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期日前對物之強制處分)
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為搜索、扣押及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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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規定,法院於審判期日前,得依職權為搜索、扣押及勘驗等對物之強制處分。
Q · 案件起訴後,法院還能搜索扣押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7 條,案件起訴後、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前,法院得獨立決定為搜索、扣押及勘驗,不必經檢察官聲請。執行主體是法院本身,目的是補強審判所需的證據或保全可能滅失的物證。當事人(含被告與告訴人)亦可主動聲請法院依本條為證據保全。
白話解讀
搜索、扣押、勘驗,這三個詞聽起來都是電視劇裡的畫面:警察踹門、鑑識人員拉封鎖線。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這些動作不是只有偵查階段才能做。案件已經進入審判程序,法院照樣可以在開庭之前下令搜索你的住處、扣押你的手機、勘驗犯罪現場。而且執行的不是檢察官,是法院自己。這條的存在意味著一件事:即使案件已經起訴、進入法院,證據蒐集的戰爭並沒有結束。法院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主動出手補強證據,不需要等到開庭那天才處理。對被告來說,這是一把雙面刃:法院可能找到對你不利的新證據,也可能發現偵查階段遺漏的有利證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77 條為審判前強制處分授權條款,明定法院在審判期日之前,得依職權為搜索、扣押及勘驗之物的強制處分,補強或保全審判所需證據,是法院獨立行使強制處分權的核心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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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 277 條是什麼?▾
法院在審判期日前發動搜索、扣押、勘驗的法源...
Q2起訴後法院還能搜索我家嗎?▾
可以。277 條給法院獨立強制處分權...
Q3誰可以聲請法院依 277 條保全證據?▾
檢察官、被告、告訴人或辯護人均可...
Q4法院主動搜索常見嗎?▾
實務不常見,多由當事人聲請後法院為之...
Q5277 條跟偵查階段搜索差在哪?▾
主體不同:偵查是檢察官指揮,審判是法院主導...
Q6扣押物何時可以拿回?▾
判決確定後沒被宣告沒收即得發還...
Q7搜索票範圍超過怎麼辦?▾
可當場表達異議並錄音存證,事後聲明異議...
Q8如何聲請法院依 277 條提前勘驗現場?▾
具狀向受理法院聲明事由、現場位置與保全必要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nvestigation_stage | trial_stage_277 |
|---|---|---|
| 發動主體 | 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 | 法院(得依職權,亦得依當事人聲請) |
| 法源依據 | 刑訴 §128(搜索)、§133(扣押)、§212(勘驗) | 刑訴 §277 |
| 目的 | 蒐集起訴所需證據 | 補強或保全審判所需證據、發現真實 |
| 受命法官代行 | 不適用 | 得由受命法官行之(刑訴 §279 配套) |
| 當事人聲請可行性 | 可請求檢察官為之 | 可直接向法院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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