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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79 條(受命法官之指定及其權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使行準備程序,以處理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六條至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之事項。
  2. 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但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裁定,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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