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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7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於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
  2. 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被告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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