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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61-3 條(被告自白之調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對於得為證據被告自白,除有特別規定外,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不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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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法院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已經確定被告自白任意),Exc有特別規定外,非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不得調查。(📌最後調查已經確定出於自由意志的自白,避免法官先入為主) vs 156 3 被告自白係出於不正方法,應先於其他證據而為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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