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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82 條(在庭之身體自由)

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但得命人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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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82 條規定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身體,但得命人看守,以落實無罪推定與審判尊嚴。

Q · 羈押中被告開庭可以不戴手銬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82 條,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戒具原則上要在入庭時解開。但書保留「得命人看守」一道安全閥:戒護人員可在旁戒備,但不能用戒具拘束被告身體。羈押中被告可由律師事前具狀向承辦法院聲請解除戒具,這是法定請求權不是求情。

白話解讀

新聞畫面裡嫌犯戴著手銬被押解進法院,這個畫面跟接下來的審判其實是兩回事。一旦進入法庭,被告原則上不能被拘束身體。手銬、腳鐐、繩索這些戒具在庭內要解開。為什麼法律要寫這一條?因為審判是在決定你該不該受刑罰,不是在執行刑罰。把一個還沒判有罪的人綁著受審,無罪推定就變成口號。但法律也不天真,後段保留一道安全閥:可以命人看守。意思是戒護人員可以在你身邊待命,但不能把你的身體綁住。很多羈押中的被告不知道這條存在,以為進法庭就是戴著手銬站在那裡任人擺布。其實你的律師可以在開庭前具狀請求解除戒具,這不是求情是法定請求權。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82 條為法庭內被告身體自由保障條款,建立「身體不受拘束為原則、得命人看守為例外」的雙層架構:戒具使用必須止於法庭門口,戒護需求改以派員看守方式達成,目的在落實無罪推定並維護審判尊嚴。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 282 條是什麼?

法庭內被告身體自由保障條款,戒具入庭應解除。

Q2為什麼新聞被告戴手銬有些沒戴?

差別在拍攝位置:押送路途戴戒具合法,法庭內審理應解除。

Q3羈押被告開庭可以不戴手銬嗎?

可以。律師事前具狀聲請解除戒具,這是法定請求權。

Q4「得命人看守」是什麼意思?

派戒護人員在旁戒備,但不能用戒具拘束被告身體。

Q5戒具沒解除可以怎麼辦?

律師當場聲明異議並請求記明筆錄,將來上訴可用。

Q6什麼情況法官會准許繼續戴戒具?

認定被告有脫逃、自傷、攻擊疑慮且須記明筆錄。

Q7戒具使用跟有罪無罪有關嗎?

完全無關。戒具是戒護需求,與罪責判斷兩回事。

Q8本條沿革如何?

1928 年制定以來未修正,屬原始立法版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戒具使用法律依據
押送路途(看守所至法院、法庭至囚車)合法,屬戒護需求羈押法第 22 條
法庭內審理原則禁止,須解除刑事訴訟法第 282 條前段
法庭內有戒護必要命人看守(派員戒備),戒具仍須解除刑事訴訟法第 282 條但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287 条(公判廷においては、被告人の身体を拘束しない。但し、暴れ又は逃亡を企てた場合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80조(공판정에서는 피고인의 신체를 구속하지 못한다. 다만, 폭력 행사 또는 도망의 우려가 있는 경우 예외)
🇺🇸 美國Deck v. Missouri, 544 U.S. 622 (2005)(US Supreme Court 確立無正當理由禁止戒具入庭,否則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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