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68-1 條(當事人在場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訊問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時在場。
- 前項訊問之日、時及處所,法院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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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yosbber
10 months ago
警察類科
權利非義務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