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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69 條(被告在庭權之限制)

審判長預料證人鑑定人或共同被告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經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得於其陳述時,命被告退庭。但陳述完畢後,應再命被告入庭,告以陳述之要旨,並予詰問對質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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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訴 169 條規定,審判長預料證人在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聽取兩造意見後得命被告退庭,但陳述完畢後須告知要旨並給予詰問機會。

Q · 證人在被告面前不敢說怎麼辦?法官真的可以把被告趕出去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9 條,審判長若預料證人、鑑定人或共同被告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經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意見後,得於陳述時命被告退庭。但但書明定:陳述完畢後,必須再命被告入庭、告知陳述要旨,並給予詰問或對質之機會。被告暫時離開的是物理空間,不是程序參與權。

白話解讀

證人在被告面前不敢說實話。這種情況在刑事法庭上每天都在發生:家暴案件中的受害配偶、幫派案件中被威脅的目擊者、性侵案件中面對加害人的被害人。他們的嘴唇發抖,聲音斷斷續續,或者乾脆改口說「我不記得了」。169條就是為了這個困境而設計的。審判長可以命令被告暫時離開法庭,讓證人在沒有被告目光壓力的環境下陳述。但這裡有一個極其重要的但書:被告離開的期間不能變成黑箱。陳述完畢後,被告必須被叫回來,審判長要把證人說了什麼告訴他,而且被告仍然保有詰問和對質的機會。先讓證人安心說完,再讓被告有機會反駁,這是這條的平衡設計。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69 條為被告在庭權(同法第 168 條之 1)的法定例外,授權審判長在預料證人、鑑定人或共同被告於被告面前無法自由陳述時,得命被告暫時退庭,惟須經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意見,並於陳述完畢後恢復被告之告知權、詰問權與對質權。本條是台灣刑事審判中平衡真實發現與被告防禦權的核心程序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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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告被趕出法庭,證人在裡面亂講怎麼辦?

法律有三道保護:第一,辯護人不用退庭,全程在場監督證人陳述。第二,被告回來後審判長必須告知陳述要旨。第三,被告仍有詰問和對質的權利。如果證人說了不實的話,你回來後可以當面反駁。內行人提示:辯護人在被告退庭期間的角色至關重要,必須逐字記錄證人說了什麼,回來後比對審判長的轉述是否有遺漏。

Q2審判長可以每次開庭都叫被告出去嗎?

不行。169 條的適用前提是審判長「預料」證人在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這不是可以隨便使用的工具。如果每次都讓被告退庭,等於架空了被告的在場權,程序正當性會受到嚴重質疑。而且 92 年修法後,每次都必須先聽取檢察官和辯護人的意見。內行人提示:如果審判長頻繁使用隔別訊問,辯護人應在每次裁定時具體聲明異議並記載理由,累積上訴素材。

Q3共同被告可以被命令退庭嗎?

可以。條文明確將「共同被告」列為可能影響證人自由陳述的對象。主從犯案件中,從犯在主犯面前經常不敢說實話。審判長可以命主犯退庭,讓從犯先行陳述。內行人提示:從犯在主犯退庭後的陳述如果跟之前不同,這個「版本差異」本身就是法官判斷共犯關係和責任分配的重要線索。

Q4刑事訴訟法 169 條是什麼?

授權審判長在證人於被告面前無法自由陳述時,命被告暫時退庭。本條是被告在庭權(168-1)的法定例外,也是真實發現與防禦權衝突的時序分離設計。

Q5什麼叫『預料不能自由陳述』?

指有具體事證顯示證人在被告面前會因恐懼、壓力或關係而無法如實陳述,例如家暴受害人、被威脅的目擊證人、主從犯關係下的從犯。

Q6陳述要旨告知義務包含哪些內容?

審判長必須將證人於被告退庭期間陳述的核心內容、關鍵事實主張、對被告不利之事項,完整告知被告,使其能行使詰問權。

Q7什麼是共同被告?跟證人有何不同?

共同被告是同一案件中被一併起訴的多名被告,彼此身分是被告而非證人。但本條特別將共同被告納入適用對象,因為從犯在主犯面前常不敢如實陳述。

Q8辯護人如何在隔別訊問程序中保護被告?

退庭前明確表達意見並請求記載於筆錄、退庭期間留在法庭逐字記錄證人陳述、回庭時比對審判長轉述是否遺漏、即時行使詰問權針對證人證詞反駁。

Q9對審判長命退庭的裁定如何救濟?

依刑訴 288-3 當庭聲明異議,由法院裁定。異議內容記載於筆錄,成為日後上訴第三審的程序違法事由。等到上訴才提效力大打折扣。

Q10證人想要被告退庭該如何向法院申請?

證人可事前向檢察官表達需求由檢察官提出,或於審判期日請求審判長依職權發動。但啟動決定權在審判長,必須經聽取兩造意見。

Q11被告回庭後如何有效行使詰問權?

仔細聽審判長轉述要旨、確認是否完整、針對證人陳述的關鍵點具體詰問、發現轉述遺漏當場要求補充並記入筆錄、必要時請求與證人對質。

Q12刑訴 169 vs 刑訴 184 差在哪?

169 是命被告退庭讓證人在被告不在場時陳述,184 是證人之間或證人與被告之間的對質。前者強調時序分離,後者強調當面對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刑訴169隔別訊問刑訴184證人對質證人保護法11庭外保護
適用對象證人、鑑定人、共同被告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證人之間或證人與被告之間對質重大犯罪案件之證人庭外人身安全保護
決定權人審判長(聽取兩造意見後)審判長依職權或依聲請檢察官或法院
被告在場權暫時退庭,回庭後恢復告知權與詰問權原則在場,僅特殊情況例外與庭內程序無關
救濟途徑刑訴 288-3 當庭異議 + 上訴刑訴 288-3 當庭異議依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 304 条の 2(被告人退廷後の証人尋問)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 297 조(피고인 등의 퇴정)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 64 條(證人保護)+ 第 193 條(對質)
🇩🇪 德國StPO § 247(Entfernung des Angeklagten während einer Vernehm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339(faculté d'écarter l'accusé pendant l'audition d'un témoin)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 Confrontation Clause(Maryland v. Craig, 497 U.S. 836 - 兒童證人隔離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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