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1100023091 號
要旨
檢送「刑事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多元推動方案」
主旨
檢送「刑事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多元推動方案」1 份,請轉知刑事庭庭長、法官及業務承辦人參考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旨在修復被害人及被告因犯罪而破裂或受犯罪影響之關係。雙方於修復過程中,經由專業中立之修復促進者協助,在和善、自願、安全、尊重、平等及不受干擾之情境下坦誠對話溝通,了解犯罪事件緣由、結果及影響,共同尋求修補犯罪所造成傷害之方式,受影響之社區或他人亦可參與其中,面對犯罪問題,支持被害人及被告重新融入社會,進而避免再犯及促進和諧,以為傳統刑事司法制度之替代或補充,對於當代刑事司法制度之改革,具有重大意義。
二、為配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四之增訂,法院得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爰訂定旨揭推動方案,就多元推動模式、初步評估事項、基本告知事項、基本倫理規範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等五大面向訂定規範,由各法院視其具體狀況而為採用或併用適合之模式,於充分尊重被害人及被告自主意願、取得其等知情同意、篩選過濾適合案件之下,順利轉介,繼由專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承接辦理,於個案中實踐修復式司法之理想,俾利實務運作。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7)
副本
法務部(含附件)、本院各廳處室(以公文管理系統與傳閱系統傳送及公告周知)(含附件)、本院秘書處(請刊登司法院公報)(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更新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