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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62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62條已於民國92年刪除,原規範證據證明力辯論權內容已移列至同法第288條之2。
Q · 刑事訴訟法第162條是什麼?還有效嗎?
刑事訴訟法第162條已於民國92年正式刪除,原本規範的「法院應給予當事人、辯護人等對證據證明力辯論之適當機會」並未消失,而是整併移列至同法第288條之2。實務上引用本權利時,現行條號應寫第288條之2。
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法院應給予當事人、辯護人等辯論證據證明力的適當機會。民國92年修法時,內容整併移列至第288條之2,本條刪除。該精神仍存在於現行法中,保障被告在證據調查階段的辯論權。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為已刪除條文,刪除前規範法院於證據調查程序中應給予當事人、辯護人就證據證明力進行辯論的適當機會,民國92年修法將該規範整併移列至同法第288條之2,現行條文延續同一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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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162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92年刪除,現行條號為第288條之2
Q2為什麼第162條會被刪除?▾
民國92年修法將證據證明力辯論規範整併到第288條之2,條文重編避免重複
Q3判決書還會引用第162條嗎?▾
92年前案件可能引用,新案件一律改用第288條之2
Q4證據證明力辯論權現在規定在哪?▾
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2
Q5舊判決寫第162條等於白寫嗎?▾
不是,立法意旨延續,內容仍受保障,只是條號變更
Q6刪除條文怎麼查?▾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正沿革頁可查刪除日期與原條文內容
Q7第288條之2跟原第162條內容一樣嗎?▾
核心意旨延續,文字結構與適用場景在新條文有微調
Q8考試會考第162條嗎?▾
本條已刪除幾乎不考,要考的是第288條之2的證據辯論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162 | new_288_2 |
|---|---|---|
| 規範主體 | 法院應給予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 | 法院應予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 |
| 規範事項 | 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 | 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 |
| 現行效力 | 已刪除(92年) | 現行有效 |
| 判決引用 | 92年前案件 | 92年後新案件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93条(証拠調べ終了後の意見陳述)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02조(검사의 의견진술 및 변론)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201条(法庭辩论)
🇩🇪 德國StPO § 257(Erklärungen nach Beweiserhebung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346(réquisitions et plaidoiries)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29.1(closing argumen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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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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