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71-4 條
- 1.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 2.前項修復之聲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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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4 允許法院在判決前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式司法,讓被告與被害人在專業機構協助下對話,結果作為量刑參考。
Q · 刑事案件能在判決前先和被害人對話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4,法院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若被告與被害人雙方都聲請,法院在聽取檢察官、律師意見後,可轉介專業機關進行修復式司法。被害人死亡或無行為能力時,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代為聲請。修復結果會成為法官量刑的參考,但判決權仍在法官手上。
白話解讀
刑事案件在大多數人的印象裡只有一條路:判有罪或判無罪,然後被告去坐牢或沒事。271之4 打開了第二條路。法官在判決之前,可以把案子轉出去調解,讓被告和被害人有機會坐下來談。更進一步,如果被告和被害人雙方都同意,法院可以把案子轉介給專業機構進行「修復式司法」。修復式司法不是和解,不是講講就算了。它是由受過訓練的修復促進者主持,讓被害人有機會說出傷害的全貌,讓被告有機會真正面對自己造成的後果。重點是:走修復程序不等於不判刑。法官轉介修復之後,案件還在法院手上,法官可以把修復結果作為量刑的參考,但判不判、判多重,法官說了算。這條最有力的地方在於:它讓被害人從「等法官宣判」的被動角色,變成「選擇要不要跟加害者對話」的主動角色。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4 為刑事程序內修復式司法的法定入口條款,賦予法院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移付調解或轉介專業機構進行修復程序之權限,並明定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死亡時得由家屬代為聲請,為傳統應報式刑事司法導入修復正義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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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修復式司法跟和解一樣嗎?▾
不一樣。和解聚焦金額,修復式司法聚焦關係與理解,由受訓促進者主持。
Q2修復式司法怎麼聲請?▾
被告與被害人雙方都向法院聲請,法院聽取檢察官律師意見後決定是否轉介。
Q3修復後就不會判刑嗎?▾
不一定。修復結果是量刑參考,法官仍保留判決權。
Q4什麼時候可以聲請修復?▾
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越早聲請誠意越被認可。
Q5被害人過世還能聲請嗎?▾
可以。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可代為聲請。
Q6修復式司法哪裡找?▾
各地方法院都有修復式司法窗口,可詢問書記官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Q7修復過程說的話會被用在審判嗎?▾
修復程序為保密進行,但達成之協議與態度會作為量刑資料。
Q8修復需要付錢嗎?▾
由法務部委託的專業機構執行,當事人通常不需支付費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clause | alternative_1_name | alternative_1_value | alternative_2_name | alternative_2_value |
|---|---|---|---|---|---|
| 啟動條件 | 雙方聲請 + 法院裁定 | 民事和解 | 雙方合意即可 | 刑事調解(前段) | 法院得依職權移付 |
| 主持人 | 受訓修復促進者 | 民事和解 | 雙方或律師 | 刑事調解(前段) | 法院調解委員 |
| 對量刑影響 | 法定量刑參考 | 民事和解 | 通常為量刑減輕事由 | 刑事調解(前段) | 影響量刑 |
| 聚焦重點 | 關係修復與理解 | 民事和解 | 賠償金額 | 刑事調解(前段) | 爭議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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