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82 條(在庭之身體自由)
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但得命人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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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82 條規定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身體,但得命人看守,以落實無罪推定與審判尊嚴。
Q · 羈押中被告開庭可以不戴手銬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82 條,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戒具原則上要在入庭時解開。但書保留「得命人看守」一道安全閥:戒護人員可在旁戒備,但不能用戒具拘束被告身體。羈押中被告可由律師事前具狀向承辦法院聲請解除戒具,這是法定請求權不是求情。
白話解讀
新聞畫面裡嫌犯戴著手銬被押解進法院,這個畫面跟接下來的審判其實是兩回事。一旦進入法庭,被告原則上不能被拘束身體。手銬、腳鐐、繩索這些戒具在庭內要解開。為什麼法律要寫這一條?因為審判是在決定你該不該受刑罰,不是在執行刑罰。把一個還沒判有罪的人綁著受審,無罪推定就變成口號。但法律也不天真,後段保留一道安全閥:可以命人看守。意思是戒護人員可以在你身邊待命,但不能把你的身體綁住。很多羈押中的被告不知道這條存在,以為進法庭就是戴著手銬站在那裡任人擺布。其實你的律師可以在開庭前具狀請求解除戒具,這不是求情是法定請求權。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82 條為法庭內被告身體自由保障條款,建立「身體不受拘束為原則、得命人看守為例外」的雙層架構:戒具使用必須止於法庭門口,戒護需求改以派員看守方式達成,目的在落實無罪推定並維護審判尊嚴。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 282 條是什麼?▾
法庭內被告身體自由保障條款,戒具入庭應解除。
Q2為什麼新聞被告戴手銬有些沒戴?▾
差別在拍攝位置:押送路途戴戒具合法,法庭內審理應解除。
Q3羈押被告開庭可以不戴手銬嗎?▾
可以。律師事前具狀聲請解除戒具,這是法定請求權。
Q4「得命人看守」是什麼意思?▾
派戒護人員在旁戒備,但不能用戒具拘束被告身體。
Q5戒具沒解除可以怎麼辦?▾
律師當場聲明異議並請求記明筆錄,將來上訴可用。
Q6什麼情況法官會准許繼續戴戒具?▾
認定被告有脫逃、自傷、攻擊疑慮且須記明筆錄。
Q7戒具使用跟有罪無罪有關嗎?▾
完全無關。戒具是戒護需求,與罪責判斷兩回事。
Q8本條沿革如何?▾
1928 年制定以來未修正,屬原始立法版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戒具使用 | 法律依據 |
|---|---|---|
| 押送路途(看守所至法院、法庭至囚車) | 合法,屬戒護需求 | 羈押法第 22 條 |
| 法庭內審理 | 原則禁止,須解除 | 刑事訴訟法第 282 條前段 |
| 法庭內有戒護必要 | 命人看守(派員戒備),戒具仍須解除 | 刑事訴訟法第 282 條但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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