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61-2 條(當事人進行主義)
- 1.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應就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提出意見。
- 2.法院應依前項所提意見而為裁定;必要時,得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之聲請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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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之 2 規定當事人對證據調查的範圍、次序、方法有提出意見之權義,法院原則上應依意見裁定。
Q · 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之 2 是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之 2,檢察官、被告、律師、輔佐人都應就「證據調查的範圍、次序、方法」提出意見,法院原則上要照當事人意見裁定,必要時可依聲請變更。本條是民國92年強化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核心條文,把法庭證據調查的節奏從法官獨斷改為共同協奏。
白話解讀
誰來決定法庭上的證據怎麼查?查什麼、先查什麼、用什麼方法查?在92年修法之前,這些事基本上由法官獨斷。修法之後,這條把一半的方向盤交到了當事人手上。檢察官、被告、律師、輔佐人都「應」就調查證據的範圍、次序及方法提出意見。注意是「應」,不是「得」,意味著這不只是權利,也是程序上的義務。法院原則上要依這些意見做成裁定,必要時才能依聲請變更。這套設計的意義在於:證據調查的節奏不再是法官一個人的獨奏,而是所有人共同參與的協奏。你想先調某份關鍵證據來逆轉法官的初步印象?你可以提出來。你想把對方最弱的證據排到最前面調查,讓法官一開始就產生懷疑?這是策略,而法律給了你提出這個策略的管道。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之 2 為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核心程序規範,賦予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輔佐人就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提出意見之權利兼義務,法院原則上應依該意見裁定,必要時得依聲請變更,民國92年增訂以呼應證據調查主導權之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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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之 2 是什麼?▾
92年增訂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核心條文,賦予當事人對證據調查程序的塑造權。
Q2證據調查的順序由誰決定?▾
由當事人提出意見,法院原則上依意見裁定,必要時依聲請變更。
Q3不提意見會有什麼後果?▾
程序不會停擺,但等於放棄影響法官心證形成的機會。
Q4什麼叫調查證據的「方法」?▾
指如何進行調查的程序方式,如傳喚證人、勘驗、鑑定人到庭詰問等。
Q5法官可以拒絕當事人的調查順序建議嗎?▾
可以但需有合理理由,否則可能構成上訴事由。
Q6本條和當事人進行主義的關係?▾
本條為民國92年強化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標誌性條文之一。
Q7辯護人和輔佐人都可以提出意見嗎?▾
可以,本條明列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皆得提出。
Q8已裁定的調查計畫可以改嗎?▾
可以,依第二項必要時得依聲請變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92 | after_92 |
|---|---|---|
| 證據調查主導權 | 法官獨斷決定範圍、次序、方法 | 當事人應提意見,法院原則上依意見裁定 |
| 變更機制 | 法官得隨時依職權變更 | 得因當事人聲請變更,賦予程序靈活度 |
| 義務性質 | 當事人僅得被動配合 | 用「應」字賦予提意見之程序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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