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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75 條(期日前之舉證權利)

當事人或辯護人,得於審判期日前,提出證據及聲請法院為前條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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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75 條允許當事人和辯護人在審判期日前主動提出證據並聲請法院調取證物。

Q · 刑事被告開庭前可以先提證據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5 條,當事人(被告、告訴人、檢察官)及辯護人得於審判期日前主動提出證據,並聲請法院依第 274 條調取相關證物。預審階段的舉證權與正式審判期日同等有效,且因法官有充裕時間審閱卷宗,往往比庭上口頭主張更有份量。

白話解讀

刑事審判有一個時間差,多數被告完全沒利用到。法官排定開庭日之前,你和你的律師就已經可以主動把證據送進法院,並且聲請法官去調取你自己拿不到的東西(例如醫院的病歷、銀行的交易紀錄)。這不是額外福利,是法律明文寫死的權利。問題在於,絕大多數被告收到傳票後的反應是「等開庭再說」。等到坐在被告席上才翻出手機裡的截圖,法官沒有心理準備,檢察官當場異議,你的辯護節奏瞬間被打亂。而那些在開庭前兩週就把書狀和證據寄進法院的人,法官翻卷宗時已經讀過一遍你的主張了。同樣的證據,放在不同的時間點送出,法官接收它的方式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75 條為預審期日前舉證權之法源規定,賦予當事人及辯護人於審判期日前主動向法院提出證據資料、並聲請法院依第 274 條為調取證物等處分之程序權利,構成刑事審判預備程序中武器對等原則的核心實踐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 275 條是什麼?

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可在開庭前主動提出證據及聲請法院調取證物的權利條款。

Q2本條的「當事人」包括誰?

包括被告、告訴人和檢察官,刑事訴訟法第 3 條有定義。

Q3「前條之處分」指什麼?

指刑事訴訟法第 274 條規定的法院期日前調取證物等處分。

Q4沒律師可以自己提證據嗎?

可以。本條「當事人」包含被告本人,寫陳報狀附證據掛號寄送法院即可。

Q5開庭前提證據要幾天前?

法律無明定,但實務上建議至少開庭前一週送達,讓法官在準備程序前有時間審閱。

Q6聲請調取的證據法院一定會調嗎?

法院有裁量權。聲請書需寫清楚待證事實,並說明該證據與爭點的關聯。

Q7辯護人可以不經被告同意自行提證據嗎?

可以。本條將當事人和辯護人並列為主體,辯護人有獨立的證據提出權。

Q8告訴人也能依本條提證據嗎?

可以。告訴人在公訴案件中屬於「當事人」之一,享有同等的預審舉證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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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期日前提證據(本條)傳票送達後至審判期日前歸入卷宗,準備程序中已讀過高 - 影響爭點整理
審判期日當庭提證據正式開庭日當天庭上匆匆翻閱,雙方攻防壓力下中 - 可能裁定庭後補呈
辯論終結前補提言詞辯論程序中至辯論終結前需聲請再開辯論低 - 可能因突襲性被駁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299 条(証拠調べ請求の事前通知)及び第 316 条の 13(公判前整理手続)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 273 조(공판준비절차의 신청)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187 條(庭前會議制度)
🇩🇪 德國StPO § 219(Beweisanträge der Verteidigung vor der Hauptverhandlung)及び § 220(Eigene Ladung von Zeug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388-5(demandes d'actes avant audience devant le tribunal correctionnel)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12(pretrial motions)及び Rule 17(subpo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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