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73-1 條(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 1.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2.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 3.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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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 1 規定,被告於準備程序認罪且非重罪或高院第一審案件時,審判長得裁定改走簡式審判程序。
Q · 認罪後法院為什麼會走簡式審判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 1 第 1 項,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得裁定改走簡式審判程序。前提是案件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簡式程序的代價是排除傳聞法則、放鬆交互詰問,換取庭期縮短、結案加速。第 2、3 項則設下安全網:法院若認為不宜,仍可撤銷回通常程序並更新審判。
白話解讀
刑事審判其實有兩套流程,你可能從不知道。一套是完整版,傳聞證據不能用、證人必須交互詰問、每份證據都要嚴格把關。另一套是速通版,大部分嚴格的證據門檻被放鬆,審案速度直接拉快。走哪一套,取決於兩件事:你犯的是不是重罪(死刑、無期徒刑、最輕三年以上或高院一審的案子不能走速通),以及你在準備程序有沒有先認罪。這條就是速通版的啟動開關。但「快」有代價:一旦進入簡式,很多平常可以主張的證據規則保護就沒了。對證據已經絕對不利的被告來說這是捷徑,對案件還有爭點的被告來說這是陷阱。知不知道這個分岔口的存在,決定你是自己做戰略選擇,還是被審判長的一句話推著走。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 1 為簡式審判程序之啟動規定,使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有罪且非屬重罪及高院第一審案件時,審判長得依職權裁定改走速通軌道,是台灣刑事訴訟中以效率交換部分證據程序保障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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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認罪了為什麼法院不直接判決結束?▾
因為刑事訴訟法要求法院獨立認定事實。被告自白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依據(刑訴法第 156 條第 2 項),仍須其他證據補強。進入簡式程序只是放鬆證據調查的嚴格度,不是跳過證據調查。內行人提示:簡式還是要開庭,只是庭期短、流程簡化,實務上很多輕罪案件一次庭期就結束,不是書面作業。
Q2簡式審判程序和認罪協商有什麼不同?▾
簡式是程序選擇(走快速軌),認罪協商(刑訴法第 455-2 條)是實體交易(被告認罪換取檢察官求刑上限或特定刑度)。簡式中量刑仍由法官獨立判斷,協商則是檢辯雙方先談好刑度再送法官准駁。內行人提示:想控制被判多重走協商;只想快點結束且接受法官裁量走簡式。兩者也可結合。
Q3走簡式程序量刑會比較輕嗎?▾
法律沒有直接規定,但實務上常見:被告在準備程序主動認罪通常被解讀為犯後態度良好,是刑法第 57 條的量刑參考因子,很多法官會給予寬容。但這不是法律保障,完全看法官裁量。內行人提示:要讓認罪發揮最大量刑折扣,除了程序上認罪,搭配被害人和解書、賠償證明,三位一體才有最大折扣空間。
Q4什麼是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審判的速通軌。被告於準備程序認罪、案件非重罪時,審判長可裁定改走證據調查放鬆的快速審判,是民國 92 年仿日本立法例增訂的制度。
Q5刑訴 273-1 條規定什麼?▾
規定簡式審判程序的啟動條件、聽取意見程序、撤銷安全網與更新審判義務,是台灣刑事速審軌道的核心條文。
Q6簡式審判程序適用哪些案件?▾
排除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輕罪、酒駕、傷害、毀損、業務侵占等常見類型最常使用。
Q7什麼叫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
在準備程序開庭中,被告明確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表示認罪,須在筆錄上清楚記載,不是私下表示或書面陳述。
Q8如何聲請走簡式審判程序?▾
被告或辯護人無法直接聲請,須由審判長依職權裁定。實務操作是在準備程序中明確認罪,由審判長告知簡式旨意並聽取意見後當庭裁定。
Q9簡式審判要開幾次庭多久結束?▾
實務上多數案件一次庭期結束,從裁定到判決約 1-3 個月。相較通常程序動輒半年至兩年大幅縮短。
Q10走簡式量刑會折扣多少?▾
法律無明文,依刑法第 57 條由法官裁量。實務上認罪可獲輕判,但要搭配和解書、賠償證明、犯後態度三位一體才有最大折扣空間。
Q11如何反悔退回通常程序?▾
依本條第 2 項,發現對自己不利時可向法院聲請或法院職權撤銷簡式裁定,並依第 3 項更新審判程序,當事人無異議可省略更新。
Q12簡式審判 vs 認罪協商差在哪?▾
簡式是程序選擇(走快速軌),由法官獨立量刑;認罪協商(刑訴 455-2)是實體交易,檢辯先談刑度上限。前者只控速度,後者控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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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簡式審判程序 | 通常程序 | 認罪協商 |
|---|---|---|---|
| 啟動方式 | 審判長依職權裁定(須聽取意見) | 起訴後自動進入 | 檢辯雙方合意聲請 |
| 證據調查 | 排除傳聞法則嚴格審查、放鬆交互詰問 | 完整適用傳聞法則與交互詰問 | 依協商內容簡化 |
| 適用範圍 | 排除死刑、無期、最輕三年以上、高院一審 | 全部案件 | 輕罪+宣告刑二年以下為原則 |
| 量刑控制 | 法官獨立裁量 | 法官獨立裁量 | 檢辯預先談妥刑度上限 |
| 結案速度 | 1-2 庭期 / 1-3 個月 | 5-15 庭期 / 半年至兩年 | 1 庭期 / 1 個月以內 |
| 上訴權 | 完整保留 | 完整保留 | 原則不得上訴(部分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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