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59 條(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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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建立傳聞法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例外規定於第159-1至159-5條。
Q · 別人在警察局做的筆錄,能在法庭上當證據用嗎?
原則不能,除非符合五種例外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包括警詢筆錄),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理由是被告有對質詰問權,必須讓陳述人到庭接受交互詰問。例外規定在第159-1到159-5條,包含法官檢察官前陳述、警詢不一致陳述、不能到庭、特信性文書、當事人同意五條路徑。第159條第2項另排除簡式審判及強制處分審查的適用。
深度解讀
法庭上最殘酷的畫面不是證人翻供,而是你手上明明有一份對你有利的筆錄,法官卻說「這個我不能看」。為什麼?因為那份筆錄是別人在法庭外說的話,而那個人沒有站在你面前,讓對方律師當面質問他。這就是傳聞法則的核心邏輯:不是因為那些話不可信,而是因為被告沒有機會挑戰它。第 159 條是整個證據法的大門,門上寫著「審判外的陳述,原則上不准進來」。但門旁邊開了好幾道側門(第 159-1 到 159-5 條),符合條件的例外可以進。你的律師在做的事,有一大半就是在爭論哪些證據可以進這扇門、哪些不行。這場門禁之爭,往往比事實認定更早決定勝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被告名詞
- 證據名詞
-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簡式審判程序名詞
- 簡易判決處刑名詞
- 羈押名詞
- 搜索名詞
- 鑑定留置名詞
- 證據保全名詞
- 強制處分名詞
- 刑事訴訟法 第 161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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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