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72 條(第一次審判期日傳票送達期間)
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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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72 條規定第一次審判期日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刑法第 61 條所列輕罪為五日前。
Q · 收到刑事傳票離開庭不到七天,能要求延期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2 條,第一次審判期日的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刑法第 61 條所列輕罪為五日前)。送達日以你實際簽收日或寄存送達生效日(寄存後第 10 日)為準。不足法定天數,可立即書面向法院聲請延期審理,敘明準備時間不足或尚未委任辯護人等理由,法官必須正式回應。
白話解讀
你收到人生第一張法院傳票,上面寫的開庭日期是五天後。你慌了,趕快請假、找律師、準備資料,但五天哪夠?272條就是替你擋住這種事的條文。它規定法院的第一次審判期日傳票,至少要在開庭前七天送達給你。如果你被起訴的是比較輕的罪(刑法第61條列的那些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或拘役、罰金的罪),門檻降到五天。這七天(或五天)不是從法院寄出那天算,是從你實際收到那天算。如果法院太晚送達,你有權利主張程序違法,要求延期。這條保護的是你的「防禦準備權」:被告在面對國家追訴的時候,法律至少保障你有足夠的時間準備怎麼應對。注意這只適用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後續開庭法官當庭指定下次庭期,你人在現場已經知道了,就不受七天限制。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72 條規定第一次審判期日傳票之最短送達期間:原則上至遲應於開庭七日前送達被告,例外於刑法第 61 條所列各罪(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拘役或專科罰金之輕罪)案件,得放寬為五日前。本條目的在保障被告獲悉追訴內容後,有最低限度時間準備防禦、委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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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收到傳票離開庭不到七天怎麼辦?▾
立即書面向法院聲請延期審理,敘明準備不足或未委任辯護人,法官須正式回應。
Q2刑法第 61 條列的是哪些罪?▾
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如普通竊盜、過失傷害、誹謗、侵占遺失物等。
Q3送達日從哪一天起算?▾
你本人簽收為簽收日;寄存送達自寄存日起算第 10 日才生效。
Q4傳票寄到戶籍地但我不住那裡怎麼辦?▾
立即書面向法院陳報實際送達地址,避免錯過開庭被發拘票。
Q5第二次開庭也要提前七天通知嗎?▾
不用。法官庭上當面諭知下次庭期,你人在場即合法通知。
Q6傳票送達不合法被告沒到,會怎樣?▾
送達不合法視為未經合法傳喚,被告不到不得拘提,但仍應主動陳報。
Q7可以用 email 或簡訊送達傳票嗎?▾
不可。刑事傳票必須依刑訴第 62 條準用民訴規定,以郵務或專人送達。
Q8軍事審判的傳票也適用七天規定嗎?▾
適用,軍事審判法準用刑事訴訟法送達期間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even_day_rule | five_day_rule |
|---|---|---|
| 適用罪名 | 刑法第 61 條未列舉之罪(如傷害、強制、加重竊盜、詐欺等) | 刑法第 61 條所列之罪(最重本刑 3 年以下、拘役、專科罰金之輕罪) |
| 起算點 | 送達生效日次日起算至開庭日前一日 | 送達生效日次日起算至開庭日前一日 |
| 適用範圍 | 僅限第一次審判期日 | 僅限第一次審判期日 |
| 違反效果 | 得聲請延期;不到庭不得拘提 | 得聲請延期;不到庭不得拘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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