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70 條(陪席法官之訊問)
參與合議審判之陪席法官,得於告知審判長後,訊問被告或準用第一百六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一百六十六條之六第二項之規定,訊問證人、鑑定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陪席法官訊問被告須告知審判長,訊問證人鑑定人則須等當事人詰問完畢後比照審判長補充訊問規則。
Q · 合議庭旁邊兩位法官什麼時候會問我?
依刑事訴訟法第170條,合議審判之陪席法官訊問被告時,僅須告知審判長即可進行;訊問證人或鑑定人時,必須等到當事人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程序全部完畢後,再比照審判長補充訊問規則進行。陪席法官不能在當事人詰問進行中插入問題,否則當事人得依刑訴第288條之3聲明異議。
白話解讀
合議庭有三個法官:一個審判長坐中間主導程序,兩個陪席法官坐兩側。在92年修法前的舊制下,陪席法官要問證人隨時都可以問,因為那時候證據調查以法院職權為主。但92年引入交互詰問制度後,證人鑑定人的訊問有了嚴格的順序:先由聲請傳喚的一方主詰問,對方反詰問,審判長最後才補充訊問。陪席法官在這個架構裡的位置變得微妙。170條重新定位了陪席法官的角色:訊問被告時,只要跟審判長說一聲就可以問。但訊問證人和鑑定人時,必須等到當事人的交互詰問程序結束後,才能比照審判長的補充訊問規則來問。不能在當事人詰問的過程中突然插嘴。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為合議庭陪席法官訊問權的時序規範,區分兩種規則:訊問被告採低門檻(告知審判長即可),訊問證人鑑定人採嚴格時序(須等當事人詰問完畢比照審判長補充訊問),兼顧合議制實質參與與交互詰問程序純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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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陪席法官是什麼?▾
合議庭中審判長以外的法官,有完整訊問權與表決權,與審判長地位平等但發問時機受170條限制。
Q2陪席法官可以隨時問被告嗎?▾
可以,告知審判長後即能訊問被告,不受交互詰問順序拘束。
Q3陪席法官可以問證人嗎?▾
可以,但必須等到當事人交互詰問程序全部完畢,比照審判長補充訊問規則進行。
Q4陪席法官打斷詰問怎麼辦?▾
當事人可依刑訴第288條之3聲明異議,請求記載筆錄,為上訴保留程序違法依據。
Q5陪席法官跟審判長差別在哪?▾
審判長主導程序進行與宣示判決,陪席法官只參與訊問與評議。表決時三票等值。
Q6陪席法官的問題重要嗎?▾
重要。陪席法官的提問方向常透露合議庭內部心證分歧,有經驗的辯護人會據此調整辯論策略。
Q7法庭上有幾位陪席法官?▾
三人合議庭有兩位陪席法官,五人合議庭(如大法庭)有四位陪席法官。
Q8獨任制法官時誰來訊問?▾
獨任審判沒有陪席法官,由唯一法官全程主持訊問,刑訴170條不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sk_defendant | ask_witness_expert |
|---|---|---|
| 前提條件 | 告知審判長即可 | 必須等當事人詰問完畢 |
| 準用規定 | 無須準用詰問程序 | 準用第166條第4項及第166條之6第2項 |
| 違規後果 | 無聲明異議空間(門檻低) | 當事人得依288條之3聲明異議 |
| 立法目的 | 保留法院職權訊問空間 | 保護交互詰問程序純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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