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58-4 條(證據排除法則)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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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規定,公務員違法取得之證據,其證據能力由法官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均衡認定。
Q · 警察違法蒐證得到的證據還能用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違法取得的證據不會自動排除,也不會自動採用。法官必須在「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間做個案權衡。實務上會考量五個因素:違法的嚴重程度、偵查人員主觀意圖、侵害的法益大小、犯罪的輕重、證據的不可替代性。重大犯罪配上輕微違法時傾向採用,輕罪配上嚴重違法時傾向排除。
白話解讀
警察違法搜索你家,翻出了毒品。毒品是真的,搜索是違法的。這些證據還能用嗎?前面幾條(第158條之2、之3)處理的是特定類型的違法證據,有明確的排除或採用規則。但現實中違法取證的方式千百種,不可能每一種都寫一條法律。本條就是那張兜底的網:所有不屬於前面特別規定的違法證據,全部丟進這裡,由法官用「人權保障」和「公共利益」兩個砝碼去權衡。這不是一條給你明確答案的規則,而是一個框架。法官必須在「保護你不受國家違法侵害」和「不讓犯罪者因為技術性理由脫罪」之間做判斷。實務上,法院發展出了幾個具體的權衡因素:違法的嚴重程度、主觀意圖、侵害的法益大小、犯罪的輕重、證據的不可替代性。越嚴重的違法配上越輕的犯罪,排除的可能性越高。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為違法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認定原則性條款,採權衡法則而非絕對排除主義,要求法官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是台灣刑事證據法處理偵查機關違法蒐證的核心兜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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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沒搜索票搜到的東西能當證據嗎?▾
不一定。要看違法嚴重程度、犯罪輕重、合法取得可能性,由法官權衡。
Q2刑事訴訟法 158-4 是什麼?▾
違法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權衡法則,非絕對排除主義。
Q3毒樹果實理論在台灣適用嗎?▾
未全面採用,延伸證據獨立審查,仍適用 158-4 權衡。
Q4權衡法則考量哪些因素?▾
違法嚴重度、主觀意圖、法益大小、犯罪輕重、證據替代可能性五項。
Q5私人偷錄的錄音能用嗎?▾
本條限公務員,但實務類推適用權衡精神。
Q6違法搜索的證據都會被排除嗎?▾
不會,重大犯罪配上輕微違法傾向採用,輕罪配上重大違法才排除。
Q7什麼時候要主張證據排除?▾
審判程序調查證據階段,越早越有利。
Q8158-4 跟 158-2、158-3 差在哪?▾
158-2、158-3 是特別排除規定,158-4 是兜底權衡條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 | option_b | option_c |
|---|---|---|---|
| 適用對象 | 刑訴 158-2 違法自白 | 刑訴 158-3 未具結證言 | 刑訴 158-4 兜底權衡 |
| 排除原則 | 原則排除(除非任意性無瑕疵) | 絕對排除 | 權衡認定 |
| 法官裁量空間 | 中度 | 低(幾乎無) | 高度 |
| 適用範圍 | 特定訊問瑕疵 | 證人證言瑕疵 | 所有其他違法蒐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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