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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67-6 條(異議之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對於前三條之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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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6規定,對交互詰問異議的駁回或有理由處分,當事人不得當場聲明不服,但可於判決後上訴時主張原審程序違法。

Q · 交互詰問時律師異議被駁回,可以當場抗告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6,對於審判長就詰問異議所為的駁回、無理由、有理由處分,當事人都不能當場聲明不服或抗告。立法目的是避免詰問程序被反覆中斷。但救濟管道沒被封死:判決出來後,可依第344條提起上訴,將原審異議處分的程序瑕疵寫進上訴理由中爭執。

白話解讀

九個字,封死了一條路。審判長對異議做出的裁決,不管是駁回(第167條之3、之4)還是成立(第167條之5),你都不能單獨對這個裁決抗告或聲明不服。為什麼?因為交互詰問是一場以分鐘計算的即時攻防。如果每一個異議裁決都能被挑戰、暫停、重新審理,整個詰問會陷入無限迴圈,證人可能在法庭上坐一整天只回答了三個問題。但這不代表你完全沒有救濟管道。如果你認為審判長的異議處分有重大瑕疵,影響了審判的公正性,你可以在判決出來之後,把這個程序問題寫進上訴理由裡。路沒有被封死,只是被延後了:不能即時挑戰,但可以秋後算帳。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6規範交互詰問異議處分的救濟限制:審判長對第167條之3、之4、之5所為的駁回或有理由處分,當事人皆不得當場聲明不服。本條為訴訟程序迅速化的技術性立法,但保留上訴階段的事後救濟管道。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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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167條之6是什麼?

規定交互詰問異議處分不得當場聲明不服,但可上訴時爭執

Q2異議被駁回還能怎麼辦?

確認筆錄記載完整,判決後依344條提起上訴主張程序違法

Q3為什麼異議裁決不能即時抗告?

避免詰問程序碎片化,立法選擇效率優先、正確性後補

Q4審判長偏袒對方怎麼辦?

依18條聲請法官迴避,或將異議駁回模式作為上訴攻防素材

Q5上訴可以推翻一審判決嗎?

若程序違法影響判決,二審可廢棄發回更審

Q6律師沒提異議會怎樣?

等於放棄日後爭執資格,是律師責任也是當事人風險

Q7異議成立的處分也不能爭嗎?

對。雙方都受限,連異議成立方對處分方式不滿都不能當場爭

Q8什麼時候必須提異議?

對方詰問違反167條之1誘導禁止、167條之2新事項限制等情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本條(167-6)判決上訴(344條)
即時救濟完全封鎖,不得當場聲明不服可主張原審程序違法
舉證負擔需證明程序瑕疵影響判決
時效收受判決後20日內
救濟結果可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205条(異議申立てに対する決定)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96조(증거조사에 대한 이의신청)
🇩🇪 德國StPO § 238 Abs. 2(Beanstandung der Sachleit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309(police de l'audience)
🇺🇸 美國Fed. R. Evid. 103 + Fed. R. Crim. P. 51(rulings on evidence and except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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