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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59-3 條(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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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yvan0809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實務:本條援引為解釋「法官、檢察官前陳述」例外基準。所稱本條第3款「傳喚未到」:指依刑訴法第178條關於證人規定之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並得加以拘提,強制其到場作證。
ouyang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可信+必要
tingchen7777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絕對可信性_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狀況
st9004851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傳聞證人的證據能力,實務見解認得類推適用159-3,例外於符合時有證據能力;學說則認無證據能力,因涉及原始證據與傳聞證人的知覺、記憶、表達等危險性高,應回歸159條1項,認其無證據能力。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輔助機關)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一、死亡者。 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 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 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 絕對可信性 * 傳聞證人? 🔵部分學說: 原始證據與傳聞證人的知覺、記憶、表達等危險性高,應回歸159 1無證據能力 🥣實務: 類推適用159-3,例外於被告能行使「對質詰問權」或至少符合義務法則、歸責法則、防禦法則、佐證法則,則可以不到庭而使用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 是否剝奪被告詰問權(傳聞證據例外實質審查標準): 義務法則(用盡一切方法,證人仍無法到庭) 歸責法則(無法到庭之原因無法歸責國家) 防禦法則(被告未能親自詰問是否有替代之方法) 佐證法則(是否為唯一認被告有罪而過度侵害被告權利)
sarah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釋字582號 學者提出四大法則: 義務 歸責 防禦 佐證
chaichai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於審判中再陳述
chaichai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於審判中無法再爲陳述
chaichai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沒有檢察官!!!!!
anja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法院的傳喚、拘提義務。
zhone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59-2;§159-3在「偵查輔助人員」面前陳述才能擁有「證據能力」,顯然不足,所以在其他人面前陳述也可以類推適用§159-2;§159-3的規定賦予證據能力。目前實務慢慢轉向只要賦予被告能夠「對質詰問權」就可以擁有證據能力,除非符合義務法則、歸責法則、防禦法則、佐證法則,可以不到庭而使用傳聞證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