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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71-2 條

  1. 1.法院於審判中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保護。
  2. 2.被害人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到場者,法院依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案件情節及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得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旁聽人適當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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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2 規定法院應主動保護被害人隱私,並得依聲請使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隔離,適用所有刑事案件。

Q · 刑事案件被害人出庭可以要求不和被告對視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2 第二項,被害人依第 271 條第 2 項到場者,得向法院聲請或由法院依職權,審酌案件性質與被害人身心狀況後,使用遮蔽設備(屏風、布幕或視訊系統)將被害人與被告、旁聽人適當隔離。第一項並要求法院於整個審判過程主動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隱私,不待聲請。本條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不限於性侵類型。

白話解讀

法庭是個殘酷的地方。你被害了,你鼓起勇氣走進法院,然後你發現:你的名字被公開唸出來、你的住址被記在筆錄裡、你要坐在離加害者幾公尺的地方。271之2 做了兩件事來擋住這種二度傷害。第一,它要求法院在整個審判過程中主動保護被害人和家屬的隱私,不是被害人要求才保護,是法院的義務。你的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法院在公開審理時必須注意不被不必要地揭露。第二,如果你是被害人親自到場,你可以聲請法院用遮蔽設備把你和被告、旁聽的人隔開。白話說就是:法院可以立一道屏風,讓你看不到被告,被告也看不到你。法官會考量案件性質和你的身心狀態來決定要不要准許。這不只是性侵案件才有的待遇,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都適用。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2 為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的兩項核心保護規定:第一項課予法院主動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義務(非待聲請型義務);第二項賦予到場被害人聲請遮蔽設備之權利,由法院裁量准否。本條於民國 108 年因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而增訂,將被害人保護從特別法(性侵防治法、家暴法)擴張至刑事訴訟法通則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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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官會不會覺得我聲請遮蔽是小題大做而不准?

法官依法必須「審酌案件情節及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來決定,不能無理由駁回。實務上家暴、性侵、跟蹤騷擾、恐嚇類案件幾乎都會准許。即使是一般傷害案件,如果你能說明面對被告會造成你的心理壓力,法官通常也會尊重。內行人提示:聲請時附上任何書面資料(醫師診斷、心理諮商紀錄、保護令),法官准許的機率會大幅提高。

Q2旁聽的人可以偷拍我嗎?

法庭內未經許可不得錄音錄影攝影,違者法官可以命其退庭並處罰。但法庭外(走廊、門口)就是灰色地帶了。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擔心被認出,進出法院時可以戴口罩、帽子、走法官通道(部分法院有此安排),或向書記官詢問是否有被害人專用出入口。

Q3我是被害人的家屬,我的隱私也受保護嗎?

受保護。本條第一項明確寫了「被害人及其家屬」的隱私。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如果沒有必要,不應揭露家屬的個人資訊。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擔心家屬資訊(例如未成年子女的學校、住址)被公開,可以在開庭前書面向法院提醒注意。主動提醒比事後補救有效得多。

Q4刑事訴訟法 271 條之 2 是什麼?

課予法院主動保護被害人隱私之義務,並賦予到場被害人聲請遮蔽設備之權利。是 108 年司改國是會議的具體成果,適用所有刑事案件。

Q5什麼叫遮蔽設備?包含哪些形式?

法庭內物理或視訊上隔離被害人與被告及旁聽人之裝置或措施。常見為屏風、布幕、視訊作證系統,依各法院硬體配置決定。

Q6被害人家屬的隱私也受本條保護嗎?

受保護。第 1 項明文「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均屬法院注意義務範圍,包含未成年子女、配偶等之姓名、住址、學校資訊。

Q7271-2 vs 性侵防治法 16 條差別在哪?

271-2 為通則性規定適用所有刑案、保護程度為法院裁量;性侵法 16 條為特別法,多採強制不公開、強制隔離,保護程度較高。

Q8遮蔽設備聲請書要怎麼寫?

載明案號、被害人身分、聲請依據(刑訴 271-2 II)、聲請理由(案件性質與身心狀況),附醫師證明或心理諮商紀錄佐證,於開庭前具狀遞交法院。

Q9聲請時機什麼時候最適合?

建議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就遞狀,讓書記官有時間安排設備。審判中隨時可提出但越早越好,避免當庭手忙腳亂。

Q10如果法院沒遮蔽設備怎麼辦?

可請求改以視訊方式在其他空間作證,或請求審判不公開(依案件性質適用性侵法、家暴法特別規定)。少數偏遠法院確實設備不足,視訊是替代方案。

Q11聲請被駁回的話可以怎麼辦?

可於開庭當日當庭再次請求,並補充身心狀況說明。法院裁量准否,無獨立救濟途徑,但可一併在審判程序中具狀請求合議庭評議。

Q12271-2 vs 271-3 陪同人差在哪?

271-2 是物理隔離(屏風、視訊),271-3 是情緒支持(家屬、社工、心理師陪同在場)。兩者可並用,互補不互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riminal_procedure_271_2sexual_assault_act_16domestic_violence_act_36
適用案件所有刑事案件性侵害犯罪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
保護內容隱私保護(職權)+ 遮蔽設備(聲請或職權)審判不公開 + 強制隔離 + 視訊作證隔離訊問、視訊作證、陪同人
法院裁量空間有裁量(審酌案件情節與身心狀況)強制適用較多強制適用較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157 条の 5(遮へい措置)+ 第 157 条の 6(ビデオリンク方式)+ 犯罪被害者等基本法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65조의2(비디오 등 중계장치를 통한 신문)+ 특정강력범죄의 처벌에 관한 특례법 제8조의2
🇨🇳 中國刑事訴訟法(2018 修正)第 64 條、第 191 條(出庭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 213 條
🇩🇪 德國StPO § 68a(個人資料保護)+ § 247a(視訊作證)+ § 171b GVG(不公開審理)+ EU 受害者權利指令 2012/29/EU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706-71(visioconférence)+ article 306-1(huis clos partiel)+ Loi du 18 décembre 2013 sur la protection des victimes
🇺🇸 美國Crime Victims' Rights Act 18 U.S.C. § 3771 + 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53 + Confrontation Clause 限制(Maryland v. Craig, 497 U.S. 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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