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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63-1 條(調查證據之程式)

  1. 1.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應以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二、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需之時間。 三、聲請調查之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目錄。若僅聲請調查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一部分者,應將該部分明確標示。
  2. 2.調查證據聲請書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速送達
  3. 3.不能提出第一項之書狀而有正當理由或其情況急迫者,得以言詞為之。
  4. 4.前項情形,聲請人應就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分別陳明,由書記官製作筆錄;如他造不在場者,應將筆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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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63-1條規範調查證據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三事項:證據與待證事實關係、證人資訊與時間、文書目錄;急迫得言詞為之。

Q · 聲請調查證據要寫什麼樣的書狀?沒寫好真的會被法院退件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63-1條第一項,聲請調查證據的書狀必須具體記載三件事:(1) 聲請調查的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的關係;(2) 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通譯的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需時間;(3) 聲請調查文書的目錄或標示重點段落。書狀需按對造人數提繕本由法院送達。情況急迫或有正當理由時可以言詞為之,但仍要逐項陳明由書記官製作筆錄。

白話解讀

你的律師找到了一個關鍵證人,能翻轉整個案情。他向法院聲請傳喚,但法院退回來了,理由不是「不必要」,而是「格式不符」。這種事真的會發生。163條之1規定了聲請調查證據的「說明書」格式:你要寫清楚你要調查什麼證據、這個證據跟你要證明的事實之間是什麼關係、如果是傳證人要寫出姓名性別住址和預計需要多少時間詰問、如果是文書要列目錄標明你要調查的是哪一段。這份書狀還要按對方人數提出副本讓法院送達。有正當理由或情況急迫時可以用口頭代替,但你仍然要逐項陳明,由書記官當場做筆錄。這條看起來只是繁瑣的程序規定,但它的實戰意義是:寫得好的聲請書狀,法院很難駁回;寫得爛的,法院有充分理由退你件。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63-1條為刑事訴訟調查證據聲請的程式規範,明定書面聲請的三款必載事項、繕本送達義務、以及急迫情況下言詞聲請的例外要件。本條於民國92年(2003年)增訂,配合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強化,參考民事訴訟法第266條準備書狀格式設計,確保法院及對造能預先掌握聲請內容並安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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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請調查證據的書狀一定要請律師寫嗎?

法律上被告可以自己寫。但實務上這份書狀的品質直接影響法官的態度。第一款要求你說明「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這需要法律論證能力。如果你沒有律師,至少參考本條第一項三款的格式逐項填寫,不要漏項。內行人提示: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幫經濟弱勢的被告指派律師,不只是開庭辯護,書狀撰寫也包含在內。

Q2法院收到聲請書狀後會怎麼處理?

法院收到後應盡速將副本送達給對方(第二項)。對方看到後可以表示意見(同意、反對、或補充)。法院綜合雙方意見決定是否調查。如果法院認為不必要,依第163-2條以裁定駁回。內行人提示:書狀送達給對方這個環節很重要。如果你知道對方即將提出某個證據,收到副本後你有時間準備反駁策略,而不是在法庭上被突襲。

Q3刑事訴訟法第163-1條是什麼?

規範調查證據聲請書狀的三款必載事項,民國92年配合當事人進行主義增訂。

Q4調查證據聲請書狀的三款必載事項是哪三項?

(1) 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2) 證人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時間 (3) 文書目錄或重點標示。

Q5什麼叫「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你聲請的這個證據要證明哪一個具體事實主張、如何證明、與其他證據如何配合的法律論證。

Q6本條的「繕本送達」是什麼意思?

把書狀副本送給對造,讓對造提前知悉聲請內容並準備回應,是程序公平的核心。

Q7調查證據聲請書狀怎麼寫?

依第一項三款逐項記載 → 備齊對造人數繕本 → 送交法院由法院送達對造。準備程序提出最佳。

Q8急迫時可以用言詞聲請怎麼做?

於庭期中以言詞陳明 → 但仍要逐項說清三款內容 → 由書記官製作筆錄 → 他造不在場者送達筆錄。

Q9怎麼讓書狀被法院採納機率最高?

準備程序階段就提交(不要拖到審判期日)+ 三款逐項對照填滿 + 第一款的法律論證寫具體。

Q10我沒有律師,怎麼自己寫聲請書狀?

對照本條第一項三款逐項填寫 + 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 參考實務範本但不照抄。

Q11刑訴163-1 vs 民訴266 差在哪?

本條是刑事「調查證據聲請」的程式,民訴266是「準備書狀」整理當事人主張;兩者邏輯相通但功能不同,前者準備證據,後者準備主張。

Q12書面聲請 vs 言詞聲請哪個有利?

書面為原則、言詞為例外。書面有準備充分、可預先策略部署的優勢;言詞限急迫或正當理由,且陳述遺漏視為未聲請風險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書面聲請言詞聲請
聲請方式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三款事項庭期中逐項陳明三款內容
前提要件原則方式,無特殊要件有正當理由或情況急迫
繕本義務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他造不在場者應送達筆錄
送達主體法院送達繕本法院送達筆錄
風險點格式不符遭退件,浪費時間陳述遺漏被視為未聲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298条、第299条(証拠調べの請求と提示)+ 刑事訴訟規則 第188条之2、第188条之3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94조(당사자의 증거신청)+ 형사소송규칙 제132조의2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92条(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 德國StPO § 219(Beweisanträge des Angeklagten)+ § 244(Untersuchungsgrundsatz und Beweisanträge)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82-1(demandes d'actes durant l'instruction)+ article 442-1(demandes durant l'audience)
🇺🇸 美國Sixth Amendment Compulsory Process Clause + FRCP Rule 17(subpoena)+ FRE Rule 104(preliminary admissibility determin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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