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78 條(證人之到場義務及制裁)
- 1.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 2.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 3.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 4.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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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規範證人不到場制裁:三萬元以下罰鍰加拘提,可並用可反覆,須有正當理由才免責。
Q · 收到法院證人傳票不去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罰鍰和拘提可同時並用、可反覆施加,每次不到場都可再罰再拘提。檢察官傳喚的證人不到場,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對罰鍰裁定 10 日內可提起抗告。
白話解讀
三萬塊罰鍰加上警察到你家把你帶走。這是你無視法院證人傳票的代價。很多人收到傳票第一反應是「跟我沒關係我不去」,但法律把「不去」定義為一種需要被懲罰的行為。第178條分兩層:第一層是經濟制裁,最高新台幣三萬元罰鍰。第二層是人身強制,拘提,由司法警察把你帶到法院。而且這兩種手段可以同時使用,不是二擇一。「再傳不到者,亦同」意味著罰鍰和拘提可以反覆施加。你不是只被罰一次就沒事了,每一次合法傳喚你都不到場,每一次都可以再罰再拘提。但這裡有一個關鍵限定詞:「無正當理由」。住院、出國、天災,這些是正當理由。「不想去」「工作很忙」「跟我沒關係」,這些不是。拘提證人準用逮捕被告的程序規定(第77至83條、第89至91條),意味著拘提時必須出示票、必須告知原因,不能黑箱作業。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為證人到場義務之強制條款,建立兩階段制裁機制:罰鍰(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與拘提(準用第 77 至 83 條、第 89 至 91 條被告拘提程序),並設「無正當理由」要件、抗告救濟與檢察官聲請程序,平衡司法權威與人身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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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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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證人不到場罰多少錢?▾
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由法院裁定。
Q2證人會被拘提嗎?▾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得拘提,準用被告拘提程序。
Q3罰鍰可以抗告嗎?▾
可以。對罰鍰裁定 10 日內得提起抗告。
Q4什麼是正當理由?▾
住院、出國、天災等客觀不能到場原因;「工作忙」「不想去」不算。
Q5檢察官能直接罰證人嗎?▾
不能。檢察官須聲請該管法院裁定,法院才有罰鍰權。
Q6罰鍰繳了就不用作證了嗎?▾
不行。罰鍰不能買斷作證義務,法院會再傳,再不到再罰再拘提。
Q7拘提證人會被關嗎?▾
不會。拘提僅是強制到場作證,不是逮捕犯人,作證完即可離去。
Q8民事證人不到場罰多少?▾
民事訴訟法第 303 條規定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金額與刑訴相同但程序略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刑訴第178條 | 民訴第303條 | 行政訴訟法第148條 |
|---|---|---|---|
| 制裁手段 | 罰鍰三萬以下+拘提,得並用反覆 | 罰鍰三萬以下+拘提,得並用反覆 | 罰鍰三萬以下+拘提 |
| 罰鍰裁定機關 | 法院(檢方傳喚須聲請法院裁定) | 受訴法院直接裁定 | 行政法院直接裁定 |
| 救濟方式 | 10 日內抗告 | 10 日內抗告 | 10 日內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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