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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59 條(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2.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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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Exc「法律」有規定者(例如159-1~159-5、198、206)外,❌不得作為證據。 傳聞Hearsay 保障被告對質詰問權(釋字582)、證人法庭上具結 *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88點 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並符合直接審理主義之要求,若提出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共犯、證人、鑑定人、被害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作為證據以證明其所敘述之事項為真實」者,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應屬於傳聞證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楊雲驊師:159陳述是指對「過去事實的經歷、目睹之回憶」 可能發生誤會、不明、誇大 🥣實務97台上1069: 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係指『⚠️⚠️事後追憶』(例如我昨天看到) 非事後追憶之陳述(例如犯罪發生時,被告以外之人可能只是不利於己之陳述,例如說我要買一公斤海洛因) II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piny0317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排除傳聞法則
chrissy416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原則不具證據能力: 1. 信用性較低 『審判外』與159—1意思不一樣為廣義概念 為符合直接審理原則,證人和鑑定人即應受傳喚於法庭;如為檢(證人或鑑定人以外之人)提出其陳述做成之筆錄,該筆錄即屬傳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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