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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59-1 條(傳聞法則之適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2.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st9004851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1.檢察官陳述159-1第二項 倘無顯不可信之情況,陳述例外有證據能力。 2.未經具結之證言不符158-3 (1)依158-3,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2)依最高法院102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見解,被告以外之人,若欠缺具結,難忍檢察官已遵守法律規範,而與159條第2項有間。除在法律上有不得具結之情形,應依人證規定名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 3.得類推適用159-2、159-3規定 考量偵查中未經具結陳述,仍較警訊時陳述之信用度較高,若具有「特信性」「必要性」,依舉輕明重原則,本於159-2、159-3法理例外認有證據能力。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不論不管是刑、民事、其他訴訟程序之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II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Exc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chaichai
a year ago
檢警調單位
必須已進入審判階段
chaichai
a year ago
檢警調單位
不包含被告!
anja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最高法院102年13次刑庭決議。 檢前陳述未依法具結,非故意規避,具特信性、必要性,舉輕明重。 原則上158-3不得作為證據。
zhone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59-1I法官面前陳述,不管是刑事、民事、其他訴訟程序的法官,不管!都擁有證據能力
zhone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59-1II「除顯有不可信」,意思就是要具結,才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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