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80 條
審判期日,應由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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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80條規定,審判期日應由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三者同時出庭,缺一即構成程序違法。
Q · 開庭時書記官沒到場,這場審判算不算數?
依刑事訴訟法第280條,審判期日必須由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三者同時出庭,這是審判合法性的形式要件,沒有任何彈性。書記官缺席期間進行的訊問或調查證據,所製作的筆錄基礎都不存在,被告方當場提出異議並載入紀錄,即可作為上訴主張原審程序違法之事由。
白話解讀
三個角色,缺一不可:法官、檢察官、書記官。審判期日這三個人必須同時坐在法庭裡,少了任何一個,這場審判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書記官不只是「做筆錄的人」,他是整個審判程序合法性的見證者。沒有書記官的法庭,跟沒有公證人的公證書一樣,形式上就不合法。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法官居中裁判。這個三角結構是刑事審判最基本的骨架。對你來說真正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開庭當天這三個人有任何一個沒到場、代理人身分有問題、或中途離庭,你的律師可以主張程序違法。這不是吹毛求疵,這是你的程序權利。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80條規定,審判期日應由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本條為刑事審判庭合法組成之形式要件規範,建立「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三角結構,作為審判程序合法性的最低門檻;任一人員缺席,該期日進行之審判程序即欠缺合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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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280條是什麼?▾
規定審判期日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三者必須同時出庭,是審判合法性的形式要件。
Q2書記官沒到場法院還能開庭嗎?▾
不能。書記官是程序合法性形式要件,缺席期間進行的程序欠缺合法基礎。
Q3檢察官遲到法官能先開始嗎?▾
不能進行實質審判程序。檢察官代表國家公訴方,缺席則對審結構崩解。
Q4法官開庭中途離席怎麼辦?▾
應停止審判等候,繼續進行的程序可主張違反第280條。
Q5書記官的角色為什麼這麼重要?▾
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是審判紀錄的唯一法定形式,缺席則筆錄基礎不存在。
Q6違反第280條的審判結果還有效嗎?▾
可作為上訴主張原審程序違法之事由,第二審得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Q7推事跟法官是同一個東西嗎?▾
是。民國108年修法將「推事」用語修正為「法官」,實質內容未變。
Q8什麼情況下審判庭必須暫停?▾
三人任一缺席或臨時離庭超過必要時間、法官更易未更新程序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刑訴280條 | 民訴 | 行政訴訟 |
|---|---|---|---|
| 出庭要件 | 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三人強制出庭 | 法官+書記官(無檢察官,民事無國家追訴角色) | 法官+書記官(依行政訴訟法準用民訴) |
| 缺席法律效果 | 缺席期間程序違法,得作上訴事由 | 當事人不到場可一造辯論 | 依民訴規定處理 |
| 強制性 | 絕對強制,無例外條款 | 依案件性質彈性處理 | 依民訴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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