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67-7 條(詢問之準用規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七第二項、第一百六十七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之規定,於行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詢問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訴167-7將交互詰問的異議規則準用到法官職權詢問,補足程序保障漏洞。
Q · 法官自己問證人時,律師可以喊「異議」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7,第166條之7第2項及第167條至第167條之6的詰問規範(含異議聲明權、誘導禁止例外、覆主詰問規則),準用於法官依第163條第1項職權詢問時。也就是說,法官自己問證人時,當事人或辯護人仍享有異議權,審判長應依法處理。實務上律師甚少主動行使,但程序基礎完整存在。
白話解讀
法庭上有兩種「問問題」的方式:一種是當事人互相詰問(交互詰問),一種是法官自己問(依職權詢問,刑訴第163條第1項)。這兩套程序原本各跑各的規則。167之7這條做的事很簡單,就是把交互詰問那套秩序規範(異議處理、禁止誘導的例外、覆主詰問的規則等)也套用到法官自己問的場合。少了這條橋接,法官詢問時就沒有明確的異議處理規則,辯護人想喊「異議」卻沒有法律依據讓審判長裁定,整個程序保障就出現漏洞。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7為程序準用性橋接條文,將交互詰問章節中的異議處理規則與詰問限制規範,延伸適用於法院依職權詢問證人、鑑定人之場合,補足法官職權問話時的程序保障基礎,避免出現「審判長詢問不受拘束」的程序漏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167-7準用了哪些條文?▾
準用第166-7條第2項(異議處理)及第167條至第167-6條(詰問限制、異議聲明、駁回、有無理由、不得聲明不服)。
Q2律師可以對法官的問話提異議嗎?▾
法律上可以,依刑訴167-7準用後異議的程序基礎完整。實務少見,但有經驗律師會選擇於筆錄記明異議內容,作為上訴事由。
Q3法官依職權詢問與交互詰問差在哪?▾
交互詰問是當事人主導(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法官原則中立;職權詢問是法官主動發問,167-7後同受詰問規範拘束。
Q4法官詢問時被誘導怎麼辦?▾
依準用之第166-1條反面解釋,誘導詢問原則上禁止,當事人可立即聲明異議,請審判長依準用之第167-2至167-5條處理。
Q5對審判長的異議駁回可以再爭執嗎?▾
依準用之第167-6條,異議處分不得聲明不服。但可於筆錄留下異議紀錄,作為上訴審程序違法的攻擊事由。
Q6陪席法官的詢問也準用嗎?▾
刑訴第170條規定陪席法官得告知審判長行訊問,性質上仍屬法院職權詢問,學說多認同樣準用167-7。
Q7違反167-7準用規定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屬程序違法,依個案是否影響判決結果,可能構成上訴第三審之事由(刑訴第379條第10款判決違背法令)。
Q8為什麼92年增訂這條?▾
92年刑訴大修引入交互詰問制度,但若法官職權詢問不受拘束,將出現程序保障真空,故增訂本條橋接以維程序正義一致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當事人交互詰問 | 法官職權詢問 | 陪席法官詢問 |
|---|---|---|---|
| 詢問主體 | 檢察官、辯護人、被告 | 審判長、受命法官 | 陪席法官(透過審判長告知) |
| 法律基礎 | 刑訴166條 | 刑訴163條第1項 | 刑訴170條 |
| 詰問規則適用 | 直接適用166-7、167-1至167-6 | 透過167-7準用 | 學說認透過167-7準用 |
| 異議處理 | 對方當事人可聲明異議 | 當事人可對法官詢問聲明異議 | 同左 |
| 實務行使頻率 | 高頻 | 極低(怕得罪法官) | 極低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