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78 條(期日前公署之報告)
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就必要之事項,請求該管機關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78 條規範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就必要之事項,請求該管機關報告,調閱政府機關紀錄。
Q · 法院可以在開庭前去調我的政府機關資料嗎?被告自己也能請法院調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8 條,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就必要之事項,請求該管機關報告。這條是雙向的:法院可主動向戶政、稅務、社會局、移民署、公立醫院、學校等機關調閱被告紀錄;辯護人亦得聲請法院向相關機關調閱對被告有利之資料(如穩定就業紀錄、社區服務、精神科治療紀錄等)。實務上法院對「必要」認定相當寬鬆,主動聲請是被告防禦的關鍵動作。
白話解讀
法院在審判前可以向任何政府機關調資料。聽起來平淡無奇,但這條在實務上是一個隱形的情報網。被告的前科紀錄、精神就醫紀錄、出入境資料、稅務資料、戶籍遷移、社會局的家訪報告,法院一張公文就能調到。對被告來說最重要的認知是:你以為只有警察和檢察官在查你,進了法院就不會有新資料冒出來。錯了。法院可以在你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從各個政府機關拼湊出一幅關於你的完整圖像。這些資料不一定對你不利,有時候法院調來的社工報告或就業紀錄反而成為量刑時的有利參考。但前提是:你知道這個管道存在,而且你的律師懂得主動聲請法院去調對你有利的資料。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78 條為審判前準備程序的調查權限規範,授權法院於審判期日前,就案件事實認定或量刑判斷所需之必要事項,函請該管政府機關(戶政、稅務、社會局、移民署、公立醫療院所、公立學校等)提出書面報告。本條與第 276 條(期日前訊問證人)、第 277 條(期日前搜索扣押勘驗)共同構成審判前準備調查的三大支柱。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訴 278 條的「該管機關」範圍多大?▾
戶政、地政、稅務、社會局、移民署、公立醫院、公立學校等政府機關都算
Q2私立醫院的病歷法院能依 278 條調嗎?▾
私立醫院通常不依本條,多走第 277 條搜索扣押或醫療法相關程序
Q3被告自己能聲請法院依 278 條調資料嗎?▾
可以,透過辯護人向法院書面聲請,越早提出核准機率越高
Q4法院調來的資料我怎麼知道?▾
依刑訴 33 條閱卷權,定期請律師到法院閱卷確認
Q5法院依 278 條調的資料能當證據用嗎?▾
報告書屬書證之一種,仍須踐行調查程序並予被告辯論機會
Q6審判中聲請法院調資料還來得及嗎?▾
原則上應於審判期日前提出,審判中聲請仍可但法院作業時間受壓縮
Q7法院依 278 條調資料對方機關不配合怎麼辦?▾
法院可發函催促,必要時依公務員服務法究責
Q8量刑階段法院還會依 278 條調資料嗎?▾
會,量刑審酌生活背景、家庭狀況、經濟能力時常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item_a | item_b | a_value | b_value | note |
|---|---|---|---|---|---|
| 啟動主體 | 刑訴 278(期日前公署報告) | 刑訴 277(期日前搜索扣押) | 法院主動或當事人聲請 | 法院依職權發動 | 278 較柔性,277 較強制 |
| 對象 | 刑訴 278(期日前公署報告) | 刑訴 247(偵查輔助) | 審判中法院向公署調閱 | 偵查中檢察官向公署調閱 | 階段不同,主體不同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