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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63-1調查證據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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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應以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二、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需之時間。 三、聲請調查之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目錄。若僅聲請調查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一部分者,應將該部分明確標示。
  2. 2.調查證據聲請書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速送達
  3. 3.不能提出第一項之書狀而有正當理由或其情況急迫者,得以言詞為之。
  4. 4.前項情形,聲請人應就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分別陳明,由書記官製作筆錄;如他造不在場者,應將筆錄送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63-1條規範調查證據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三事項:證據與待證事實關係、證人資訊與時間、文書目錄;急迫得言詞為之。

Q · 聲請調查證據要寫什麼樣的書狀?沒寫好真的會被法院退件嗎?

三款必載事項缺一就可能被退

依刑事訴訟法第163-1條第一項,聲請調查證據的書狀必須具體記載三件事:(1) 聲請調查的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的關係;(2) 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通譯的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需時間;(3) 聲請調查文書的目錄或標示重點段落。書狀需按對造人數提繕本由法院送達。情況急迫或有正當理由時可以言詞為之,但仍要逐項陳明由書記官製作筆錄。

白話解讀

你的律師找到了一個關鍵證人,能翻轉整個案情。他向法院聲請傳喚,但法院退回來了,理由不是「不必要」,而是「格式不符」。這種事真的會發生。163條之1規定了聲請調查證據的「說明書」格式:你要寫清楚你要調查什麼證據、這個證據跟你要證明的事實之間是什麼關係、如果是傳證人要寫出姓名性別住址和預計需要多少時間詰問、如果是文書要列目錄標明你要調查的是哪一段。這份書狀還要按對方人數提出副本讓法院送達。有正當理由或情況急迫時可以用口頭代替,但你仍然要逐項陳明,由書記官當場做筆錄。這條看起來只是繁瑣的程序規定,但它的實戰意義是:寫得好的聲請書狀,法院很難駁回;寫得爛的,法院有充分理由退你件。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63-1條為刑事訴訟調查證據聲請的程式規範,明定書面聲請的三款必載事項、繕本送達義務、以及急迫情況下言詞聲請的例外要件。本條於民國92年(2003年)增訂,配合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強化,參考民事訴訟法第266條準備書狀格式設計,確保法院及對造能預先掌握聲請內容並安排程序。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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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聲請調查證據的書狀一定要請律師寫嗎?

法律上被告可以自己寫。但實務上這份書狀的品質直接影響法官的態度。第一款要求你說明「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這需要法律論證能力。如果你沒有律師,至少參考本條第一項三款的格式逐項填寫,不要漏項。內行人提示: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幫經濟弱勢的被告指派律師,不只是開庭辯護,書狀撰寫也包含在內。

Q2法院收到聲請書狀後會怎麼處理?

法院收到後應盡速將副本送達給對方(第二項)。對方看到後可以表示意見(同意、反對、或補充)。法院綜合雙方意見決定是否調查。如果法院認為不必要,依第163-2條以裁定駁回。內行人提示:書狀送達給對方這個環節很重要。如果你知道對方即將提出某個證據,收到副本後你有時間準備反駁策略,而不是在法庭上被突襲。

Q3刑事訴訟法第163-1條是什麼?

規範調查證據聲請書狀的三款必載事項,民國92年配合當事人進行主義增訂。

Q4調查證據聲請書狀的三款必載事項是哪三項?

(1) 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2) 證人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時間 (3) 文書目錄或重點標示。

Q5什麼叫「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你聲請的這個證據要證明哪一個具體事實主張、如何證明、與其他證據如何配合的法律論證。

Q6本條的「繕本送達」是什麼意思?

把書狀副本送給對造,讓對造提前知悉聲請內容並準備回應,是程序公平的核心。

Q7調查證據聲請書狀怎麼寫?

依第一項三款逐項記載 → 備齊對造人數繕本 → 送交法院由法院送達對造。準備程序提出最佳。

Q8急迫時可以用言詞聲請怎麼做?

於庭期中以言詞陳明 → 但仍要逐項說清三款內容 → 由書記官製作筆錄 → 他造不在場者送達筆錄。

Q9怎麼讓書狀被法院採納機率最高?

準備程序階段就提交(不要拖到審判期日)+ 三款逐項對照填滿 + 第一款的法律論證寫具體。

Q10我沒有律師,怎麼自己寫聲請書狀?

對照本條第一項三款逐項填寫 + 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 參考實務範本但不照抄。

Q11刑訴163-1 vs 民訴266 差在哪?

本條是刑事「調查證據聲請」的程式,民訴266是「準備書狀」整理當事人主張;兩者邏輯相通但功能不同,前者準備證據,後者準備主張。

Q12書面聲請 vs 言詞聲請哪個有利?

