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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68證人、鑑定人之在庭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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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鑑定人雖經陳述完畢,得審判長之許可,不得退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68 條規定,證人、鑑定人陳述完畢後,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退庭,以確保對質詰問與補充訊問程序完整。

Q · 證人作證完畢可以直接離開法庭嗎?

不行。要等審判長許可才能離開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8 條,證人或鑑定人雖然陳述完畢,仍須等審判長許可才能退庭。原因在於:作證完之後常需對質、補充訊問或處理矛盾陳述。若擅自離開,可能被法院依第 178 條拘提,並影響日後作為證人的可信度評價。

白話解讀

你被傳喚當證人,在法庭上把知道的事情說完了。你以為可以走了,起身準備離開。審判長說:「等一下,坐回去。」你必須坐回去。這不是審判長在擺架子。證人講完之後,經常會出現新的問題需要回頭確認:另一個證人的說法跟你矛盾、被告的辯護人要求對質、或者法官聽完其他人的證詞後想再問你一個關鍵問題。如果證人講完就跑,需要他的時候人已經不在,整個審判程序就卡住了。更嚴重的是,如果需要對質而你不在場,被告的對質詰問權就被架空了。所以168條的規則很硬:講完也不能走,直到審判長點頭放人。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68 條為證人、鑑定人在庭義務之規範,明定其陳述完畢後仍須留在法庭,直到審判長許可方得退庭,確保審判程序中對質詰問權與補充訊問機會不因證人離場而被架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證人作證完不走會被關在法庭裡多久?

沒有固定時間。簡單案件可能作證完幾分鐘內審判長就許可退庭;複雜案件有多位證人需要交叉比對的,可能需要等到所有相關證人都問完。實務上大部分情況,如果審判長評估不再需要你了,會主動許可你離開。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想加速這個過程,可以在作證後請你的傳喚方律師向審判長聲請許可你退庭。

Q2證人不顧審判長命令直接走人會怎樣?

最直接的後果是法院可以拘提你回來(刑訴法第178條參照)。更嚴重的話可能構成刑法第160條的藐視公務員職務依法執行的問題。實務上法院不太會對走掉的證人立即開罰,但會在筆錄上記載,影響你日後作為證人的可信度評價。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重要證人卻擅自離庭,法官可能因此對你的證詞產生負面印象,這比罰款更傷。

Q3刑事訴訟法第 168 條是什麼?

規範證人、鑑定人在庭義務的條文:陳述完畢後仍須等審判長許可才能退庭,是審判程序完整性的基礎設施。

Q4什麼叫「非得審判長之許可,不得退庭」?

意思是證人作證完不是自己決定能走,要等審判長明確說「許可退庭」之後才能離開法庭,否則屬擅自離庭。

Q5證人在庭義務的目的是什麼?

確保陳述後若需對質、補充訊問或處理矛盾陳述時,證人仍在場可即時回應,避免被告對質詰問權被架空。

Q6鑑定人和證人的在庭義務一樣嗎?

一樣。第 168 條明文同時涵蓋證人與鑑定人,兩者陳述完畢後都須等審判長許可才能退庭。

Q7證人出庭該怎麼準備?

收傳票確認時間 → 跟雇主請整天假 → 帶相關證物 → 提早 30 分鐘到庭報到 → 具結後依審判長指揮陳述。

Q8證人有急事想提前退庭怎麼辦?

可在作證前向書記官說明情況,或請傳喚方律師於作證後向審判長聲請許可退庭,由審判長裁量。

Q9證人出庭要請幾天假?

建議請整天假;複雜案件有多位證人交叉比對時,可能要待一整天甚至續日,無法事先精確估計。

Q10證人擅自離庭會被怎麼處置?

依刑訴 178 條法院可拘提,並在筆錄記載,嚴重影響日後法官對該證人證詞可信度的評價。

Q11證人 vs 鑑定人在庭義務差在哪?

第 168 條條文層面完全相同,實務上鑑定人因常需配合書面報告對照與專業問答,停留時間通常更長。

Q12證人在庭義務 vs 被告在庭權限制差在哪?

證人 168 條是「義務」(強制留庭等許可),被告 169 條是「權利」(原則在庭,例外退庭以保護證人)。性質完全相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ubject在庭義務基礎陳述完畢後違反後果
證人刑訴 168須等審判長許可才能退庭刑訴 178 拘提 + 影響可信度
鑑定人刑訴 168(明文涵蓋)與證人相同,須等審判長許可與證人相同
被告刑訴 169 / 281全程在庭,例外得退庭(隔別訊問等)可能被視為不到庭,影響審理進行
當事人刑訴 168-1在場權保障,可選擇留下或退庭無強制義務,但喪失程序參與機會

在庭義務基礎

證人
刑訴 168
鑑定人
刑訴 168(明文涵蓋)
被告
刑訴 169 / 281
當事人
刑訴 168-1

陳述完畢後

證人
須等審判長許可才能退庭
鑑定人
與證人相同,須等審判長許可
被告
全程在庭,例外得退庭(隔別訊問等)
當事人
在場權保障,可選擇留下或退庭

違反後果

證人
刑訴 178 拘提 + 影響可信度
鑑定人
與證人相同
被告
可能被視為不到庭,影響審理進行
當事人
無強制義務,但喪失程序參與機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規則 第 109 条(証人の退廷)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55조(증인의 재정 의무 관련)
中國刑事訴訟法 第 195 條(庭審秩序與證人在庭)
德國StPO § 248(Entlassung von Zeugen und Sachverständig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326(retrait des témoins)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615(exclusion and retention of witness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被告於許用代理人之案件,得以書狀委任辯護人為代理人。

(0231129 制定)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0560113 全文修正)

證人、鑑定人雖經陳述完畢,非得審判長之許可,不得退庭。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名詞
(0170728 制定)

被告於許用代理人之案件,得以書狀委任辯護人為代理人。

(0231129 制定)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0560113 全文修正)

證人、鑑定人雖經陳述完畢,非得審判長之許可,不得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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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68 條規定:「證人、鑑定人雖經陳述完畢,非得審判長之許可,不得退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6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