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59-1 條(傳聞法則之適用)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9-1條規定被告以外之人在法官前陳述得為證據,檢察官前陳述除顯不可信外亦得為證據,是傳聞法則最重要例外。
Q · 偵查時對檢察官講的話,會變成法庭證據嗎?
會。除非訊問過程有明顯問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1條第二項,被告以外之人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實務上「顯不可信」門檻極高,通常只有違法訊問(夜訊未經同意、誘導、刑求)才成立。被告需自行舉證推翻,否則偵查筆錄會跟著進法庭。
深度解讀
同樣一句話,對著法官說和對著檢察官說,在法律上的份量完全不一樣。這條把審判外的陳述分成兩個等級:你在法官面前說的話(不管是哪個案件、哪個程序的法官),直接有證據能力,沒有任何但書。但你在偵查中對檢察官說的話,必須通過一道篩子:有沒有「顯不可信」的情況。為什麼差這麼多?因為法官面前有完整的程序保障(具結、筆錄、甚至對質),檢察官面前的保障相對弱一些,所以立法者留了一個安全閥。實務上,「顯不可信」的門檻極高,被告要自己舉證推翻。換句話說,你在偵查中對檢察官講的每一句話,幾乎都會跟著你走進法庭。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被告名詞
- 證據名詞
- 偵查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