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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令刑(二)字第 0816 號
要旨
查法醫師、檢驗員同為鑑定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傳喚鑑定人之程序,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百十條準用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應用傳票。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業務座談會決議對於上開人員、毋須票傳到庭作證一節,尚有未合。
全文內容
查法醫師、檢驗員同為鑑定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傳喚鑑定人之程序,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百十條準用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應用傳票。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業務座談會決議對於上開人員、毋須票傳到庭作證一節,尚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