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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59-4 條(傳聞證據)

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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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59-4 條規範三類文書傳聞例外:公務文書、業務紀錄、其他可信特別情況文書,前兩款原則上有證據能力。

Q · 酒測報告、病歷這些文件可以直接當刑事證據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4 條,文書傳聞例外分三款:第一款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紀錄文書與證明文書(如酒測報告、稽查紀錄)、第二款業務之人於業務上常規製作的紀錄文書(如病歷、銀行明細、出勤紀錄)、第三款其他於可信特別情況下製作的文書(如 LINE 截圖、Email)。前兩款原則上有證據能力,除非顯有不可信;第三款須主張方正面證明可信。

白話解讀

警察開的酒測報告、醫院的驗傷診斷書、公司的出勤紀錄、銀行的交易明細。這些文件有一個共同點:它們是由執行特定職務或業務的人,在日常工作流程中製作的。沒有人在寫這些東西的時候預期它會被拿去法庭上用,正是這種「非為訴訟目的而製作」的特性,讓它們具有特殊的可信度。第 159-4 條把這類文書分成三類:第一款是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政府報告、稽查紀錄、地政登記),第二款是業務上的常規紀錄(醫療病歷、會計帳冊、航行日誌),第三款是其他可信的特別情況下製作的文書(兜底條款)。前兩款的門檻是「除非顯有不可信的情況」,翻過來說就是「原則上可信」。第三款反過來,要由主張方證明為什麼可信。三個款項,三種門檻,你手上的那份文件走哪一條路,決定了它進法庭的難度。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59-4 條為傳聞法則之文書例外規範,將具備制度性可信擔保的文書區分為三款: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與證明文書、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常規製作之紀錄與證明文書、其他於可信特別情況下製作之文書,並分別賦予不同層級的證據能力門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訴 159-4 條是什麼?

傳聞法則的文書例外,把可信文書分三款賦予證據能力

Q2酒測報告怎麼當證據?

走第一款公務員職務文書,原則可信,除非儀器校正或程序有瑕疵

Q3病歷在刑事案件有證據能力嗎?

有。走第二款業務常規紀錄,除非顯有不可信

Q4LINE 截圖能當刑事證據嗎?

可以但走第三款,須正面證明可信,建議搭配數位鑑識

Q5159-4 跟 159-5 有什麼不同?

159-4 是文書類型例外,159-5 是當事人同意的概括例外

Q6出勤紀錄怎麼證明我有/沒有在場?

公司打卡或門禁紀錄屬第二款業務常規紀錄,制度性可信度高

Q7公司內部簽呈、請款單算傳聞例外嗎?

算。屬第二款業務文書,常成為侵占案件的關鍵不利證據

Q8怎麼挑戰對方提出的文書證據?

前兩款主張顯不可信、第三款要求主張方正面證明可信特別情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kuan1kuan2kuan3
舉證責任方向由質疑方證明「顯有不可信」由質疑方證明「顯有不可信」由主張方正面證明「可信特別情況」
典型文書酒測報告、稽查紀錄、地政登記、報案三聯單病歷、銀行明細、出勤紀錄、會計帳冊LINE 截圖、Email、私人日記、未具職務性質的備忘錄
證據能力門檻低(原則可信)低(原則可信)高(須主動證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 323 条(公務員作成書類・業務文書の伝聞例外)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15조(당연히 증거능력이 있는 서류)
🇨🇳 中國刑事訴訟法 第 50 條、第 54 條(書證審查規定,無傳聞法則架構)
🇩🇪 德國StPO § 256(Verlesung amtlicher Erklärungen, Zeugnisse und Atteste)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427、art. 537(intime conviction 下書證自由心證)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803(6) Business Records Exception 與 803(8) Public Records Exce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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