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0960025264 號
要旨
為因應通訊監察書核發程序之修正,訂定「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並自 96 年 12 月 11 日生效
主旨
訂定「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並自 96 年 12 月 1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因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將偵查中案件之通訊監察書核發,改由法官行之,爰訂定旨揭注意事項,並請各法院預先妥適規畫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一、為因應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業務,本院已建置臺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查核系統,以晶片卡管制,由專責人員負責製發通訊監察書業務;惟夜間或假日值班,仍需由值班人員製發通訊監察書,是請法院儘早責成所屬資訊室人員,務必於本法施行前,對相關作業人員進行「通訊監察查核系統」使用訓練,以利業務運行。
二、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妥適指定專責人員配發晶片卡,並規畫作業流程,以防止洩密情事。且通訊監察案件之辦理程序不公開,應提示相關承辦人員嚴守保密義務。
三、鑑於檢察官之通訊監察聲請書所附案情報告以詳載監察對象資料及監察理由,是法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必要時,「監察對象」欄得隱匿部分姓名或以代號為之,俾防傳遞或投單過程,不慎洩密;至於「監察理由」欄,則得簡要記載「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餘詳如聲請卷」。
四、為貫徹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業務保密需求,使用臺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查核系統,須以晶片卡及帳號密碼,始得進入系統操作。另為因應法院值班制度,特置值班晶片卡乙張,除值班期間外,應指定專人保管,值班人員得憑卡列印前案歷次監察紀錄表、審核表及通訊監察書附卷陳法官核閱,凡使用值班晶片卡者,應確實管制,並登簿備查。但法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案件,勿庸列前案歷次監察紀錄表及審核表。
五、法院如以少數專責法官辦理通訊監察業務,其事務分配及辦案件數如何折抵,允本於公平原則,預先妥為規畫。
六、為兼顧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業務之時效,請法院於本法施行前與檢察署協調檢察官聲請通訊監察、法官徵詢檢察官意見之方式及如何以專簿快速送達准駁結果,並設置專責窗口,受理檢察官聲請補發通訊監察書業務。復請邀集轄區檢警調等聲請及執行機關,協調落實通訊監察結束陳報法院通知受監察人,並確實以書面載明監察通訊所得內容及有無獲得監察目的等相關資料。
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執行機關於監察通訊結束時,應即敘明受監察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報由檢察官、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陳報法院通知受監察人。」準此,通訊監察結束後,自應責由司法事務官或書記官辦理通知事宜,並以法院名義行之,本院已於通訊監察查核系統置有相關例稿備用。
八、法院收受檢察官聲請核發或補發通訊監察書案件,應於封面詳載收文時間及日期,俾供法官審核聲請有無逾時。
九、有關受監察對象為少年之案件,因該案件移送少年法院(庭)前,尚非屬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如需核發通訊監察書,似勿庸由少年法院(庭)法官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十、檢送旨揭注意事項、法院辦理通訊監察作業流程及參考資料各乙份供參(如附件)。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最高法院、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法務部調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