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73 條(準備程序中應處理之事項及訴訟行為欠缺程式之定期補正)
- 1.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 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 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 2.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
- 3.前條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
- 4.第一項程序處理之事項,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並由到庭之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 5.第一項之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得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
- 6.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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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規範準備程序,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處理八款事項,含證據能力認定與爭點整理。
Q · 準備程序到底是什麼?跟正式開庭差在哪?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準備程序是正式審判前的關鍵戰場,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檢察官、辯護人到庭,處理八款事項:起訴效力範圍、認罪答辯、爭點整理、證據能力認定、證據調查聲請、調查範圍方法、命提出證物、其他審判事項。第二項規定:準備程序中認定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審判期日不得再主張,這是辯護方排除違法證據的最後時點。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刑事審判就是開庭那一天,其實不是。正式開庭之前,法官、檢察官、辯護人會先坐下來開一場「預備會議」,這個會議決定的事情常常比正式開庭更重要。這就是刑訴 273 條規定的準備程序。八件事情要在這裡處理:審判範圍、被告認罪意向、案件爭點、證據能力、調查範圍等。其中第四款最關鍵:法官當場認定無證據能力的證據,正式審判不能再主張。意思是說,你想挑戰檢警違法取得的證據,這個時點是最後最有力的阻擋點,錯過了後面就只能硬碰硬。還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規定:第六項說起訴書在法律上有程式欠缺(例如事實記載不明)時,法院會命令檢察官補正,這是保護被告的程序正義機制。準備程序看似程序性,但對案件走向的影響,遠比你想的大。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建立刑事審判的準備程序制度,要求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集中處理八款實質事項(包含證據能力認定、爭點整理、認罪答辯等),落實集中審理原則,並透過第二項「審判期日不得再主張」之失權效,迫使辯護方在此時點完成所有證據能力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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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準備程序我不到沒事吧?反正還有正式開庭。▾
有事。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五項,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得對到庭之人繼續行程序,意思是程序照走,在場的檢察官和律師會決定很多對你不利的事,包括爭點整理和證據能力認定。更嚴重的是第二項:準備程序中確定無證據能力的證據,審判期日不得再主張,等於放棄最有力的證據排除機會。實務上就算只想認罪,準備程序也必須出庭,因為「怎麼認罪」「認哪些事實」「是否走簡式審判」直接影響刑度。
Q2起訴書寫得不清不楚,我能怎麼辦?▾
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六項就是為這種情況準備的。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法律上必備程式有欠缺、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檢察官補正。實務常見的補正事由有:起訴事實記載不明、被告特定不清、適用法條錯誤。補正不合格者,法院可依 §303 駁回起訴。實務做法是辯護人在準備程序書面具體指摘瑕疵點,法官不會主動找瑕疵,這是辯護方主動出擊的機會。
Q3準備程序的筆錄真的會被當證據?▾
會。第四項規定書記官製作筆錄,到庭之人緊接記載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筆錄具完整證據效力,你在準備程序說的任何話、承認的任何事實,都會留下白紙黑字紀錄。很多被告誤以為準備程序是非正式溝通,言談隨便,等到正式審判才發現自己準備程序的陳述被拿來當作不利證據。實務上律師會在程序前提醒當事人嚴格控管發言,並在程序結束前檢視筆錄記載是否完整。
Q4刑事訴訟法 273 條是什麼?▾
規範刑事準備程序的八款事項與失權效,是落實集中審理原則的核心條文,幾乎所有刑事通常程序案件都會適用。
Q5準備程序的八款事項具體是什麼?▾
起訴效力範圍、認罪答辯與簡式審判決定、案件爭點、證據能力、證據調查聲請、調查範圍方法、命提出證物、其他與審判有關事項。
Q6什麼是證據能力?▾
證據在法律上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基礎的資格,違法取得者依 §158-4 應排除。準備程序是排除的關鍵時點。
Q7什麼是集中審理原則?▾
把爭點整理、證據能力認定集中於審判前準備程序處理,正式審判一次集中調查證據,避免一案多庭拖延。
Q8準備程序怎麼進行?▾
法院傳喚被告、檢察官、辯護人到庭,依八款事項逐項處理,由書記官製作筆錄並由到庭之人簽章。
Q9準備程序怎麼主張證據能力?▾
辯護人對違法取得證據逐一聲明(援引 §158-4),請法院當場裁定。建議事前以準備程序聲明書書面整理。
Q10準備程序律師費要多少?▾
視案件複雜度,準備程序階段律師費約 5-15 萬,含案件評估、聲明書撰寫、到庭出席。
Q11起訴書欠缺怎麼聲請補正?▾
依第六項書面具體指摘瑕疵,請法院定期間裁定命檢察官補正。不補正可依 §303 駁回起訴。
Q12準備程序 vs 正式審判期日差在哪?▾
準備程序整理爭點與證據能力,正式審判進行交互詰問與調查證據。準備程序的失權效是兩者最大差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準備程序 | 正式審判期日 |
|---|---|---|
| 證據能力主張時點 | 可主張且法院當場裁定,無證據能力即失權 | 已被準備程序排除者不得再主張(§273 第二項) |
| 程序進行方式 | 整理爭點、釐清範圍、處理程序事項 | 交互詰問、調查證據、言詞辯論 |
| 缺席效果 | 法院得對到庭之人續行(第五項) | 原則須當事人到庭,缺席限縮較嚴 |
| 筆錄效力 | 書記官製作,到庭人簽章,具證據效力 | 完整審判筆錄,作為上訴判斷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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