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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78 條(證人之到場義務及制裁)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2.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3.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4.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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