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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69 條(被告在庭權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判長預料證人鑑定人或共同被告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經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得於其陳述時,命被告退庭。但陳述完畢後,應再命被告入庭,告以陳述之要旨,並予詰問對質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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