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73-2 條(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
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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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 2 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傳聞法則、證據調查聲請限制、證據調查方法及交互詰問規定限制。
Q · 認罪走簡式審判,到底放棄了什麼權利?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 2,進入簡式審判程序後,原本保護被告的五組證據程序規定全部停止適用:第 159 條第 1 項(傳聞證據排除)、第 161 條之 2 與 161 條之 3(證據調查聲請與自白最後調查)、第 163 條之 1(證據調查聲請方式)、第 164 至 170 條(證據調查方法與交互詰問)。換句話說,警詢筆錄可直接採為判決依據、關鍵證人不必到庭交互詰問、證據調查程序大幅簡化。換到的是審理速度與羈押期縮短,但程序保護一旦讓渡通常無法回頭。
白話解讀
認罪,是一筆你可能從沒算清楚的交易。律師說認罪能爭取緩刑、縮短羈押、從通常審判跳到簡式審判,聽起來都是好處。但很少有人跟你講另一邊付出了什麼:你同時放棄了傳聞證據的保護(對方用警詢筆錄攻擊你,法官可以直接採信)、放棄了交互詰問證人的權利、放棄了證據調查的完整程序。273-2 條的意思就是:進入簡式審判後,原本保護你的 159 第1項、161-2、161-3、163-1、164 到 170 這一整排程序規定,全部關閉。速度換保護,保護換速度。這個開關一按下去,通常回不去。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 2 為配合簡式審判程序設計的證據程序排除條款,明文排除傳聞法則、證據調查聲請限制、證據調查方法及交互詰問規定的適用。立法目的在於:當被告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得以簡化證據調查程序提升審判效率,同時縮短被告羈押與訴訟負擔。本條為簡式審判制度的核心程序條文,與第 273 條之 1(簡式審判程序之啟動)共同構成完整制度。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簡式審判程序是什麼?▾
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後,法院簡化證據調查程序的審判模式,速度換保護。
Q2刑訴 273-2 條排除了哪些條文?▾
排除第 159 條第 1 項(傳聞法則)、161-2、161-3、163-1、164 至 170 條(證據調查方法與交互詰問)。
Q3認罪走簡式審判可以減刑嗎?▾
簡式本身不自動減刑,減刑依據是刑法第 57 條第 10 款犯罪後態度,真正換到的是時間。
Q4簡式審判決定後可以反悔嗎?▾
理論可依 273-1 條第 2 項撤銷裁定,但需符合「不得或不宜」情形且決定權在法官。
Q5哪些案件不能適用簡式審判?▾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不適用。
Q6簡式審判 vs 認罪協商差在哪?▾
簡式只簡化程序、刑度由法官決定;認罪協商是檢辯先合意刑度,法官就合意範圍判決。
Q7簡式審判要多久?▾
實務上通常一個月內結案,比通常程序的半年至一年大幅縮短,但個案差異大。
Q8簡式審判判決可以上訴嗎?▾
可上訴,但事實爭執空間大幅壓縮,因為有罪陳述已是上訴審判斷基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ummary_trial_273_2 | ordinary_procedure | plea_bargain_455_2 | summary_judgment_449 |
|---|---|---|---|---|
| 啟動條件 | 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 + 法官裁定 | 無須認罪,所有案件預設適用 | 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達成協商合意 + 法院認可 |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書面審理) |
| 證據程序 | 排除傳聞、交互詰問、證據調查方法 | 完整適用傳聞排除、交互詰問、證據調查 | 原則上不調查證據,依合意內容裁判 | 原則上書面審理,不行言詞辯論 |
| 適用排除案件 | 死刑、無期、最輕三年以上、高院一審 | 無排除 | 死刑、無期、最輕三年以上、高院一審 | 宣告刑限緩刑或六月以下或得易科罰金 |
| 回頭可能 | 極困難(需法官認定不得或不宜) | 原預設,無需回頭 | 撤回合意需法院同意 | 聲請通常程序審判(簡易程序例外) |
| 時間預期 | 1-2 個月 | 6-12 個月 | 2-4 個月 | 1 個月內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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