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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令刑(二)字第 081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8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查法醫師、檢驗員同為鑑定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傳喚鑑定人之程序,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百十條準用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應用傳票。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業務座談會決議對於上開人員、毋須票傳到庭作證一節,尚有未合。

全文內容

查法醫師、檢驗員同為鑑定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傳喚鑑定人之程序,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百十條準用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應用傳票。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業務座談會決議對於上開人員、毋須票傳到庭作證一節,尚有未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8)台令刑(二)字第 081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8 年 01 月 31 日發布,要旨:查法醫師、檢驗員同為鑑定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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