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6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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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62條已於民國92年刪除,原規範證據證明力辯論權內容已移列至同法第288條之2。
Q · 刑事訴訟法第162條是什麼?還有效嗎?
刑事訴訟法第162條已於民國92年正式刪除,原本規範的「法院應給予當事人、辯護人等對證據證明力辯論之適當機會」並未消失,而是整併移列至同法第288條之2。實務上引用本權利時,現行條號應寫第288條之2。
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法院應給予當事人、辯護人等辯論證據證明力的適當機會。民國92年修法時,內容整併移列至第288條之2,本條刪除。該精神仍存在於現行法中,保障被告在證據調查階段的辯論權。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為已刪除條文,刪除前規範法院於證據調查程序中應給予當事人、辯護人就證據證明力進行辯論的適當機會,民國92年修法將該規範整併移列至同法第288條之2,現行條文延續同一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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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162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92年正式刪除,現行條號為第288條之2。原本規範的證據證明力辯論權並未消失,立法意旨完整移植到新條文。
Q2為什麼第162條會被刪除?▾
民國92年修法時將證據證明力辯論規範整併到第288條之2,避免條文重複適用,編排上也讓審判程序章節更為集中合理。
Q3判決書還會引用第162條嗎?▾
92年前的案件可能仍然引用,但92年後新案件一律改用第288條之2。引用92年前舊判決時要特別注意條號的時代脈絡。
Q4證據證明力辯論權現在規定在哪?▾
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2,內容延續原第162條的立法意旨,保障當事人、辯護人於證據調查程序中辯論證據證明力的權利。
Q5考試會考第162條嗎?▾
本條已刪除幾乎不會直接考,但要考的是第288條之2的證據辯論權。司法官、律師考試實務上仍會考證據調查程序與當事人辯論權的關係。
Q6刑事訴訟法第162條是什麼?▾
已於民國92年刪除的條文,原規範證據證明力辯論權,內容移列至第288條之2。
Q7什麼是證據證明力辯論權?▾
當事人及辯護人於證據調查程序中,就證據能否證明待證事實表示意見並辯論之權利。
Q8什麼叫條文「刪除」?跟廢止有什麼不同?▾
刪除是條文編號保留但內容空白,廢止是整部法律失效。本條屬於刪除而非廢止。
Q9現在的第288條之2跟原第162條內容一樣嗎?▾
核心意旨延續,文字結構與適用場景在新條文有微調,但保障的權利範圍實質一致。
Q10怎麼查刪除條文的歷史內容?▾
上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找到刑事訴訟法第162條,點修正沿革可看到歷次條文內容。
Q11看到舊判決引用第162條怎麼辦?▾
先看判決年份,92年前正常閱讀。理解時將其視同現行第288條之2,立法意旨相同。
Q12寫書狀引用第162條會出事嗎?▾
92年後寫第162條等於條號錯誤,法官會要求補正。請寫第288條之2。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162 | new_288_2 |
|---|---|---|
| 規範主體 | 法院應給予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 | 法院應予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 |
| 規範事項 | 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 | 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 |
| 現行效力 | 已刪除(92年) | 現行有效 |
| 判決引用 | 92年前案件 | 92年後新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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