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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73-2 條(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

簡式審判程序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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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 2 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傳聞法則、證據調查聲請限制、證據調查方法及交互詰問規定限制。

Q · 認罪走簡式審判,到底放棄了什麼權利?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 2,進入簡式審判程序後,原本保護被告的五組證據程序規定全部停止適用:第 159 條第 1 項(傳聞證據排除)、第 161 條之 2 與 161 條之 3(證據調查聲請與自白最後調查)、第 163 條之 1(證據調查聲請方式)、第 164 至 170 條(證據調查方法與交互詰問)。換句話說,警詢筆錄可直接採為判決依據、關鍵證人不必到庭交互詰問、證據調查程序大幅簡化。換到的是審理速度與羈押期縮短,但程序保護一旦讓渡通常無法回頭。

白話解讀

認罪,是一筆你可能從沒算清楚的交易。律師說認罪能爭取緩刑、縮短羈押、從通常審判跳到簡式審判,聽起來都是好處。但很少有人跟你講另一邊付出了什麼:你同時放棄了傳聞證據的保護(對方用警詢筆錄攻擊你,法官可以直接採信)、放棄了交互詰問證人的權利、放棄了證據調查的完整程序。273-2 條的意思就是:進入簡式審判後,原本保護你的 159 第1項、161-2、161-3、163-1、164 到 170 這一整排程序規定,全部關閉。速度換保護,保護換速度。這個開關一按下去,通常回不去。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 2 為配合簡式審判程序設計的證據程序排除條款,明文排除傳聞法則、證據調查聲請限制、證據調查方法及交互詰問規定的適用。立法目的在於:當被告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得以簡化證據調查程序提升審判效率,同時縮短被告羈押與訴訟負擔。本條為簡式審判制度的核心程序條文,與第 273 條之 1(簡式審判程序之啟動)共同構成完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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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走簡式審判真的能減刑嗎?會減多少?

簡式審判本身不自動減刑。實務上法官對認罪自白者通常會給量刑優惠,但依據是刑法第 57 條第 10 款犯罪後之態度,不是走簡式這個程序選擇本身。內行人提示:真正換到的是時間而不是刑度。羈押可能縮短、判決較快、不用反覆開庭受折磨,這些是簡式的核心價值。

Q2認罪走簡式後後悔了可以改回通常程序嗎?

理論上法官可依第 273-1 條第 2 項撤銷原裁定改行通常程序,但前提是有不得或不宜的情形,例如發現案件其實不符合簡式要件、被告認罪是被誤導、或出現新證據。實務上這個門檻很高,而且決定權在法官不在你。把點頭進入簡式當作沒有回頭路的決定來處理。

Q3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 2 排除了哪些條文?

本條排除第 159 條第 1 項(傳聞法則)、161-2 與 161-3(證據調查聲請與自白最後調查)、163-1(證據調查聲請方式)、164 至 170 條(證據調查方法與交互詰問程序)。等於關閉了五道核心證據程序保護。

Q4哪些案件不能適用簡式審判?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 1 第 1 項,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不得適用簡式審判程序。

Q5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 2 是什麼?

簡式審判程序的證據程序排除條款,被告認罪後簡化證據調查、放棄傳聞排除與交互詰問等五道保護。

Q6簡式審判程序是什麼?

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後,經法官裁定簡化證據調查程序的審判模式。

Q7傳聞法則是什麼?為何 273-2 要排除?

傳聞法則禁止審判外陳述作為判決依據。簡式審判排除是因被告已認罪,無嚴格證據調查必要。

Q8交互詰問是什麼?放棄會怎樣?

由當事人輪流詰問證人的程序。放棄後對你不利的證人不必到庭,書面陳述可直接採信。

Q9怎麼決定要不要走簡式審判?

對照 273-1 條排除清單、要求律師列放棄權利清單、盤點警詢筆錄與證人風險、準備程序中表態。

Q10簡式審判決定後怎麼撤銷?

依 273-1 條第 2 項書面聲請,列舉「不得或不宜」具體事由,由法官依職權為之。

Q11怎麼判斷律師有沒有完整告知放棄權利?

要求律師白紙黑字列出放棄五道程序保護的清單與換到的具體利益(量刑預期、羈押縮短天數)。

Q12簡式審判要花多少錢?

裁判費部分與通常程序相同,律師費可能因程序簡化略低(10-25 萬區間,個案差異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ummary_trial_273_2ordinary_procedureplea_bargain_455_2summary_judgment_449
啟動條件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 + 法官裁定無須認罪,所有案件預設適用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達成協商合意 + 法院認可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書面審理)
證據程序排除傳聞、交互詰問、證據調查方法完整適用傳聞排除、交互詰問、證據調查原則上不調查證據,依合意內容裁判原則上書面審理,不行言詞辯論
適用排除案件死刑、無期、最輕三年以上、高院一審無排除死刑、無期、最輕三年以上、高院一審宣告刑限緩刑或六月以下或得易科罰金
回頭可能極困難(需法官認定不得或不宜)原預設,無需回頭撤回合意需法院同意聲請通常程序審判(簡易程序例外)
時間預期1-2 個月6-12 個月2-4 個月1 個月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291 条の 2(簡易公判手続)+ 第 307 条の 2(証拠調べ方式特例)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 286 조의 2(간이공판절차의 결정)+ 제 297 조의 2(간이공판절차에서의 증거조사)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222-225 條(簡易程序)+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第 15 條)
🇩🇪 德國§ 417 StPO(Beschleunigtes Verfahren)+ § 257c StPO(Verständigung im Strafverfahr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495-7 et seq.(Comparution sur reconnaissance préalable de culpabilité - CRPC)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11(Pleas)+ Boykin v. Alabama, 395 U.S. 238 (1969) plea waiver doct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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