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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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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期日,應由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80條規定,審判期日應由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三者同時出庭,缺一即構成程序違法。

Q · 開庭時書記官沒到場,這場審判算不算數?

不算。三人缺一不可,否則程序違法

依刑事訴訟法第280條,審判期日必須由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三者同時出庭,這是審判合法性的形式要件,沒有任何彈性。書記官缺席期間進行的訊問或調查證據,所製作的筆錄基礎都不存在,被告方當場提出異議並載入紀錄,即可作為上訴主張原審程序違法之事由。

白話解讀

三個角色,缺一不可:法官、檢察官、書記官。審判期日這三個人必須同時坐在法庭裡,少了任何一個,這場審判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書記官不只是「做筆錄的人」,他是整個審判程序合法性的見證者。沒有書記官的法庭,跟沒有公證人的公證書一樣,形式上就不合法。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法官居中裁判。這個三角結構是刑事審判最基本的骨架。對你來說真正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開庭當天這三個人有任何一個沒到場、代理人身分有問題、或中途離庭,你的律師可以主張程序違法。這不是吹毛求疵,這是你的程序權利。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80條規定,審判期日應由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本條為刑事審判庭合法組成之形式要件規範,建立「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三角結構,作為審判程序合法性的最低門檻;任一人員缺席,該期日進行之審判程序即欠缺合法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開庭時法官臨時換人怎麼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292條,審判期日如果法官有更易(換人),原則上應更新審判程序,也就是重新來過。但如果只是補充法官(候補法官接替),且之前的程序已經依法進行,則不一定需要全部重來。內行人提示:法官更易後的更新審判是你的權利,但多數被告不知道可以要求。如果新法官直接從上次斷掉的地方繼續審,你的律師應該主張更新審判程序。

Q2書記官做的筆錄跟實際說的不一樣怎麼辦?

筆錄在審判期日當庭製作,結束前審判長應該詢問當事人對筆錄有無異議。如果你認為筆錄記載跟你實際說的不同,當場提出更正。事後發現的話,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聲請更正。內行人提示:開庭時自己帶一本筆記本,記下你說的關鍵句子的大意和時間點。日後如果筆錄有爭議,你自己的筆記是最有力的比對工具。

Q3開庭時書記官沒到場,這場審判算不算數?

依刑事訴訟法第280條,審判期日必須由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三者同時出庭,這是審判合法性的形式要件,沒有任何彈性。書記官缺席期間進行的訊問或調查證據,所製作的筆錄基礎都不存在,被告方當場提出異議並載入紀錄,即可作為上訴主張原審程序違法之事由。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以為書記官「只是打字的」可有可無,這是嚴重的誤解,書記官是程序合法性的形式要件之一。

Q4刑事訴訟法第280條是什麼?

規定審判期日必須由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三人同時出庭,是刑事審判合法性的形式要件,民國108年將「推事」用語修正為「法官」。

Q5什麼叫審判期日?

法院定期進行實質審判活動的日期,包含調查證據、交互詰問、辯論、宣判等程序,與「準備程序期日」有別。

Q6書記官的職權範圍是什麼?

依法院組織法第64條,書記官負責製作審判筆錄、編纂訴訟卷宗、執行送達等職務,是審判紀錄的唯一法定製作人。

Q7什麼叫程序違法?

審判進行違反法定程序規範,得作為上訴第三審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的事由,嚴重者可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Q8書記官沒到場怎麼辦?

請律師當場提出異議並請審判長載入筆錄,記錄缺席時間與期間進行的程序,作為日後上訴主張程序違法的書證。

Q9怎麼證明開庭時某人沒到場?

審判筆錄記載的出庭人員為形式證據,若筆錄記載與事實不符,可依第44條之1聲請更正,或調閱法庭錄影。

Q10違反第280條的上訴理由怎麼寫?

上訴理由書明確指出原審違反第280條之具體期日、缺席人員、進行程序內容,並引用筆錄頁碼作為佐證。

Q11法官中途離席能要求重新開始嗎?

依第292條精神,法官有更易應更新審判程序。臨時離席可請求暫停,重要訊問程序應重新進行。

Q12刑訴280條 vs 民訴 哪個對出庭要求嚴格?

刑訴280條更嚴格。刑事三人強制全到,民事可一造辯論判決且無檢察官介入,反映刑事公訴對國家追訴權的強制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刑訴280條民訴行政訴訟
出庭要件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三人強制出庭法官+書記官(無檢察官,民事無國家追訴角色)法官+書記官(依行政訴訟法準用民訴)
缺席法律效果缺席期間程序違法,得作上訴事由當事人不到場可一造辯論依民訴規定處理
強制性絕對強制,無例外條款依案件性質彈性處理依民訴規定處理

刑訴280條

出庭要件
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三人強制出庭
缺席法律效果
缺席期間程序違法,得作上訴事由
強制性
絕對強制,無例外條款

民訴

出庭要件
法官+書記官(無檢察官,民事無國家追訴角色)
缺席法律效果
當事人不到場可一造辯論
強制性
依案件性質彈性處理

行政訴訟

出庭要件
法官+書記官(依行政訴訟法準用民訴)
缺席法律效果
依民訴規定處理
強制性
依民訴規定處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82条(公判廷の構成:裁判官・裁判所書記・検察官)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75조(공판정의 구성:판사·검사·변호인·서기관)
德國StPO § 226(Ununterbrochene Gegenwart:法官、檢察官、書記官全程在場)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70728 制定)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及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0231129 制定)

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被告有無意見。   審判長應告知被告得提出有益之證據。

(0560113 全文修正)

審判期日,應由推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

(1081217 修正)

審判期日,應由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

立法理由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爰配合為文字修正,以符法制。

  • 審判期日名詞
  • 書記官名詞
(0170728 制定)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及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0231129 制定)

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被告有無意見。   審判長應告知被告得提出有益之證據。

(0560113 全文修正)

審判期日,應由推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

(1081217 修正)

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爰配合為文字修正,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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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280 條規定:「審判期日,應由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28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