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刑事訴訟法 第 281 條(被告到庭之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2. 許被告用代理人之案件,得由代理人到庭。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yyhan48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例外 一造判決 294 III 305 被告拒絕陳述,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未受許可者退庭亦同) 306一審 一造缺席判決 合法傳喚未到。(應科拘役罰金、應諭知免刑 無罪之案件) 371二審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coffeeya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另外 306、371
celinachang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36條 371及372條為例外
coffeeya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保障被告防禦權的行使
ch76e
3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特別規定e.g.第169條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