書面為原則、言詞為例外。書面有準備充分、可預先策略部署的優勢;言詞限急迫或正當理由,且陳述遺漏視為未聲請風險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書面聲請言詞聲請
聲請方式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三款事項庭期中逐項陳明三款內容
前提要件原則方式,無特殊要件有正當理由或情況急迫
繕本義務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他造不在場者應送達筆錄
送達主體法院送達繕本法院送達筆錄
風險點格式不符遭退件,浪費時間陳述遺漏被視為未聲請

書面聲請

聲請方式
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三款事項
前提要件
原則方式,無特殊要件
繕本義務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送達主體
法院送達繕本
風險點
格式不符遭退件,浪費時間

言詞聲請

聲請方式
庭期中逐項陳明三款內容
前提要件
有正當理由或情況急迫
繕本義務
他造不在場者應送達筆錄
送達主體
法院送達筆錄
風險點
陳述遺漏被視為未聲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298条、第299条(証拠調べの請求と提示)+ 刑事訴訟規則 第188条之2、第188条之3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94조(당사자의 증거신청)+ 형사소송규칙 제132조의2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92条(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德國StPO § 219(Beweisanträge des Angeklagten)+ § 244(Untersuchungsgrundsatz und Beweisanträge)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82-1(demandes d'actes durant l'instruction)+ article 442-1(demandes durant l'audience)
美國Sixth Amendment Compulsory Process Clause + FRCP Rule 17(subpoena)+ FRE Rule 104(preliminary admissibility determinat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1

(0920114 增訂)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應以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二、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需之時間。   三、聲請調查之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目錄。若僅聲請調查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一部分者,應將該部分明確標示。   調查證據聲請書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速送達。   不能提出第一項之書狀而有正當理由或其情況急迫者,得以言詞為之。   前項情形,聲請人應就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分別陳明,由書記官製作筆錄;如他造不在場者,應將筆錄送達。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在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色彩,淡化職權進行主義之刑事訴訟制度下,證據調查為整個審判程序之核心,其中當事人間互為攻擊、防禦更為法庭活動中調查證據程序之重點所在。為使證據之調查集中而有效率、訴訟程序之進行順利而迅速,聲請調查證據之方式,應予明定,始克有成。是以,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時,不論於審判期日或準備程序,均應以書狀分別具體記載:請求之各項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證人等年籍資料及預定詰問時間、文書證據之目錄及標明欲請求調查的特定部分,使爭點集中,當事人得以預測攻擊、防禦之方法,法院亦得適當行使對調查證據之訴訟指揮權,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八十八條之二、第一百八十八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九條之規定,增訂本條第一項。   三、在以當事人互相攻擊、防禦為法庭活動主軸之調查證據程序中,任何調查證據之聲請及主張,應讓他造當事人充分明瞭,使其得於期日前,預為充分準備,並調整攻擊、防禦的態勢,使審判程序公開化。爰增訂第二項應提出、送達調查證據聲請狀繕本予他造當事人之規定,俾便審理集中而有效率,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拖延,達到審理集中化、透明化的目標。   四、調查證據之聲請以書狀為之,固較為明瞭,然若聲請人有正當理由或情況急迫無法提出書狀,例如於審判期日或訊問時,依案件進行之情形,若未當場調查某項證據,該證據容有逸失或無法再調查之可能,或被告未聘律師,亦不識字,無人得以代撰聲請狀等情形,此時若仍堅持調查證據之聲請,一律須以書狀為之,恐緩不濟急,反而有可能造成程序之拖延,對於被告防禦權之保障亦不周延。爰增訂本條第三、四項,規定得以言詞代書狀聲請之情形,及筆錄送達之規定,以彈性處理審判程序中之各種聲請調查證據情狀。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待證事實名詞
  • 傳喚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通譯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詰問名詞
  • 送達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陳明名詞
  • 書記官名詞
(0920114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   二、在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色彩,淡化職權進行主義之刑事訴訟制度下,證據調查為整個審判程序之核心,其中當事人間互為攻擊、防禦更為法庭活動中調查證據程序之重點所在。為使證據之調查集中而有效率、訴訟程序之進行順利而迅速,聲請調查證據之方式,應予明定,始克有成。是以,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時,不論於審判期日或準備程序,均應以書狀分別具體記載:請求之各項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證人等年籍資料及預定詰問時間、文書證據之目錄及標明欲請求調查的特定部分,使爭點集中,當事人得以預測攻擊、防禦之方法,法院亦得適當行使對調查證據之訴訟指揮權,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八十八條之二、第一百八十八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九條之規定,增訂本條第一項。   三、在以當事人互相攻擊、防禦為法庭活動主軸之調查證據程序中,任何調查證據之聲請及主張,應讓他造當事人充分明瞭,使其得於期日前,預為充分準備,並調整攻擊、防禦的態勢,使審判程序公開化。爰增訂第二項應提出、送達調查證據聲請狀繕本予他造當事人之規定,俾便審理集中而有效率,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拖延,達到審理集中化、透明化的目標。   四、調查證據之聲請以書狀為之,固較為明瞭,然若聲請人有正當理由或情況急迫無法提出書狀,例如於審判期日或訊問時,依案件進行之情形,若未當場調查某項證據,該證據容有逸失或無法再調查之可能,或被告未聘律師,亦不識字,無人得以代撰聲請狀等情形,此時若仍堅持調查證據之聲請,一律須以書狀為之,恐緩不濟急,反而有可能造成程序之拖延,對於被告防禦權之保障亦不周延。爰增訂本條第三、四項,規定得以言詞代書狀聲請之情形,及筆錄送達之規定,以彈性處理審判程序中之各種聲請調查證據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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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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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163-1 條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應以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16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16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