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63-1 條(調查證據之程式)
- 1.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應以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二、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需之時間。 三、聲請調查之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目錄。若僅聲請調查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一部分者,應將該部分明確標示。
- 2.調查證據聲請書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速送達。
- 3.不能提出第一項之書狀而有正當理由或其情況急迫者,得以言詞為之。
- 4.前項情形,聲請人應就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分別陳明,由書記官製作筆錄;如他造不在場者,應將筆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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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63-1條規範調查證據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三事項:證據與待證事實關係、證人資訊與時間、文書目錄;急迫得言詞為之。
Q · 聲請調查證據要寫什麼樣的書狀?沒寫好真的會被法院退件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63-1條第一項,聲請調查證據的書狀必須具體記載三件事:(1) 聲請調查的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的關係;(2) 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通譯的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需時間;(3) 聲請調查文書的目錄或標示重點段落。書狀需按對造人數提繕本由法院送達。情況急迫或有正當理由時可以言詞為之,但仍要逐項陳明由書記官製作筆錄。
白話解讀
你的律師找到了一個關鍵證人,能翻轉整個案情。他向法院聲請傳喚,但法院退回來了,理由不是「不必要」,而是「格式不符」。這種事真的會發生。163條之1規定了聲請調查證據的「說明書」格式:你要寫清楚你要調查什麼證據、這個證據跟你要證明的事實之間是什麼關係、如果是傳證人要寫出姓名性別住址和預計需要多少時間詰問、如果是文書要列目錄標明你要調查的是哪一段。這份書狀還要按對方人數提出副本讓法院送達。有正當理由或情況急迫時可以用口頭代替,但你仍然要逐項陳明,由書記官當場做筆錄。這條看起來只是繁瑣的程序規定,但它的實戰意義是:寫得好的聲請書狀,法院很難駁回;寫得爛的,法院有充分理由退你件。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63-1條為刑事訴訟調查證據聲請的程式規範,明定書面聲請的三款必載事項、繕本送達義務、以及急迫情況下言詞聲請的例外要件。本條於民國92年(2003年)增訂,配合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強化,參考民事訴訟法第266條準備書狀格式設計,確保法院及對造能預先掌握聲請內容並安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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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163-1條是什麼?▾
規範調查證據聲請書狀的三款必載事項,缺項可能被法院駁回。
Q2調查證據聲請書狀要寫哪三件事?▾
證據與待證事實關係、證人資訊與預期詰問時間、文書目錄或重點標示。
Q3急迫時可以不寫書狀嗎?▾
可以言詞聲請,但仍要逐項陳明所有書狀應記載事項,由書記官製作筆錄。
Q4書狀為什麼要按對造人數提繕本?▾
讓對造預先看到聲請內容,準備同意或反對的攻防,這是程序公平的核心。
Q5聲請書狀沒寫好會怎樣?▾
法院可依本條與第163-2條以格式不符或不必要為由駁回,等於證據進不了門。
Q6本條跟民事訴訟法第266條差在哪?▾
民事準備書狀是當事人主張的整理,本條是調查證據的程式;兩者邏輯相通但功能不同。
Q7誰可以聲請調查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告訴人可透過檢察官請求。
Q8書狀的繕本要送達給誰?▾
對造人。法院接受繕本後應速送達對方,使其知悉並準備回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書面聲請 | 言詞聲請 |
|---|---|---|
| 聲請方式 | 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三款事項 | 庭期中逐項陳明三款內容 |
| 前提要件 | 原則方式,無特殊要件 | 有正當理由或情況急迫 |
| 繕本義務 |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 他造不在場者應送達筆錄 |
| 送達主體 | 法院送達繕本 | 法院送達筆錄 |
| 風險點 | 格式不符遭退件,浪費時間 | 陳述遺漏被視為未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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