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71-3 條
- 1.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於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
- 2.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被告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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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3 規定被害人於審判中可由配偶、三親等內血親、社工、心理師或信賴之人陪同在場,陪同人不得是本案被告。
Q · 上法庭可以叫朋友、社工陪我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3,被害人在審判中可由法定代理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家屬、醫師、心理師、社工或「信賴之人」陪同在場,只需被害人同意即可。陪同人不需特定資格,連好友、同性伴侶、褓母都算信賴之人。唯一硬性排除:陪同人不得是本案被告,防止家暴案中施暴者以配偶身分坐進被害人旁邊。陪同人僅提供情緒支持,不能代為發言。
白話解讀
一個人走進法庭面對傷害過自己的人,光是這件事就已經夠殘忍了。271之3 做了一件看起來很小但效果很大的事:讓你不用一個人去。你的爸媽、配偶、兄弟姐妹、心理師、社工,甚至你最信任的朋友(法律用語叫「信賴之人」),都可以在你同意之後走進法庭,坐在你旁邊。他們不需要做什麼,不需要發言,就只是在那裡。這個「在那裡」的力量,任何經歷過法庭壓力的人都懂。但有一個但書你必須知道:如果那個你想帶進法庭的人,恰好就是這個案件的被告,那就不行。這個設計聽起來像廢話,但在家暴案件中一點都不罕見。施暴者同時是配偶,你被打了提告,開庭時如果沒有這個但書,施暴者可以以「配偶」身分合法坐到你旁邊。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3 為被害人陪同制度核心條文,明定審判程序中得陪同被害人之人員範圍(法定代理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及信賴之人),並設「被告排除條款」防止施暴者利用身分接近被害人,是 2019 年將陪同保障從性侵案擴大至全刑事案件之制度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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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 271-3 是什麼?▾
規定刑事審判中誰可以陪同被害人到法庭...
Q2陪同人需要什麼資格?▾
法定代理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醫師、心理師、社工或信賴之人,信賴之人不限資格...
Q3我可以帶好友陪我上法庭嗎?▾
可以,好友屬於信賴之人,只要你同意即可...
Q4陪同人可以替我發言嗎?▾
不行,陪同制度只提供情緒支持,要發言要走告訴代理人(271-1)...
Q5家暴案件中加害人能以配偶身分陪同嗎?▾
絕對不行,第二項明確排除被告以任何身分陪同...
Q6未成年被害人怎麼處理陪同?▾
法定代理人優先,但若法定代理人就是被告則改其他信賴之人...
Q7陪同跟旁聽差在哪?▾
陪同坐在被害人身邊提供支持,旁聽坐旁聽席不能接觸當事人...
Q8陪同要事先聲請嗎?▾
法律未明文要求事先聲請,但實務上建議書面通知法院避免當天爭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function | qualification | can_speak | applicable_stage |
|---|---|---|---|---|
| 陪同人(271-3) | 情緒支持,僅在場 | 法定代理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醫師/心理師/社工/信賴之人 | 否 | 審判中 |
| 告訴代理人(271-1) | 代為陳述意見 | 通常為律師 | 是 | 審判中 |
| 辯護人 | 為被告辯護 | 律師或符合資格者 | 是 | 偵查與審判 |
| 偵查陪同(248-1) | 情緒支持,僅在場 | 與 271-3 相同範圍 | 否 | 偵查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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