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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刑事訴訟法 第 159 條(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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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2. 2.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建立傳聞法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例外規定於第159-1至159-5條。

Q · 別人在警察局做的筆錄,能在法庭上當證據用嗎?

原則不能,除非符合五種例外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包括警詢筆錄),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理由是被告有對質詰問權,必須讓陳述人到庭接受交互詰問。例外規定在第159-1到159-5條,包含法官檢察官前陳述、警詢不一致陳述、不能到庭、特信性文書、當事人同意五條路徑。第159條第2項另排除簡式審判及強制處分審查的適用。

深度解讀

法庭上最殘酷的畫面不是證人翻供,而是你手上明明有一份對你有利的筆錄,法官卻說「這個我不能看」。為什麼?因為那份筆錄是別人在法庭外說的話,而那個人沒有站在你面前,讓對方律師當面質問他。這就是傳聞法則的核心邏輯:不是因為那些話不可信,而是因為被告沒有機會挑戰它。第 159 條是整個證據法的大門,門上寫著「審判外的陳述,原則上不准進來」。但門旁邊開了好幾道側門(第 159-1 到 159-5 條),符合條件的例外可以進。你的律師在做的事,有一大半就是在爭論哪些證據可以進這扇門、哪些不行。這場門禁之爭,往往比事實認定更早決定勝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被告名詞
  • 證據名詞
  •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簡式審判程序名詞
  • 簡易判決處刑名詞
  • 羈押名詞
  • 搜索名詞
  • 鑑定留置名詞
  • 證據保全名詞
  • 強制處分名詞
  • 刑事訴訟法 第 161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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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