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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59-3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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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59-3 條為傳聞法則例外,證人死亡、失能、失蹤或拒絕陳述時,警詢筆錄如具可信特別情況且為必要,得為證據。

Q · 關鍵證人死了或不能到庭,他在警察局做的筆錄還能用嗎?

符合 159-3 條四款情形且具可信性、必要性即可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3 條,證人有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等四種情形之一,且其先前警詢陳述具可信之特別情況、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時,警詢筆錄可作為證據。但「不能到庭」只是啟動條件,可信性與必要性雙重審查仍須通過。

白話解讀

關鍵證人死了。或者跑到國外,傳票送不到。或者車禍後腦傷,再也說不出完整的句子。你的案件不就完了嗎?不一定。第 159-3 條處理的是這種最極端的情境:證人在審判中「不可能到庭作證」的四種狀況,死亡、身心障礙喪失陳述能力、滯留國外或失蹤、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只要符合其中一種,而且那個人先前在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面前的陳述有「可信的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不可或缺」,法官可以把那份原本只是傳聞的筆錄撿回來用。但這裡有個微妙的差異:跟第 159-2 條比較,本條用的是「可信之特別情況」,而不是「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因為證人已經不可能到庭了,沒有兩個版本可以比較,只能獨立判斷那份筆錄本身的可信度。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59-3 條為傳聞法則之法定例外,列舉證人因死亡、身心障礙、滯留國外或拒絕陳述而無法於審判中親自陳述之四種情形,於該證人警詢陳述具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時,賦予其證據能力,為審判實務處理證人不能到庭之最後安全網。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證人過世了,他之前做的筆錄還能用嗎?

有條件地可以。依第 159-3 條第一款,證人死亡時,他先前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面前的陳述,如果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是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的,可以作為證據。法官會審查:筆錄製作時有沒有全程錄音、詢問過程有沒有不當、內容有沒有與其他證據互相印證。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法官對死亡證人的筆錄會格外謹慎,因為被告永遠失去了對質詰問的機會,所以「可信之特別情況」的審查會比較嚴格。

Q2證人到庭了但拒絕回答問題怎麼辦?

法官會先確認他拒絕的理由。如果他有合法的拒絕證言權(刑事訴訟法第 180-182 條,如配偶、近親、業務秘密等),法院必須尊重。但如果他沒有正當理由就是不說,法官可以依本條第四款採用他先前的警詢筆錄。同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第 193 條)。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最棘手的灰色地帶是「害怕報復」算不算正當理由。多數法官認為不算法定的拒絕證言事由,但在量刑時會考慮證人的處境。

Q3刑事訴訟法 159-3 條是什麼?

傳聞法則的法定例外,列舉證人不能到庭四種情形,允許警詢筆錄在符合可信性與必要性時取得證據能力。

Q4什麼叫可信之特別情況?

陳述當時的環境、方式、內容等情狀足認具高度真實性,如全程錄音、製作環境中立、內容與其他證據互補。

Q5什麼叫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

沒有其他替代證據可證明同一事實,該筆錄為不可或缺的唯一證據。

Q6傳聞法則例外有幾種?

刑訴 159-1 至 159-5 共五大條,涵蓋法官前陳述、警詢不一致、不能到庭、業務文書、當事人同意。

Q7證人死了警詢筆錄怎麼進法庭?

提出死亡證明 → 主張符合 159-3 第一款 → 證明警詢具可信特別情況 → 證明必要性 → 法院裁定。

Q8怎麼證明證人滯留國外?

提出出入境紀錄、國外居住證明、司法互助函查紀錄、視訊作證可能性評估報告。

Q9怎麼挑戰對方主張的可信性?

攻擊筆錄製作時間、環境、有無錄音、筆錄與錄音是否一致、詢問者是否中立。

Q10怎麼預防關鍵證人意外不能到庭?

事前聲請證據保全(刑訴 219-1),讓法官先訊問並製作筆錄,依 159-1 直接有證據能力。

Q11159-3 跟 159-2 差在哪?

159-3 用於證人不能到庭採「可信特別情況」單一審查;159-2 用於到庭翻供採「較可信特別情況」比較審查。

Q12159-3 跟 159-1 差在哪?

159-1 是法官/檢察官前陳述(門檻最低),159-3 是警詢陳述加上不能到庭條件(門檻較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159_3art_159_2art_159_5
適用情形證人不能到庭(死亡/失能/失蹤/拒絕陳述)證人到庭但與警詢陳述不一致當事人同意之概括例外
證人是否到庭不到庭到庭但翻供依當事人合意
可信性審查標準可信之特別情況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當事人未爭執
必要性要件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適當性審查
舉證責任主張方主張方適當性由法院審查

art_159_3

適用情形
證人不能到庭(死亡/失能/失蹤/拒絕陳述)
證人是否到庭
不到庭
可信性審查標準
可信之特別情況
必要性要件
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
舉證責任
主張方

art_159_2

適用情形
證人到庭但與警詢陳述不一致
證人是否到庭
到庭但翻供
可信性審查標準
較可信之特別情況
必要性要件
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
舉證責任
主張方

art_159_5

適用情形
當事人同意之概括例外
證人是否到庭
依當事人合意
可信性審查標準
當事人未爭執
必要性要件
適當性審查
舉證責任
適當性由法院審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321 条第 1 項第 3 号(証人尋問不能時の供述調書)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14조(진술불능으로 인한 증거능력 예외)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 190 條相關(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之例外)
德國StPO § 251 Abs. 2 Nr. 1(不能訊問時之筆錄朗讀)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不採英美式傳聞法則,無直接對應條文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804(b)(unavailable declarant except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20114 增訂)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中之陳述(含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性質上屬傳聞證據,且一般而言,其等多未作具結,所為之供述,得否引為證據,素有爭議。惟依本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檢察事務官有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與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之權限;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亦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具有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等職權,若其等所作之筆錄毫無例外地全無證據能力,當非所宜。再者,如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中之陳述,係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為,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而於審判程序中,發生事實上無從為直接審理之原因時,仍不承認該陳述之證據適格,即有違背實體真實發見之訴訟目的。為補救採納傳聞法則,實務上所可能發生蒐證困難之問題,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立法例,增訂本條,於本條所列各款情形下,承認該等審判外之陳述,得採為證據。

  • 被告名詞
  • 檢察事務官名詞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證據名詞
  • 傳喚名詞
(0920114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中之陳述(含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性質上屬傳聞證據,且一般而言,其等多未作具結,所為之供述,得否引為證據,素有爭議。惟依本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檢察事務官有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與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之權限;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亦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具有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等職權,若其等所作之筆錄毫無例外地全無證據能力,當非所宜。再者,如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中之陳述,係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為,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而於審判程序中,發生事實上無從為直接審理之原因時,仍不承認該陳述之證據適格,即有違背實體真實發見之訴訟目的。為補救採納傳聞法則,實務上所可能發生蒐證困難之問題,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立法例,增訂本條,於本條所列各款情形下,承認該等審判外之陳述,得採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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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59-3 條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5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59-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