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71-2 條
- 1.法院於審判中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保護。
- 2.被害人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到場者,法院依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案件情節及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得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旁聽人適當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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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2 規定法院應主動保護被害人隱私,並得依聲請使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隔離,適用所有刑事案件。
Q · 刑事案件被害人出庭可以要求不和被告對視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2 第二項,被害人依第 271 條第 2 項到場者,得向法院聲請或由法院依職權,審酌案件性質與被害人身心狀況後,使用遮蔽設備(屏風、布幕或視訊系統)將被害人與被告、旁聽人適當隔離。第一項並要求法院於整個審判過程主動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隱私,不待聲請。本條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不限於性侵類型。
白話解讀
法庭是個殘酷的地方。你被害了,你鼓起勇氣走進法院,然後你發現:你的名字被公開唸出來、你的住址被記在筆錄裡、你要坐在離加害者幾公尺的地方。271之2 做了兩件事來擋住這種二度傷害。第一,它要求法院在整個審判過程中主動保護被害人和家屬的隱私,不是被害人要求才保護,是法院的義務。你的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法院在公開審理時必須注意不被不必要地揭露。第二,如果你是被害人親自到場,你可以聲請法院用遮蔽設備把你和被告、旁聽的人隔開。白話說就是:法院可以立一道屏風,讓你看不到被告,被告也看不到你。法官會考量案件性質和你的身心狀態來決定要不要准許。這不只是性侵案件才有的待遇,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都適用。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2 為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的兩項核心保護規定:第一項課予法院主動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義務(非待聲請型義務);第二項賦予到場被害人聲請遮蔽設備之權利,由法院裁量准否。本條於民國 108 年因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而增訂,將被害人保護從特別法(性侵防治法、家暴法)擴張至刑事訴訟法通則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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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 271 條之 2 是什麼?▾
規範法院應保護被害人隱私並得使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隔離,適用所有刑案。
Q2遮蔽設備聲請要怎麼寫?▾
具狀向法院提出,載明案號、被害人身分、聲請理由(身心狀況、案件性質)即可。
Q3遮蔽設備只有性侵案件才能用嗎?▾
不是。271-2 是刑訴通則性規定,所有刑事案件被害人都可聲請。
Q4法院如果在法庭上唸出我的住址怎麼辦?▾
當場提醒法官第 1 項隱私保護義務,請求筆錄遮蔽處理。
Q5被害人家屬的隱私也受本條保護嗎?▾
受保護。第 1 項明文「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均受法院注意義務拘束。
Q6聲請遮蔽會不會影響被告防禦權?▾
不會。被告律師仍可詰問被害人,僅是物理上不直視。
Q7遮蔽設備是把被害人關在別的房間嗎?▾
形式視法院硬體而定,常見為法庭內屏風或視訊作證,不必然移室。
Q8我是告訴代理人到場,可以聲請遮蔽嗎?▾
本條第 2 項以「被害人到場」為前提;代理人到場依代理人身分另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riminal_procedure_271_2 | sexual_assault_act_16 | domestic_violence_act_36 |
|---|---|---|---|
| 適用案件 | 所有刑事案件 | 性侵害犯罪 | 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 |
| 保護內容 | 隱私保護(職權)+ 遮蔽設備(聲請或職權) | 審判不公開 + 強制隔離 + 視訊作證 | 隔離訊問、視訊作證、陪同人 |
| 法院裁量空間 | 有裁量(審酌案件情節與身心狀況) | 強制適用較多 | 強制適用較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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