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73-1 條(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 1.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2.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 3.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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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 1 規定,被告於準備程序認罪且非重罪或高院第一審案件時,審判長得裁定改走簡式審判程序。
Q · 認罪後法院為什麼會走簡式審判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 1 第 1 項,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得裁定改走簡式審判程序。前提是案件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簡式程序的代價是排除傳聞法則、放鬆交互詰問,換取庭期縮短、結案加速。第 2、3 項則設下安全網:法院若認為不宜,仍可撤銷回通常程序並更新審判。
白話解讀
刑事審判其實有兩套流程,你可能從不知道。一套是完整版,傳聞證據不能用、證人必須交互詰問、每份證據都要嚴格把關。另一套是速通版,大部分嚴格的證據門檻被放鬆,審案速度直接拉快。走哪一套,取決於兩件事:你犯的是不是重罪(死刑、無期徒刑、最輕三年以上或高院一審的案子不能走速通),以及你在準備程序有沒有先認罪。這條就是速通版的啟動開關。但「快」有代價:一旦進入簡式,很多平常可以主張的證據規則保護就沒了。對證據已經絕對不利的被告來說這是捷徑,對案件還有爭點的被告來說這是陷阱。知不知道這個分岔口的存在,決定你是自己做戰略選擇,還是被審判長的一句話推著走。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 1 為簡式審判程序之啟動規定,使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有罪且非屬重罪及高院第一審案件時,審判長得依職權裁定改走速通軌道,是台灣刑事訴訟中以效率交換部分證據程序保障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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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審判的速通軌。被告於準備程序認罪、案件非重罪時,審判長可裁定改走證據調查放鬆的快速審判。
Q2簡式審判程序適用哪些案件?▾
排除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輕罪、酒駕、傷害、毀損等常見類型最常使用。
Q3誰可以聲請走簡式審判程序?▾
審判長依職權裁定,並非被告或檢察官聲請。但須先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意見。
Q4簡式審判程序和認罪協商有什麼不同?▾
簡式是程序選擇(走快速軌),認罪協商是實體交易(被告認罪換量刑上限)。前者由法官裁量量刑,後者由檢辯先談刑度。
Q5進入簡式審判程序還能改回通常程序嗎?▾
可以。依第 2 項,法院認有不得或不宜者,得撤銷原裁定並依通常程序審判,且須更新審判程序。
Q6走簡式審判程序量刑會比較輕嗎?▾
法律無明文,但實務上認罪屬刑法第 57 條量刑因子,法官多會酌減。搭配和解書可放大折扣。
Q7簡式審判程序開庭幾次就結束?▾
輕罪實務上常見一次庭期結束,最快一個月內判決。相較通常程序動輒半年以上節省 3-6 個月。
Q8簡式審判程序的判決可以上訴嗎?▾
可以。簡式與通常程序的判決上訴權利相同,依刑訴法第 344 條向二審法院上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簡式審判程序 | 通常程序 | 認罪協商 |
|---|---|---|---|
| 啟動方式 | 審判長依職權裁定(須聽取意見) | 起訴後自動進入 | 檢辯雙方合意聲請 |
| 證據調查 | 排除傳聞法則嚴格審查、放鬆交互詰問 | 完整適用傳聞法則與交互詰問 | 依協商內容簡化 |
| 適用範圍 | 排除死刑、無期、最輕三年以上、高院一審 | 全部案件 | 輕罪+宣告刑二年以下為原則 |
| 量刑控制 | 法官獨立裁量 | 法官獨立裁量 | 檢辯預先談妥刑度上限 |
| 結案速度 | 1-2 庭期 / 1-3 個月 | 5-15 庭期 / 半年至兩年 | 1 庭期 / 1 個月以內 |
| 上訴權 | 完整保留 | 完整保留 | 原則不得上訴(部分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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