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檢字第 06789 號
要旨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請在偵查庭偵訊犯罪嫌疑人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以重人權並符法制
主旨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請在偵查庭偵訊犯罪嫌疑人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以重人權並符法制乙案,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八三律聯字第八三○二五號函辦理。
二 檢附前開函及其附件影本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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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請在偵查庭偵訊犯罪嫌疑人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以重人權並符法制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請在偵查庭偵訊犯罪嫌疑人時,不得拘束其身體,以重人權並符法制乙案,請 查照參考。
一 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八三律聯字第八三○二五號函辦理。
二 檢附前開函及其附件影本各乙份。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