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59-5 條(傳聞證據之能力)

  1. 1.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2. 2.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5 規定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或未異議者,得作為證據,是傳聞法則五大例外之一。

Q · 律師在法庭沒喊異議,傳聞證據就會被當證據用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5 第二項,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明知該陳述不符傳聞例外規定,卻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法律直接視為同意。換言之,律師調查證據時每一秒沉默,都可能在替當事人簽下證據同意書。實務上大量傳聞證據不是透過第 159 條之 1 至之 4 進場,而是透過本條的「擬制同意」悄悄取得證據能力。

白話解讀

法庭上有一種沉默,比說錯話更致命。刑事訴訟有個基本原則:別人在法庭外說的話(傳聞證據),原則上不能當證據(第159條)。但第159條之1到之4開了幾道例外的門。如果你的情況連這四道門都進不去呢?這條開了第五道:只要雙方當事人在審判中說「我同意」,法官也覺得合適,那份本來該被排除的證據就復活了。真正的殺手鐧在第二項:你的律師在法院調查證據時,明明知道某份證據是傳聞,卻沒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異議,法律直接視為「你同意了」。換句話說,律師的沉默等於替你簽了一張同意書。實務上大量的傳聞證據,不是透過前四條的正式例外進入審判的,而是透過這條的「沒人反對就算同意」悄悄溜進來的。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5 為傳聞法則第五道例外,建立當事人同意制度:第一項規範明示同意(當事人主動表示同意傳聞證據作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得採),第二項規範擬制同意(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視為同意),共同構成傳聞證據進入審判庭的最大宗管道。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律師忘了異議怎麼辦?能補救嗎?

只要言詞辯論還沒終結,隨時可以補提異議。實務上,有些律師會在言詞辯論前一次性對所有傳聞證據提出異議,這是一種防守策略。但如果言詞辯論已經終結,根據第二項,未異議就是同意,沒有補救管道。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對律師的表現有疑慮,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換律師或自己當庭提出異議,是你最後的保險。

Q2法官說的「認為適當」是什麼標準?

第一項規定法院要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才能採為證據。實務上法院會看:陳述當時有無受脅迫、陳述者與案件的利害關係、陳述的時間點離事件多近、有無其他證據可佐證。但當事人都同意了,法院駁回的比例極低。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明示同意某份證據但又希望減弱它的效果,可以在同意證據能力的同時,爭論它的證明力(可信度),這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Q3我主動同意某份傳聞證據進來,之後能反悔嗎?

原則上,一旦在審判程序中明示同意,要撤回非常困難。法院會認為你已經行使處分權。除非你能證明同意時有重大誤解(例如你以為那份文書的內容跟實際不同),否則翻不了。內行人提示:同意之前務必確認你讀過那份證據的全文。有些律師會策略性地同意部分傳聞證據進場,但對另一部分保留異議,這需要在同意時明確說清楚範圍。

Q4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5 是什麼?

傳聞法則第五道例外,建立當事人同意制度。當事人明示同意或未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異議的傳聞證據,取得證據能力。是實務上傳聞證據進場的最大宗管道。

Q5什麼叫擬制同意?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在法院調查證據時,明知該陳述是傳聞,卻沒在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法律直接視為同意。律師的沉默等於替當事人簽同意書。

Q6明示同意和擬制同意差在哪?

明示同意是當事人主動表示同意(戰略選擇),擬制同意是當事人未異議被法律推定(被動鎖定)。法律效果相同但操作空間完全不同。

Q7什麼叫聲明異議?

當事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當庭主張該證據不符傳聞例外規定,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程序行為。必須具體指出不符第 159 條之 1 至之 4 哪一款要件。

Q8律師沒喊異議怎麼補救?

言詞辯論終結前都還能補提異議,越早越好。終結後永久鎖定為合法證據,無法翻盤。上訴時主張律師疏忽也很難翻案。

Q9怎麼判斷哪些傳聞證據要異議?

開庭前列卷宗所有傳聞清單,分三類:(A)對己不利必異議(B)對己有利可不異議(讓它進來)(C)灰色地帶逐一評估。是有經驗律師和菜鳥的最大差距。

Q10聲明異議要怎麼提才有效?

法院調查該證據當下起立,具體指出該陳述違反第 159 條第 1 項且不符第 159 條之 1 至之 4 規定。泛泛說「對證據能力有異議」實務上效力存疑。

Q11明示同意可以撤回嗎?

原則不能撤回,除非證明同意時有重大誤解(如以為文書內容不同)。實務上極困難。同意前務必讀過該證據全文,並可保留部分證據異議。

Q12刑訴 159-5 vs 159-1 哪個比較強?

159-1 為實體要件型例外(法檢面前陳述),門檻高但證據能力穩固;159-5 為當事人處分型例外,門檻低但需當事人同意或不異議。檢察官常用 159-5 規避 159-1 的嚴格要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明示同意擬制同意
進場條件當事人在審判程序主動表示同意當事人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異議
意思表示形式口頭或書面明示沉默推定
策略主動性當事人主動選擇(戰略牌)被動被鎖定(漏掉的牌)
法院審酌需審酌「認為適當」不需另行審酌,直接適用
事後撤回可能極困難,須證明重大誤解言詞辯論終結前可補異議,終結後完全不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326 条(同意書面又は供述)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 318 조(당사자의 동의와 증거능력)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無對應條文,採直接審理但無傳聞同意制度)
🇩🇪 德國StPO § 251(Verlesung von Niederschriften und Urkunden mit Zustimm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427(liberté de la preuve 自由心證主義,無對應傳聞排除制度)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802(hearsay rule)+ Rule 103(objection waiver)+ Tennessee v. Street 引申的 stipulation 制度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