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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71-3 條

  1. 1.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於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
  2. 2.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被告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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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3 規定被害人於審判中可由配偶、三親等內血親、社工、心理師或信賴之人陪同在場,陪同人不得是本案被告。

Q · 上法庭可以叫朋友、社工陪我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3,被害人在審判中可由法定代理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家屬、醫師、心理師、社工或「信賴之人」陪同在場,只需被害人同意即可。陪同人不需特定資格,連好友、同性伴侶、褓母都算信賴之人。唯一硬性排除:陪同人不得是本案被告,防止家暴案中施暴者以配偶身分坐進被害人旁邊。陪同人僅提供情緒支持,不能代為發言。

白話解讀

一個人走進法庭面對傷害過自己的人,光是這件事就已經夠殘忍了。271之3 做了一件看起來很小但效果很大的事:讓你不用一個人去。你的爸媽、配偶、兄弟姐妹、心理師、社工,甚至你最信任的朋友(法律用語叫「信賴之人」),都可以在你同意之後走進法庭,坐在你旁邊。他們不需要做什麼,不需要發言,就只是在那裡。這個「在那裡」的力量,任何經歷過法庭壓力的人都懂。但有一個但書你必須知道:如果那個你想帶進法庭的人,恰好就是這個案件的被告,那就不行。這個設計聽起來像廢話,但在家暴案件中一點都不罕見。施暴者同時是配偶,你被打了提告,開庭時如果沒有這個但書,施暴者可以以「配偶」身分合法坐到你旁邊。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3 為被害人陪同制度核心條文,明定審判程序中得陪同被害人之人員範圍(法定代理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及信賴之人),並設「被告排除條款」防止施暴者利用身分接近被害人,是 2019 年將陪同保障從性侵案擴大至全刑事案件之制度創新。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 271-3 是什麼?

規定刑事審判中誰可以陪同被害人到法庭...

Q2陪同人需要什麼資格?

法定代理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醫師、心理師、社工或信賴之人,信賴之人不限資格...

Q3我可以帶好友陪我上法庭嗎?

可以,好友屬於信賴之人,只要你同意即可...

Q4陪同人可以替我發言嗎?

不行,陪同制度只提供情緒支持,要發言要走告訴代理人(271-1)...

Q5家暴案件中加害人能以配偶身分陪同嗎?

絕對不行,第二項明確排除被告以任何身分陪同...

Q6未成年被害人怎麼處理陪同?

法定代理人優先,但若法定代理人就是被告則改其他信賴之人...

Q7陪同跟旁聽差在哪?

陪同坐在被害人身邊提供支持,旁聽坐旁聽席不能接觸當事人...

Q8陪同要事先聲請嗎?

法律未明文要求事先聲請,但實務上建議書面通知法院避免當天爭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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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人(271-3)情緒支持,僅在場法定代理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醫師/心理師/社工/信賴之人審判中
告訴代理人(271-1)代為陳述意見通常為律師審判中
辯護人為被告辯護律師或符合資格者偵查與審判
偵查陪同(248-1)情緒支持,僅在場與 271-3 相同範圍偵查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犯罪被害者等の権利利益の保護を図るための刑事手続に付随する措置に関する法律 第 2 条(被害者付添い)
🇰🇷 韓國특정강력범죄의 처벌에 관한 특례법 제 8 조 + 형사소송법 제 163 조의 2(신뢰관계인 동석)
🇨🇳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未成年被害人合適成年人到場)
🇩🇪 德國StPO § 406f Abs. 2(Anwesenheit einer Vertrauensperson bei Vernehmung des Verletzt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706-53(accompagnement de la victime mineure et majeure vulnérable)
🇺🇸 美國Crime Victims' Rights Act 18 U.S.C. § 3771(victim's right to be reasonably heard and accompanied by support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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