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81 條(被告到庭之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 許被告用代理人之案件,得由代理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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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qy771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379 6款
cqy771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例外:
294 3項➡️心神喪失/疾病不能到庭+應諭知無罪/免刑
305➡️已到庭後拒絕陳述/未受許可退庭
306➡️無正未到+應諭知拘役、罰金、無罪、免刑
371➡️無正未到(自己要上訴還不到)
vvnn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違反: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yyhan48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例外 一造判決
294 III
305 被告拒絕陳述,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未受許可者退庭亦同)
306一審 一造缺席判決 合法傳喚未到。(應科拘役罰金、應諭知免刑 無罪之案件)
371二審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coffeeya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另外
306、371
heyamo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違反效果:379第六項
celinachang
4 years ago
專業證照
36條 371及372條為例外
coffeeya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保障被告防禦權的行使
ch76e
5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特別規定e.g.第169條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