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59-2 條(傳聞法則之適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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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uang999
25 days ago
司法類科
警詢筆錄原則上無證據能力,祇於具有特信性及必要性的保證下,才例外賦予證據能力乙情,益足證明。105/3050。P109。此條之要求要件:表示被告以外之人現正於審判中作證…。p4-46 J
huang999
25 days ago
司法類科
「九十 (傳聞證據排除之例外(二))依刑訴法第一五九條之二之規定,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共犯、證人、鑑定人、被害人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之陳述與其先前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陳述不符時,其先前陳述必須具備特別可信性及必要性兩項要件,始得作為證據。而所稱「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係屬於證據能力之要件,法院應比較其前後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以判斷何者較為可信,例如:陳述時有無其他訴訟關係人在場,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之干擾。又法院在調查被告以外之人先前不一致陳述是否具有特別可信情況時,亦應注意保障被告詰問之權利,並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倘採用先前不一致陳述為判決基礎時,並須將其理由載明,以昭公信。(刑訴法一五九之二)」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0 條參照。
yosbber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筆錄與審判中的陳述有出入時,以筆錄為主,前提可信性較高
weiche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陳述中在形式上是否具有真實可能性之客觀基礎,可能信為真實
miyuki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除159-3情形,目前實務上傳聞例外皆須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
tingchen77777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相對可信性_具有較可信之特別狀況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輔助機關)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例如先前陳述詳盡而後簡略、改稱忘記、不知道、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偵查中陳述 vs 審判中陳述
相對可信性
anja
5 years ago
高普初考
證人到庭後陳述,與偵查中陳述,前後不一致。
zhone
6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怕翻供所設的法條⋯⋯⋯⋯為什麼要大於30個字以上才可以筆記⋯⋯⋯⋯⋯⋯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