瑕疵影響判決 |
| 時效 | 無 | 收受判決後20日內 |
| 救濟結果 | 無 | 可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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