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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67-7 條(詢問之準用規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七第二項、第一百六十七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之規定,於行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詢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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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訴167-7將交互詰問的異議規則準用到法官職權詢問,補足程序保障漏洞。

Q · 法官自己問證人時,律師可以喊「異議」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7,第166條之7第2項及第167條至第167條之6的詰問規範(含異議聲明權、誘導禁止例外、覆主詰問規則),準用於法官依第163條第1項職權詢問時。也就是說,法官自己問證人時,當事人或辯護人仍享有異議權,審判長應依法處理。實務上律師甚少主動行使,但程序基礎完整存在。

白話解讀

法庭上有兩種「問問題」的方式:一種是當事人互相詰問(交互詰問),一種是法官自己問(依職權詢問,刑訴第163條第1項)。這兩套程序原本各跑各的規則。167之7這條做的事很簡單,就是把交互詰問那套秩序規範(異議處理、禁止誘導的例外、覆主詰問的規則等)也套用到法官自己問的場合。少了這條橋接,法官詢問時就沒有明確的異議處理規則,辯護人想喊「異議」卻沒有法律依據讓審判長裁定,整個程序保障就出現漏洞。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7為程序準用性橋接條文,將交互詰問章節中的異議處理規則與詰問限制規範,延伸適用於法院依職權詢問證人、鑑定人之場合,補足法官職權問話時的程序保障基礎,避免出現「審判長詢問不受拘束」的程序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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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這條到底準用了哪些規定?白話說是什麼意思?

簡單講就是三類規則:第一,異議權的處理(166之7第2項),法官問話時當事人可以提異議。第二,當事人直接訊問的規則(167至167之6),包括什麼問題該禁止、覆問的範圍等。這些規則全部套用到法官依163條第1項自己問話的場合。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律師對法官的詢問提異議極少見,但一旦提了且被不當駁回,就是上訴的具體事由。

Q2律師真的可以對法官的問話提異議嗎?

法律上可以。167之7第2項準用到法官詢問後,異議的程序基礎完整。但實務上律師很少這樣做,一方面怕得罪法官影響判決結果,一方面也擔心被認為擾亂程序。內行人提示:有經驗的律師會選擇在筆錄上記明辯護人對審判長之詢問方式有意見,留下上訴的紀錄,而不是當場激烈對抗。

Q3刑事訴訟法167-7是什麼?

程序準用條文,將交互詰問異議規則延伸適用於法官依職權詢問證人、鑑定人之場合。

Q4什麼叫「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直接套用,準用是將既有規則套用到性質類似但範疇不同之事項,是立法技術上避免重複立法的設計。

Q5依職權詢問與交互詰問差在哪?

交互詰問當事人主導,法官中立;職權詢問法官主動發問。167-7後兩者同受詰問規範拘束。

Q6什麼情況下會出現法官職權詢問?

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顯有不能調查、為發見真實必要、認被告陳述為不利於己時,依刑訴163-I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並詢問。

Q7怎麼對法官的詢問提異議?

於法官詢問結束、證人回答前起立明確說「辯護人對審判長之詢問聲明異議」,簡述違規類型並請審判長裁定。

Q8異議被駁回後怎麼辦?

依167-6不得聲明不服,但可請求記明筆錄,作為上訴第三審程序違法之具體攻擊事由。

Q9怎麼證明法官詢問違反準用規則?

靠完整筆錄、必要時聲請開庭錄音譯文,並援引被準用條文之具體規範(如禁止誘導、禁止反覆追問)。

Q10違反準用規則的上訴成本多少?

第三審上訴本身無新增裁判費(刑事案件免徵),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約 8-20 萬起跳。

Q11167-7 vs 第170條陪席法官訊問差在哪?

167-7規範審判長與受命法官的職權詢問;170條為陪席法官訊問權,學說多認同樣準用167-7。

Q12對審判長異議 vs 對對造詰問異議差在哪?

對造詰問異議實務頻繁、無心理壓力;對審判長異議實務罕見,律師多選擇筆錄記載而非當場對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當事人交互詰問法官職權詢問陪席法官詢問
詢問主體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透過審判長告知)
法律基礎刑訴166條刑訴163條第1項刑訴170條
詰問規則適用直接適用166-7、167-1至167-6透過167-7準用學說認透過167-7準用
異議處理對方當事人可聲明異議當事人可對法官詢問聲明異議同左
實務行使頻率高頻極低(怕得罪法官)極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95條(異議申立)、第304條第2項(裁判長尋問方法)、刑事訴訟規則第199條之13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61조의2(이의신청)、제297조(피고인 등의 신문방식)
🇨🇳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93條(法庭調查)、第188條(庭審詢問異議)— 屬糾問式混合,無完全對應
🇩🇪 德國StPO § 238 Abs. 2(對審判長指揮之異議)、§ 240 Abs. 2(當事人發問權)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309, 310, 312(庭長指揮 + 異議)
🇺🇸 美國FRE 614(b)(c)(法院得詢問證人 + 異議)— 屬當事人對抗制,邏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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