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76 條(期日前人證之訊問)
- 1.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者,得於審判期日前訊問之。
- 2.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命為鑑定及通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76 條規定,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時,得於審判期日前訊問之,並得命為期日前鑑定及通譯。
Q · 證人開庭前就被法院問完了,這合法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6 條,法院預料證人因健康、出境、年事已高等原因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時,得於審判期日前先行訊問之;亦得命為期日前鑑定及通譯。被告及辯護人依第 168 條之 1 有期日前到場詰問權,法院應預行通知訊問日時及處所。此程序屬證據保全性質,證詞如符合傳聞法則例外規定(第 159 條之 1 至第 159 條之 5),可作為審判中之證據使用。
白話解讀
刑事審判有一個很多被告不知道的時間差陷阱:關鍵證人可能在正式開庭那天根本不會出現。證人生重病、即將出國、年紀太大隨時可能過世,這些情況法院不會等。法院可以在審判期日之前,先把這個證人找來問話,把證詞固定下來。鑑定人和通譯也一樣,法院可以提前安排。這代表什麼?代表你的案子裡最關鍵的那段證詞,可能在你還沒正式站上法庭之前就已經被錄完了。如果你的律師沒有注意到這個程序、沒有到場行使詰問權,這段證詞照樣可以在審判中被引用,而你再也沒有機會當面質疑這個證人。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為證據保全性質之程序規定,授權法院於審判期日前提前訊問預料無法到庭之證人,並得命為期日前之鑑定與通譯。本條配合第 168 條之 1 當事人在場權通知制度,平衡證據保全需求與被告詰問權保障,是刑事審判前置處分的法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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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期日前訊問?▾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6 條,法院預料證人因健康、出境等原因無法在審判期日到場時,可在正式開庭前先行訊問證人並固定證詞,避免證據永久流失。
Q2期日前訊問時律師可以到場嗎?▾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 168 條之 1,當事人及辯護人有期日前訊問在場權,法院應預行通知訊問之日時及處所,讓辯護人到場行使詰問權。
Q3期日前訊問的證詞在審判中可以用嗎?▾
如符合傳聞法則例外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1 至第 159 條之 5),且被告詰問權已獲保障,期日前訊問之證詞可作為審判中證據。
Q4法院什麼情況可以決定期日前訊問?▾
法院須「預料」證人不能到場,常見情形包括證人重病、即將出境、年事已高、海外作證等,須有具體依據而非主觀臆測。
Q5期日前訊問跟證據保全(§219-1)差在哪?▾
§276 是審判中由法院主動發動的期日前訊問;§219-1 證據保全是偵查中或起訴後當事人聲請的證據固定程序,兩者發動主體與時點不同。
Q6期日前鑑定怎麼運作?▾
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命為鑑定及通譯(§276 第二項),鑑定人於審判前完成鑑定報告,當事人對鑑定方法或結論有異議時可於審判中提出。
Q7收到期日前訊問通知該怎麼準備?▾
立即與辯護人聯繫,討論詰問策略並研讀卷證;通知時間通常短於正式開庭準備期,必須加速備戰,這可能是面對該證人的唯一機會。
Q8期日前訊問可以由受命法官執行嗎?▾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 279 條,受命法官得處理本條事項,包含期日前訊問證人、命鑑定及通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期日前訊問(§276) | 證據保全(§219-1) | 偵查中檢察官訊問 |
|---|---|---|---|
| 發動時點 | 起訴後審判前 | 偵查中或起訴後 | 偵查階段 |
| 發動主體 | 法院職權 | 當事人聲請 | 檢察官職權 |
| 辯護人在場權 | 有(§168-1) | 有(§219-6) | 有(§245條之2) |
| 證詞審判中能否引用 | 符合傳聞例外即可 | 符合傳聞例外即可 | 原則可(§1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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