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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73 條(準備程序中應處理之事項及訴訟行為欠缺程式之定期補正)

  1. 1.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 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 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2. 2.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
  3. 3.前條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
  4. 4.第一項程序處理之事項,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並由到庭之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5. 5.第一項之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得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
  6. 6.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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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規範準備程序,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處理八款事項,含證據能力認定與爭點整理。

Q · 準備程序到底是什麼?跟正式開庭差在哪?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準備程序是正式審判前的關鍵戰場,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檢察官、辯護人到庭,處理八款事項:起訴效力範圍、認罪答辯、爭點整理、證據能力認定、證據調查聲請、調查範圍方法、命提出證物、其他審判事項。第二項規定:準備程序中認定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審判期日不得再主張,這是辯護方排除違法證據的最後時點。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刑事審判就是開庭那一天,其實不是。正式開庭之前,法官、檢察官、辯護人會先坐下來開一場「預備會議」,這個會議決定的事情常常比正式開庭更重要。這就是刑訴 273 條規定的準備程序。八件事情要在這裡處理:審判範圍、被告認罪意向、案件爭點、證據能力、調查範圍等。其中第四款最關鍵:法官當場認定無證據能力的證據,正式審判不能再主張。意思是說,你想挑戰檢警違法取得的證據,這個時點是最後最有力的阻擋點,錯過了後面就只能硬碰硬。還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規定:第六項說起訴書在法律上有程式欠缺(例如事實記載不明)時,法院會命令檢察官補正,這是保護被告的程序正義機制。準備程序看似程序性,但對案件走向的影響,遠比你想的大。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建立刑事審判的準備程序制度,要求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集中處理八款實質事項(包含證據能力認定、爭點整理、認罪答辯等),落實集中審理原則,並透過第二項「審判期日不得再主張」之失權效,迫使辯護方在此時點完成所有證據能力之主張。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 273 條規定什麼?

規範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處理八款事項,落實集中審理。

Q2準備程序的八款事項是什麼?

起訴範圍、認罪答辯、爭點整理、證據能力意見、證據調查聲請、調查範圍方法、命提證物、其他審判事項。

Q3準備程序不到場會怎樣?

依第五項,法院得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缺席的一方對程序失去發言權。

Q4準備程序的證據能力認定有什麼效力?

依第二項,認定無證據能力的證據在審判期日不得再主張,等於失權。

Q5起訴書寫不清楚怎麼辦?

依第六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檢察官補正,不補正可不受理。

Q6準備程序的筆錄有效力嗎?

依第四項由書記官製作並由到庭之人簽名,具完整證據效力。

Q7準備程序跟正式審判差在哪?

準備程序整理爭點與證據能力,正式審判進行交互詰問與調查證據。

Q8準備程序律師非請不可嗎?

重罪或證據複雜案件強烈建議請律師,否則第二項失權效會讓自辯被告吃大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準備程序正式審判期日
證據能力主張時點可主張且法院當場裁定,無證據能力即失權已被準備程序排除者不得再主張(§273 第二項)
程序進行方式整理爭點、釐清範圍、處理程序事項交互詰問、調查證據、言詞辯論
缺席效果法院得對到庭之人續行(第五項)原則須當事人到庭,缺席限縮較嚴
筆錄效力書記官製作,到庭人簽章,具證據效力完整審判筆錄,作為上訴判斷依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316条の2(公判前整理手続)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66조의5 (공판준비절차)
🇨🇳 中國刑事訴訟法 第187条(庭前会议)
🇩🇪 德國StPO § 202a, § 213, § 257b(Erörterung des Verfahrensstands / Hauptverhandlung anberaumen / Verständig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175(règlement de l'instruction)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17.1(Pretrial Con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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