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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59 條(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

  1. 1.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2. 2.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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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建立傳聞法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例外規定於第159-1至159-5條。

Q · 別人在警察局做的筆錄,能在法庭上當證據用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包括警詢筆錄),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理由是被告有對質詰問權,必須讓陳述人到庭接受交互詰問。例外規定在第159-1到159-5條,包含法官檢察官前陳述、警詢不一致陳述、不能到庭、特信性文書、當事人同意五條路徑。第159條第2項另排除簡式審判及強制處分審查的適用。

白話解讀

法庭上最殘酷的畫面不是證人翻供,而是你手上明明有一份對你有利的筆錄,法官卻說「這個我不能看」。為什麼?因為那份筆錄是別人在法庭外說的話,而那個人沒有站在你面前,讓對方律師當面質問他。這就是傳聞法則的核心邏輯:不是因為那些話不可信,而是因為被告沒有機會挑戰它。第 159 條是整個證據法的大門,門上寫著「審判外的陳述,原則上不准進來」。但門旁邊開了好幾道側門(第 159-1 到 159-5 條),符合條件的例外可以進。你的律師在做的事,有一大半就是在爭論哪些證據可以進這扇門、哪些不行。這場門禁之爭,往往比事實認定更早決定勝負。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為傳聞法則之原則性規範,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原則上排除於證據之外,目的在保障被告的對質詰問權,並建立完整的證據能力審查體系。例外規定於第159-1至15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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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我在警察局講的話,到法庭上不能直接用?

因為你在警察局講的話,被告沒有機會當面質問你。刑事訴訟的核心原則是被告有對質詰問權(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的延伸),審判外的陳述剝奪了這個權利,所以原則上要排除。內行人提示:你的警詢筆錄不是完全沒用,如果你到庭的說法跟警察局不一樣,檢察官可以用第159-2條讓先前那份筆錄復活。

Q2我的案子走簡式審判,傳聞法則還適用嗎?

不適用。第159條第2項明確排除簡式審判程序和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內行人提示:律師在建議你是否接受簡式審判前,會先評估檢方的傳聞證據有多強。如果那些傳聞證據在一般程序中根本進不來,選簡式等於白白送對方一堆彈藥。

Q3被告自己的陳述也受傳聞法則限制嗎?

不受。本條規定的是被告以外之人的審判外陳述。被告自己的自白另有規定(第156條),適用任意性法則(自白必須出於自由意志),不是傳聞法則。內行人提示:在共同被告案件裡,甲的自白對甲適用任意性法則,但甲的陳述要用來當乙的證據時,對乙來說就是傳聞,要走159-1以下的例外。

Q4刑訴159條傳聞法則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是刑事證據能力的第一道閘門。

Q5「被告以外之人」包含哪些人?

證人、共同被告(對其他被告而言)、鑑定人、被害人、告訴人、被告以外的所有人。被告本人的陳述適用第156條自白法則。

Q6「審判外陳述」如何定義?

在本案審判庭以外所為的言詞或書面陳述,包括警詢筆錄、偵訊筆錄、書面陳述書、私下對話錄音、社群媒體訊息等。

Q7對質詰問權是什麼?

被告於審判中對不利於己之證人有當面質問之憲法權利,源於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是傳聞法則的憲法基礎。

Q8怎麼判斷一份證據是不是傳聞?

三步檢查:是不是被告以外之人?是不是審判外的陳述?是否用來證明陳述內容的真實性?三個答案都是Yes即為傳聞,再檢查159-1~5例外。

Q9如何對傳聞證據聲明異議?

於準備程序或調查證據時明確口頭聲明「異議,傳聞,不得為證據」並請求法院記載於筆錄。言詞辯論終結前必須提出,逾期視為同意。

Q10警詢筆錄怎麼樣才能被採信?

若證人到庭陳述與警詢不一致,依第159-2條,先前陳述具特別可信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時,警詢筆錄可採。

Q11業務文書(病歷、會計簿冊)怎麼進入法庭?

依第159-4條第2款,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中所製作之紀錄文書,因具高度可信性可直接採為證據,無需傳喚製作人到庭。

Q12傳聞法則 vs 證據排除法則差在哪?

傳聞法則(159條)排除未經對質詰問的審判外陳述;證據排除法則(158-4條)排除違法取得的證據。前者保護程序權,後者制衡違法偵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20条第1項(伝聞証拠の証拠能力)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10조의2(전문증거와 증거능력의 제한)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未建立完整傳聞法則體系,採用書面審理為主、證人到庭率極低之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有限承認直接言詞原則)
🇩🇪 德國StPO § 250(Unmittelbarkeitsgrundsatz,直接審理主義)+ § 251(書面證據之朗讀例外)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préliminaire(principe du contradictoire);無對應正式傳聞排除規則,採職權主義書面審理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802(Hearsay Rule)+ Rule 803-807(Hearsay Excep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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