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69 條(被告在庭權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判長預料證人、鑑定人或共同被告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經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得於其陳述時,命被告退庭。但陳述完畢後,應再命被告入庭,告以陳述之要旨,並予詰問或對質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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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jjj60627
15 days ago
司法類科
281特別規定
1.預料證人不能自由陳述之前提要件
(學說認為應從嚴解釋,法院須於判決中說明理由)
2.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意見之前置程序
3.被告僅於證人陳述前退庭
4.證人完成陳述後命被告再入庭程序
—影響被告聽審權、在場權、對質詰問權









ouyang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為§281 I 及 §379 I ⑥的特別規定

yuwen2002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林:可能會有§379第十款之適用

jasmine
2 years ago
168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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