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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72 條(第一次審判期日傳票送達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一次審判期日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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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jliou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就審期間:七日(至少)
chun1025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就審期間以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喚為限,”再傳”已無就審期間可言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