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81 條(被告到庭之義務)
- 1.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 2.許被告用代理人之案件,得由代理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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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81 條規定審判期日被告必須親自到庭,律師代理僅限極少數最輕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
Q · 收到刑事傳票,可以請律師代替我出庭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81 條第 2 項,僅「許被告用代理人之案件」才能由代理人到庭,範圍限於最輕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的極輕微案件。多數刑事案件被告必須親自到庭,律師只能擔任辯護人陪同,不能代替你出席。未到庭可能被法院核發拘票拘提,甚至發布通緝。
白話解讀
刑事法庭有一條硬規定:沒有被告本人,審判開不下去。你可能以為這是程序小事,但它鎖住的是整個審判的正當性。被告的「在場權」不是禮遇,是憲法層級的訴訟防禦核心:你要親眼看證據如何出現、親耳聽證人怎麼說、親口反駁對你不利的部分。少了你這個角色,程序就斷裂了。但法律也不是死的,列了「特別規定」當例外:逃亡超過一年的特定輕罪、心神喪失的停止審判、簡易程序的書面審理、二審得不待陳述而判決等等。第二項則開了一個小門:某些最輕本刑只到拘役或專科罰金的案件,可以由代理人(律師)到庭代替你。多數人以為「刑事案件請律師代打就行」,其實這適用範圍很窄,絕大多數案件你本人必須出現,不到就可能被拘提。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81 條為審判期日的在場原則性規範:審判必須有被告本人到庭才能進行,例外情形需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如停止審判、缺席審判、簡易程序、二審不待陳述判決等);僅在許用代理人的極輕微案件中可由代理人到庭,本條保障被告訴訟防禦權與程序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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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 281 條是什麼?▾
刑事審判期日的在場原則:被告本人未到庭原則上不得審判,律師代理僅限極輕微案件。
Q2收到刑事傳票必須親自到庭嗎?▾
原則上必須。除非屬「許用代理人案件」(最輕本刑拘役或專科罰金),否則被告本人必須到庭。
Q3刑事案件律師可以代替我出庭嗎?▾
通常不行。律師可擔任辯護人陪同,但代替出庭限於極窄範圍的輕微案件。
Q4刑事傳票不到庭會怎樣?▾
法院可核發拘票拘提,連續不到甚至發布通緝,後果遠重於事前聲請改期。
Q5無法到庭怎麼書面聲請改期?▾
向承辦法院遞具狀說明無法到庭事由(如診斷書、機票、出差證明),越早送出越好,最少提前 3 日。
Q6「許用代理人案件」是哪些案件?▾
刑度極輕的案件,最輕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者,例如部分公共危險罪、特定行政罰附帶刑罰案件。
Q7被告逃亡案子就無法進行嗎?▾
不一定。符合第 306 條要件(最重本刑 3 年以下且逃亡滿一年)的案件,法院可缺席審判。
Q8被告在場權跟防禦權什麼關係?▾
在場權是防禦權的核心:親自聽證、對質、反駁不利證據。少了被告在場,程序正當性就被質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規定 | 情境 | 到庭要求 | 缺席後果 |
|---|---|---|---|
| 本條(281)第 1 項 | 一般刑事案件 | 被告本人必須到庭 | 拘提令/通緝 |
| 本條(281)第 2 項 | 許用代理人案件(拘役或罰金) | 可由代理人到庭 | 代理人即可 |
| 第 294 條 | 被告心神喪失或身體障礙 | 停止審判 | 案件擱置 |
| 第 305 條 | 被告拒絕陳述或未經許可退庭 | 得不待陳述判決 | 缺席不利益判決 |
| 第 306 條 | 逃亡滿一年特定輕罪(最重本刑 3 年以下) | 缺席審判 | 可直接判決 |
| 第 371 條 | 二審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 得不待陳述判決 | 二審缺席判決 |
| 第 449 條 | 簡易程序 | 書面審理 | 不需到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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