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59-1 條(傳聞法則之適用)
- 1.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 2.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9-1條規定被告以外之人在法官前陳述得為證據,檢察官前陳述除顯不可信外亦得為證據,是傳聞法則最重要例外。
Q · 偵查時對檢察官講的話,會變成法庭證據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1條第二項,被告以外之人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實務上「顯不可信」門檻極高,通常只有違法訊問(夜訊未經同意、誘導、刑求)才成立。被告需自行舉證推翻,否則偵查筆錄會跟著進法庭。
白話解讀
同樣一句話,對著法官說和對著檢察官說,在法律上的份量完全不一樣。這條把審判外的陳述分成兩個等級:你在法官面前說的話(不管是哪個案件、哪個程序的法官),直接有證據能力,沒有任何但書。但你在偵查中對檢察官說的話,必須通過一道篩子:有沒有「顯不可信」的情況。為什麼差這麼多?因為法官面前有完整的程序保障(具結、筆錄、甚至對質),檢察官面前的保障相對弱一些,所以立法者留了一個安全閥。實務上,「顯不可信」的門檻極高,被告要自己舉證推翻。換句話說,你在偵查中對檢察官講的每一句話,幾乎都會跟著你走進法庭。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59-1條為傳聞法則之核心例外規定,建立陳述對象的證據能力位階:法官面前陳述直接得為證據(無條件例外)、檢察官面前陳述附「顯有不可信」消極條件得為證據,反映程序保障強度與證據可信度的對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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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訴 159-1 條是什麼?▾
傳聞法則例外,規定法官與檢察官面前陳述的證據能力。
Q2偵查筆錄一定有證據能力嗎?▾
原則上有,除非被告舉證證明訊問顯不可信。
Q3「顯不可信」怎麼認定?▾
通常限於違法訊問:夜間未同意、刑求、誘導等具體事證。
Q4為什麼法官前陳述不用篩選?▾
因法官面前有具結、筆錄、對質等完整程序保障。
Q5民事庭法官前的證詞能用在刑案嗎?▾
可以,本條第一項不限刑事庭。
Q6偵查時做筆錄要找律師嗎?▾
強烈建議,你說的每句話幾乎都會變證據。
Q7筆錄跟錄音不符怎麼辦?▾
依第100-1條以錄音為準,可聲請調取光碟比對。
Q8對偵查筆錄證據能力何時要爭執?▾
準備程序就要提,言詞辯論終結後不能再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aw_court | prosecutor_office | police_interrogation |
|---|---|---|---|
| 適用條件 | 無條件(直接有證據能力) | 除顯不可信外(附消極條件) | 需具備可信性與必要性(159-2、159-3 更嚴) |
| 程序保障強度 | 最強(具結、對質、法官中立) | 中等(檢察官有偵查角色) | 最弱(無中立性、無對質) |
| 舉證責任 | 無需證明 | 被告需證明顯不可信 | 檢方需證明可信性與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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