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七第二項、第一百六十七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之規定,於行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詢問準用之。
重點摘要刑訴167-7將交互詰問的異議規則準用到法官職權詢問,補足程序保障漏洞。
Q · 法官自己問證人時,律師可以喊「異議」嗎?
可以,刑訴167-7已準用詰問異議規則。
依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7,第166條之7第2項及第167條至第167條之6的詰問規範(含異議聲明權、誘導禁止例外、覆主詰問規則),準用於法官依第163條第1項職權詢問時。也就是說,法官自己問證人時,當事人或辯護人仍享有異議權,審判長應依法處理。實務上律師甚少主動行使,但程序基礎完整存在。
法庭上有兩種「問問題」的方式:一種是當事人互相詰問(交互詰問),一種是法官自己問(依職權詢問,刑訴第163條第1項)。這兩套程序原本各跑各的規則。167之7這條做的事很簡單,就是把交互詰問那套秩序規範(異議處理、禁止誘導的例外、覆主詰問的規則等)也套用到法官自己問的場合。少了這條橋接,法官詢問時就沒有明確的異議處理規則,辯護人想喊「異議」卻沒有法律依據讓審判長裁定,整個程序保障就出現漏洞。
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7為程序準用性橋接條文,將交互詰問章節中的異議處理規則與詰問限制規範,延伸適用於法院依職權詢問證人、鑑定人之場合,補足法官職權問話時的程序保障基礎,避免出現「審判長詢問不受拘束」的程序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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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講就是三類規則:第一,異議權的處理(166之7第2項),法官問話時當事人可以提異議。第二,當事人直接訊問的規則(167至167之6),包括什麼問題該禁止、覆問的範圍等。這些規則全部套用到法官依163條第1項自己問話的場合。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律師對法官的詢問提異議極少見,但一旦提了且被不當駁回,就是上訴的具體事由。
法律上可以。167之7第2項準用到法官詢問後,異議的程序基礎完整。但實務上律師很少這樣做,一方面怕得罪法官影響判決結果,一方面也擔心被認為擾亂程序。內行人提示:有經驗的律師會選擇在筆錄上記明辯護人對審判長之詢問方式有意見,留下上訴的紀錄,而不是當場激烈對抗。
程序準用條文,將交互詰問異議規則延伸適用於法官依職權詢問證人、鑑定人之場合。
適用是直接套用,準用是將既有規則套用到性質類似但範疇不同之事項,是立法技術上避免重複立法的設計。
交互詰問當事人主導,法官中立;職權詢問法官主動發問。167-7後兩者同受詰問規範拘束。
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顯有不能調查、為發見真實必要、認被告陳述為不利於己時,依刑訴163-I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並詢問。
於法官詢問結束、證人回答前起立明確說「辯護人對審判長之詢問聲明異議」,簡述違規類型並請審判長裁定。
依167-6不得聲明不服,但可請求記明筆錄,作為上訴第三審程序違法之具體攻擊事由。
靠完整筆錄、必要時聲請開庭錄音譯文,並援引被準用條文之具體規範(如禁止誘導、禁止反覆追問)。
第三審上訴本身無新增裁判費(刑事案件免徵),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約 8-20 萬起跳。
167-7規範審判長與受命法官的職權詢問;170條為陪席法官訊問權,學說多認同樣準用167-7。
對造詰問異議實務頻繁、無心理壓力;對審判長異議實務罕見,律師多選擇筆錄記載而非當場對抗。
| 比較項目 | 當事人交互詰問 | 法官職權詢問 | 陪席法官詢問 |
|---|---|---|---|
| 詢問主體 | 檢察官、辯護人、被告 | 審判長、受命法官 | 陪席法官(透過審判長告知) |
| 法律基礎 | 刑訴166條 | 刑訴163條第1項 | 刑訴170條 |
| 詰問規則適用 | 直接適用166-7、167-1至167-6 | 透過167-7準用 | 學說認透過167-7準用 |
| 異議處理 | 對方當事人可聲明異議 | 當事人可對法官詢問聲明異議 | 同左 |
| 實務行使頻率 | 高頻 | 極低(怕得罪法官) | 極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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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七第二項、第一百六十七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之規定,於行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詢問準用之。
立法理由為使詢問程序之進行順暢、有序,爰增訂本條,明定其所應準用之規定,以資規範。
為使詢問程序之進行順暢、有序,爰增訂本條,明定其所應準用之規定,以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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