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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68-1 條(當事人在場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得於訊問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時在場。
  2. 前項訊問之日、時及處所,法院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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