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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74 條(期日前證物之調取)

法院於審判期日前,得調取或命提出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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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74 條規定法院於審判期日前得調取或命提出證物,2003 年修法後僅保留證物調查權,證人傳喚改由當事人聲請。

Q · 法院在刑事案件開庭前可以自己調證據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4 條,法院可在審判期日前主動調取證物,或命持有證物的第三人提出。這是 2003 年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改革時刻意保留的條款,理由是證物涉及運送與保全的物理急迫性,不可能拖到開庭當天才處理。但同次修法刪除了法院審前傳喚證人、鑑定人的權限,那部分改由當事人依第 163 條主動聲請。

白話解讀

法庭開審那天,法官桌上可能已經擺著你案件的關鍵證物了。不是審判當天才調,是審判之前就調好的。這條賦予法院一個「先手權」:在正式開庭之前,法官就可以主動調取證物,或者命令持有證物的人交出來。92年修法之後,法院在審前不能再傳喚證人和鑑定人(那是當事人的事),但證物這一塊的權力被特別保留了。為什麼?因為證物可能散落在各處,調取和運送需要時間。如果等到開庭當天才處理,審判根本跑不動。所以這條的本質是「效率條款」,但它的副作用是:被告走進法庭的時候,法官手邊的資料可能比你想的多得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74 條為審判準備程序之核心授權條款,使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主動調取證物或命第三人提出,建立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下法院僅存的審前主動證據調查權,範圍限於證物(包含書證、物證、電磁紀錄),不及於證人或鑑定人之傳喚詰問。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 274 條規定什麼?

授權法院於審判期日前主動調取證物或命第三人提出,是 2003 年修法後法院唯一保留的審前證據調查權。

Q2法院為什麼可以在審判前調證據?

因為證物涉及運送、保全的物理急迫性,無法等到開庭當天才處理,立法者保留效率條款。

Q3審前證物調取要怎麼聲請?

依第 275 條由當事人或辯護人於審判期日前向法院聲請,法院依本條裁定命提出。

Q4法院命第三人提出證物,第三人可以拒絕嗎?

原則不可,但有業務秘密、律師秘匿特權等正當理由可主張拒絕,須具狀說明。

Q5刑事 274 條和民事審前證據調查差在哪?

刑事限於法院主動或當事人聲請,民事另有證據保全(第 368 條)等獨立程序。

Q6審前調取的證物,開庭時還要再調查嗎?

要。仍須在審判期日依第 164 條提示、辨認、聽取當事人意見,否則無證據能力。

Q7被告可以主動聲請法院審前調取證物嗎?

可以,依第 275 條當事人皆有聲請權,且越早聲請越能避免證物滅失。

Q8審前證物調取有時效限制嗎?

無特定時效,但必須在『審判期日前』完成,實務上越早聲請越好。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w_274tw_163
證據種類僅限證物(書證、物證、電磁紀錄)全部證據(含證人、鑑定人、文書、物證)
發動時點審判期日前審判期日或調查證據程序中
發動主體法院依職權或依當事人聲請(第 275 條)當事人聲請為原則,法院依職權為例外
92 年修法影響保留證物調取權刪除法院主動傳喚證人,改為當事人主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 / 刑事訴訟規則第 188 条之 2(公判前整理手続における証拠調べ請求)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66조의5~제266조의16(공판준비절차에서 증거조사)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187 條(庭前會議解決證據開示問題)
🇩🇪 德國StPO § 202, § 244 Abs. 2(Vorbereitung der Hauptverhandlung / Aufklärungspflicht des Gericht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388-5(demande d'acte avant l'audience devant le tribunal correctionnel)
🇺🇸 美國Fed. R. Crim. P. 17(c) Subpoena duces tecum(pretrial production of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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