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68 條(證人、鑑定人之在庭義務)
證人、鑑定人雖經陳述完畢,非得審判長之許可,不得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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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68 條規定,證人、鑑定人陳述完畢後,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退庭,以確保對質詰問與補充訊問程序完整。
Q · 證人作證完畢可以直接離開法庭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8 條,證人或鑑定人雖然陳述完畢,仍須等審判長許可才能退庭。原因在於:作證完之後常需對質、補充訊問或處理矛盾陳述。若擅自離開,可能被法院依第 178 條拘提,並影響日後作為證人的可信度評價。
白話解讀
你被傳喚當證人,在法庭上把知道的事情說完了。你以為可以走了,起身準備離開。審判長說:「等一下,坐回去。」你必須坐回去。這不是審判長在擺架子。證人講完之後,經常會出現新的問題需要回頭確認:另一個證人的說法跟你矛盾、被告的辯護人要求對質、或者法官聽完其他人的證詞後想再問你一個關鍵問題。如果證人講完就跑,需要他的時候人已經不在,整個審判程序就卡住了。更嚴重的是,如果需要對質而你不在場,被告的對質詰問權就被架空了。所以168條的規則很硬:講完也不能走,直到審判長點頭放人。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68 條為證人、鑑定人在庭義務之規範,明定其陳述完畢後仍須留在法庭,直到審判長許可方得退庭,確保審判程序中對質詰問權與補充訊問機會不因證人離場而被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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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證人作證完不走會被關在法庭裡多久?▾
沒有固定時間。簡單案件可能作證完幾分鐘內審判長就許可退庭;複雜案件有多位證人需要交叉比對的,可能需要等到所有相關證人都問完。實務上大部分情況,如果審判長評估不再需要你了,會主動許可你離開。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想加速這個過程,可以在作證後請你的傳喚方律師向審判長聲請許可你退庭。
Q2證人不顧審判長命令直接走人會怎樣?▾
最直接的後果是法院可以拘提你回來(刑訴法第178條參照)。更嚴重的話可能構成刑法第160條的藐視公務員職務依法執行的問題。實務上法院不太會對走掉的證人立即開罰,但會在筆錄上記載,影響你日後作為證人的可信度評價。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重要證人卻擅自離庭,法官可能因此對你的證詞產生負面印象,這比罰款更傷。
Q3刑事訴訟法第 168 條是什麼?▾
規範證人、鑑定人在庭義務的條文:陳述完畢後仍須等審判長許可才能退庭,是審判程序完整性的基礎設施。
Q4什麼叫「非得審判長之許可,不得退庭」?▾
意思是證人作證完不是自己決定能走,要等審判長明確說「許可退庭」之後才能離開法庭,否則屬擅自離庭。
Q5證人在庭義務的目的是什麼?▾
確保陳述後若需對質、補充訊問或處理矛盾陳述時,證人仍在場可即時回應,避免被告對質詰問權被架空。
Q6鑑定人和證人的在庭義務一樣嗎?▾
一樣。第 168 條明文同時涵蓋證人與鑑定人,兩者陳述完畢後都須等審判長許可才能退庭。
Q7證人出庭該怎麼準備?▾
收傳票確認時間 → 跟雇主請整天假 → 帶相關證物 → 提早 30 分鐘到庭報到 → 具結後依審判長指揮陳述。
Q8證人有急事想提前退庭怎麼辦?▾
可在作證前向書記官說明情況,或請傳喚方律師於作證後向審判長聲請許可退庭,由審判長裁量。
Q9證人出庭要請幾天假?▾
建議請整天假;複雜案件有多位證人交叉比對時,可能要待一整天甚至續日,無法事先精確估計。
Q10證人擅自離庭會被怎麼處置?▾
依刑訴 178 條法院可拘提,並在筆錄記載,嚴重影響日後法官對該證人證詞可信度的評價。
Q11證人 vs 鑑定人在庭義務差在哪?▾
第 168 條條文層面完全相同,實務上鑑定人因常需配合書面報告對照與專業問答,停留時間通常更長。
Q12證人在庭義務 vs 被告在庭權限制差在哪?▾
證人 168 條是「義務」(強制留庭等許可),被告 169 條是「權利」(原則在庭,例外退庭以保護證人)。性質完全相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ubject | 在庭義務基礎 | 陳述完畢後 | 違反後果 |
|---|---|---|---|
| 證人 | 刑訴 168 | 須等審判長許可才能退庭 | 刑訴 178 拘提 + 影響可信度 |
| 鑑定人 | 刑訴 168(明文涵蓋) | 與證人相同,須等審判長許可 | 與證人相同 |
| 被告 | 刑訴 169 / 281 | 全程在庭,例外得退庭(隔別訊問等) | 可能被視為不到庭,影響審理進行 |
| 當事人 | 刑訴 168-1 | 在場權保障,可選擇留下或退庭 | 無強制義務,但喪失程序參與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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