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61-3 條(被告自白之調查)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之 3 規定法院對被告自白必須於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始得調查,目的在防止法官預斷。
Q · 法官能不能先看被告自白再調查其他證據?
不行,除簡易簡式程序外自白必須最後調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之 3,法院對於被告自白必須等到所有其他與犯罪事實有關的證據(監視器、證人、鑑定報告等)調查完畢後,才能調查。立法目的是防止法官先入為主形成預斷。例外只有兩種:簡易判決處刑(第 449 條)和簡式審判程序(第 273 條之 1),這兩種程序本身建立在被告同意基礎上。法官違反此調查順序,可作為上訴主張判決違背法令的事由。
深度解讀
電視劇裡嫌犯認罪是高潮,鏡頭打在法官臉上,案件終結。真實法庭恰恰相反:你的自白在整場審判中必須排在最後一個被調查。法官得先看完監視器畫面、聽完證人證詞、讀完鑑定報告,所有客觀證據全部調查完畢,最後才能打開你那份自白。為什麼?因為立法者很清楚一件事:法官也是人。一旦先讀到「我承認是我做的」,再去看其他證據時,眼睛會不自覺地去找「支持有罪」的線索,忽略對你有利的材料。這叫預斷,是冤案最常見的溫床之一。161條之3就是為了切斷這條心理捷徑。唯二的例外是簡易判決處刑和簡式審判程序,因為那些快速通道本身就建立在被告同意的前提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證據名詞
- 被告名詞
- 自白名詞
- 非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