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61-3 條(被告自白之調查)
法院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不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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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之 3 規定法院對被告自白必須於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始得調查,目的在防止法官預斷。
Q · 法官能不能先看被告自白再調查其他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之 3,法院對於被告自白必須等到所有其他與犯罪事實有關的證據(監視器、證人、鑑定報告等)調查完畢後,才能調查。立法目的是防止法官先入為主形成預斷。例外只有兩種:簡易判決處刑(第 449 條)和簡式審判程序(第 273 條之 1),這兩種程序本身建立在被告同意基礎上。法官違反此調查順序,可作為上訴主張判決違背法令的事由。
白話解讀
電視劇裡嫌犯認罪是高潮,鏡頭打在法官臉上,案件終結。真實法庭恰恰相反:你的自白在整場審判中必須排在最後一個被調查。法官得先看完監視器畫面、聽完證人證詞、讀完鑑定報告,所有客觀證據全部調查完畢,最後才能打開你那份自白。為什麼?因為立法者很清楚一件事:法官也是人。一旦先讀到「我承認是我做的」,再去看其他證據時,眼睛會不自覺地去找「支持有罪」的線索,忽略對你有利的材料。這叫預斷,是冤案最常見的溫床之一。161條之3就是為了切斷這條心理捷徑。唯二的例外是簡易判決處刑和簡式審判程序,因為那些快速通道本身就建立在被告同意的前提上。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之 3 為審判中證據調查順序的程序性規範,要求法院對於得為證據的被告自白,必須於其他關於犯罪事實的證據調查完畢後始得調查,立法目的在防止法官因先接觸自白而形成預斷,僅簡易判決處刑與簡式審判程序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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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之 3 是什麼?▾
規定法院對被告自白必須於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才能調查,目的在防止預斷。
Q2被告認罪法官還要查其他證據嗎?▾
是。除簡易簡式程序外,其他證據必須先調查,自白排在最後。
Q3簡式審判是否受此條限制?▾
不受。簡式審判與簡易判決為本條兩個例外程序。
Q4法官違反此調查順序怎麼辦?▾
可作為上訴主張判決違背法令的事由。
Q5預斷指什麼?▾
法官先入為主將後續證據往「有罪」方向解讀的心理現象。
Q6自白被排在最後對被告有利嗎?▾
有利。律師可在前面證據調查階段建立合理懷疑。
Q7本條的立法依據是什麼?▾
民國 92 年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增訂,建立預斷防止制度。
Q8本條和第 156 條怎麼分?▾
第 156 條規範自白的證據能力,本條規範自白的調查順序,是兩個層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procedure | summary_procedure | simplified_procedure |
|---|---|---|---|
| 適用程序 | 通常審判程序受第 161 條之 3 限制 | 簡易判決處刑(第 449 條)不受此限 | 簡式審判(第 273 條之 1)不受此限 |
| 前提條件 | 無須被告同意 | 檢察官聲請、被告無爭執 | 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且同意 |
| 程序保護強度 | 最高:預斷防止完整適用 | 降低:以效率換取保護 | 降低:以效率換取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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