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59-1 條(傳聞法則之適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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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iyuki
8 days ago
司法類科
除159-3情形,目前實務上傳聞例外皆須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
檢察官前陳述 ( 立法理由一定要「具結」)
95台上6675判決
偵查中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 審判中給予對質詰問「即合法調查」= 經「嚴格證明」。
⚠️如未予具結?
102.13th
類推159-2、159-3。
舉輕以明重,警詢筆錄都不虛具結,為何在檢察官詢問須具結,方得為傳聞例外?
💡再延伸103台上1256判決
「被害人」及「告訴人」須為「非蓄意」供後具結放得適用102.13th類推適用159-2、159-3,如為蓄意則158-3無證據能力。
hsienn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傳聞法則適用對象:被告以外之人
st9004851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檢察官陳述159-1第二項
倘無顯不可信之情況,陳述例外有證據能力。
2.未經具結之證言不符158-3
(1)依158-3,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2)依最高法院102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見解,被告以外之人,若欠缺具結,難忍檢察官已遵守法律規範,而與159條第2項有間。除在法律上有不得具結之情形,應依人證規定名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
3.得類推適用159-2、159-3規定
考量偵查中未經具結陳述,仍較警訊時陳述之信用度較高,若具有「特信性」「必要性」,依舉輕明重原則,本於159-2、159-3法理例外認有證據能力。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不論不管是刑、民事、其他訴訟程序之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II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Exc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chaichai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必須已進入審判階段
chaichai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不包含被告!
anja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最高法院102年13次刑庭決議。
檢前陳述未依法具結,非故意規避,具特信性、必要性,舉輕明重。
原則上158-3不得作為證據。
zhone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59-1I法官面前陳述,不管是刑事、民事、其他訴訟程序的法官,不管!都擁有證據能力
zhone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59-1II「除顯有不可信」,意思就是要具結,才有證據能力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