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59-2 條(傳聞法則之適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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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tingchen7777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相對可信性_具有較可信之特別狀況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輔助機關)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例如先前陳述詳盡而後簡略、改稱忘記、不知道、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偵查中陳述 vs 審判中陳述
相對可信性
anja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證人到庭後陳述,與偵查中陳述,前後不一致。
zhone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怕翻供所設的法條⋯⋯⋯⋯為什麼要大於30個字以上才可以筆記⋯⋯⋯⋯⋯⋯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