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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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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2. 2.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3. 3.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4. 4.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證據不足時法院得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裁定駁回起訴。

Q · 被起訴了,但檢察官證據不夠,怎麼辦?

聲請法院依刑訴 161 II 駁回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二項,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得裁定通知檢察官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得裁定駁回起訴。被告或辯護人應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以書面具體分析證據不足之處,法官有具體理由才好寫裁定。

深度解讀

被起訴後的第一個本能反應幾乎都是錯的。你會想「我要怎麼證明自己是清白的」。但刑事訴訟的遊戲規則從頭到尾就不是這樣設計的。這條說得斬釘截鐵:檢察官要證明你有罪,不是你要證明自己無罪。他不只要「覺得你有罪」,他還必須拿出具體的證據方法(人證、物證、書證)讓法官信服。如果他拿不出來呢?第二項給了法官一把剪刀:在第一次開庭之前,法官就可以要求檢察官補正證據,補不出來的,法官可以直接裁定駁回起訴。你根本不用上法庭。這個機制在民國91年修法後加入,目的就是防止檢察官「先告再說」的濫訴。而且一旦駁回確定,除非有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等特殊情形(第260條),同一件事不能再告你第二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被告名詞
  • 舉證責任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 裁定名詞
  • 逾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起訴名詞
  • 駁回名詞
  • 非名詞
  • 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條文
  • 同一案件名詞
  • 再行起訴名詞
  • 諭知不受理名詞
  • 刑事訴訟法 第 260 條條文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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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