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71-3 條
- 1.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於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
- 2.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被告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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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3 規定被害人於審判中可由配偶、三親等內血親、社工、心理師或信賴之人陪同在場,陪同人不得是本案被告。
Q · 上法庭可以叫朋友、社工陪我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3,被害人在審判中可由法定代理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家屬、醫師、心理師、社工或「信賴之人」陪同在場,只需被害人同意即可。陪同人不需特定資格,連好友、同性伴侶、褓母都算信賴之人。唯一硬性排除:陪同人不得是本案被告,防止家暴案中施暴者以配偶身分坐進被害人旁邊。陪同人僅提供情緒支持,不能代為發言。
白話解讀
一個人走進法庭面對傷害過自己的人,光是這件事就已經夠殘忍了。271之3 做了一件看起來很小但效果很大的事:讓你不用一個人去。你的爸媽、配偶、兄弟姐妹、心理師、社工,甚至你最信任的朋友(法律用語叫「信賴之人」),都可以在你同意之後走進法庭,坐在你旁邊。他們不需要做什麼,不需要發言,就只是在那裡。這個「在那裡」的力量,任何經歷過法庭壓力的人都懂。但有一個但書你必須知道:如果那個你想帶進法庭的人,恰好就是這個案件的被告,那就不行。這個設計聽起來像廢話,但在家暴案件中一點都不罕見。施暴者同時是配偶,你被打了提告,開庭時如果沒有這個但書,施暴者可以以「配偶」身分合法坐到你旁邊。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3 為被害人陪同制度核心條文,明定審判程序中得陪同被害人之人員範圍(法定代理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及信賴之人),並設「被告排除條款」防止施暴者利用身分接近被害人,是 2019 年將陪同保障從性侵案擴大至全刑事案件之制度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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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陪同的人需要什麼資格嗎?需要帶證件嗎?▾
法定代理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需要能證明身分關係的文件。醫師、心理師、社工需要執業證明。「信賴之人」不需要特定資格證明,只需要被害人同意。實務上法院通常不會嚴格審查陪同者身分,但如果被告方提出異議,有書面資料(身分證、關係證明)會讓流程順暢許多。
Q2我先生打我,我告他。開庭時他可以說他是我配偶要坐到我旁邊嗎?▾
絕對不行。第二項明確規定:得陪同在場之人如果是被告,不適用本條。就算他是你的配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只要他是被告,就不能以陪同身分靠近你。這個設計就是為了防止家暴案件中施暴者利用親密關係身分在法庭上對被害人施壓。如果被告在法庭外接近你,可以請法警協助維護安全。
Q3刑事訴訟法 271 條之 3 是什麼?▾
規定刑事審判中被害人可由信賴之人陪同在場的法律基礎,是台灣 2019 年將陪同制度從性侵案擴大到全刑事案件的重要修法。
Q4「信賴之人」是什麼意思?▾
指與被害人關係緊密、被害人信賴的自然人,不限親屬或執業身分。立法理由明列好友、同性伴侶、褓母都算信賴之人。
Q5被害人陪同制度從哪來的?▾
源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5 條(1997),2019 年參考日本犯罪被害者保護法與德國 StPO § 406f 擴大到全刑事案件。
Q6陪同制度跟旁聽差在哪?▾
陪同坐在被害人身旁提供情緒支持是法定權利;旁聽是公眾坐旁聽席觀看程序,不能接觸當事人。
Q7上法庭可以叫朋友陪我嗎?怎麼申請?▾
可以。選定陪同人 → 確認非本案被告 → 開庭前書面通知法院 → 開庭日一同入場。
Q8陪同需要付費嗎?▾
親屬與信賴之人陪同無費用問題;社工通常由社工單位指派免費;心理師若是私聘需自付費用。
Q9怎麼證明陪同人是「信賴之人」?▾
信賴之人不需特定資格證明,只需被害人同意。書面通知陪同人姓名與關係即可,法院通常不嚴格審查。
Q10未成年被害人怎麼安排陪同?▾
法定代理人優先,但若法定代理人就是被告(如繼父施暴),改由其他親屬、社工或心理師陪同。
Q11271-3 陪同 vs 271-1 告訴代理人差在哪?▾
陪同人只在場不發言、不需資格;告訴代理人代為陳述意見、通常為律師。功能完全不同。
Q12271-3 陪同 vs 248-1 偵查陪同差在哪?▾
271-3 適用審判中、248-1 適用偵查中,陪同人範圍相同但程序階段不同。可同一人從偵查陪到審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function | qualification | can_speak | applicable_stage |
|---|---|---|---|---|
| 陪同人(271-3) | 情緒支持,僅在場 | 法定代理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醫師/心理師/社工/信賴之人 | 否 | 審判中 |
| 告訴代理人(271-1) | 代為陳述意見 | 通常為律師 | 是 | 審判中 |
| 辯護人 | 為被告辯護 | 律師或符合資格者 | 是 | 偵查與審判 |
| 偵查陪同(248-1) | 情緒支持,僅在場 | 與 271-3 相同範圍 | 否 | 偵查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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