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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59-1 條(傳聞法則之適用)

  1. 1.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2. 2.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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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9-1條規定被告以外之人在法官前陳述得為證據,檢察官前陳述除顯不可信外亦得為證據,是傳聞法則最重要例外。

Q · 偵查時對檢察官講的話,會變成法庭證據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1條第二項,被告以外之人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實務上「顯不可信」門檻極高,通常只有違法訊問(夜訊未經同意、誘導、刑求)才成立。被告需自行舉證推翻,否則偵查筆錄會跟著進法庭。

白話解讀

同樣一句話,對著法官說和對著檢察官說,在法律上的份量完全不一樣。這條把審判外的陳述分成兩個等級:你在法官面前說的話(不管是哪個案件、哪個程序的法官),直接有證據能力,沒有任何但書。但你在偵查中對檢察官說的話,必須通過一道篩子:有沒有「顯不可信」的情況。為什麼差這麼多?因為法官面前有完整的程序保障(具結、筆錄、甚至對質),檢察官面前的保障相對弱一些,所以立法者留了一個安全閥。實務上,「顯不可信」的門檻極高,被告要自己舉證推翻。換句話說,你在偵查中對檢察官講的每一句話,幾乎都會跟著你走進法庭。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59-1條為傳聞法則之核心例外規定,建立陳述對象的證據能力位階:法官面前陳述直接得為證據(無條件例外)、檢察官面前陳述附「顯有不可信」消極條件得為證據,反映程序保障強度與證據可信度的對應關係。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訴 159-1 條是什麼?

傳聞法則例外,規定法官與檢察官面前陳述的證據能力。

Q2偵查筆錄一定有證據能力嗎?

原則上有,除非被告舉證證明訊問顯不可信。

Q3「顯不可信」怎麼認定?

通常限於違法訊問:夜間未同意、刑求、誘導等具體事證。

Q4為什麼法官前陳述不用篩選?

因法官面前有具結、筆錄、對質等完整程序保障。

Q5民事庭法官前的證詞能用在刑案嗎?

可以,本條第一項不限刑事庭。

Q6偵查時做筆錄要找律師嗎?

強烈建議,你說的每句話幾乎都會變證據。

Q7筆錄跟錄音不符怎麼辦?

依第100-1條以錄音為準,可聲請調取光碟比對。

Q8對偵查筆錄證據能力何時要爭執?

準備程序就要提,言詞辯論終結後不能再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aw_courtprosecutor_officepolice_interrogation
適用條件無條件(直接有證據能力)除顯不可信外(附消極條件)需具備可信性與必要性(159-2、159-3 更嚴)
程序保障強度最強(具結、對質、法官中立)中等(檢察官有偵查角色)最弱(無中立性、無對質)
舉證責任無需證明被告需證明顯不可信檢方需證明可信性與必要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321条第1項第1号・第2号(裁判官・検察官面前調書)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11조(법관 면전 진술)、제312조(검사 작성 피의자신문조서)
🇨🇳 中國刑事訴訟法 第61條(證人證言審查)— 中國未採完整傳聞法則,僅有審查規定
🇩🇪 德國StPO § 251 Abs. 2(richterliche Vernehmungsniederschrift verlesbar)— 直接審理原則例外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427(preuve par tous moyens)— 法國採自由證據評價無嚴格傳聞法則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804(b)(1) Former Testimony Exception(前次陳述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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