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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78 條(證人之到場義務及制裁)

  1. 1.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2. 2.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3. 3.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4. 4.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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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規範證人不到場制裁:三萬元以下罰鍰加拘提,可並用可反覆,須有正當理由才免責。

Q · 收到法院證人傳票不去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罰鍰和拘提可同時並用、可反覆施加,每次不到場都可再罰再拘提。檢察官傳喚的證人不到場,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對罰鍰裁定 10 日內可提起抗告。

白話解讀

三萬塊罰鍰加上警察到你家把你帶走。這是你無視法院證人傳票的代價。很多人收到傳票第一反應是「跟我沒關係我不去」,但法律把「不去」定義為一種需要被懲罰的行為。第178條分兩層:第一層是經濟制裁,最高新台幣三萬元罰鍰。第二層是人身強制,拘提,由司法警察把你帶到法院。而且這兩種手段可以同時使用,不是二擇一。「再傳不到者,亦同」意味著罰鍰和拘提可以反覆施加。你不是只被罰一次就沒事了,每一次合法傳喚你都不到場,每一次都可以再罰再拘提。但這裡有一個關鍵限定詞:「無正當理由」。住院、出國、天災,這些是正當理由。「不想去」「工作很忙」「跟我沒關係」,這些不是。拘提證人準用逮捕被告的程序規定(第77至83條、第89至91條),意味著拘提時必須出示票、必須告知原因,不能黑箱作業。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為證人到場義務之強制條款,建立兩階段制裁機制:罰鍰(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與拘提(準用第 77 至 83 條、第 89 至 91 條被告拘提程序),並設「無正當理由」要件、抗告救濟與檢察官聲請程序,平衡司法權威與人身自由保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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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證人不到場罰多少錢?

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由法院裁定。

Q2證人會被拘提嗎?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得拘提,準用被告拘提程序。

Q3罰鍰可以抗告嗎?

可以。對罰鍰裁定 10 日內得提起抗告。

Q4什麼是正當理由?

住院、出國、天災等客觀不能到場原因;「工作忙」「不想去」不算。

Q5檢察官能直接罰證人嗎?

不能。檢察官須聲請該管法院裁定,法院才有罰鍰權。

Q6罰鍰繳了就不用作證了嗎?

不行。罰鍰不能買斷作證義務,法院會再傳,再不到再罰再拘提。

Q7拘提證人會被關嗎?

不會。拘提僅是強制到場作證,不是逮捕犯人,作證完即可離去。

Q8民事證人不到場罰多少?

民事訴訟法第 303 條規定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金額與刑訴相同但程序略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刑訴第178條民訴第303條行政訴訟法第148條
制裁手段罰鍰三萬以下+拘提,得並用反覆罰鍰三萬以下+拘提,得並用反覆罰鍰三萬以下+拘提
罰鍰裁定機關法院(檢方傳喚須聲請法院裁定)受訴法院直接裁定行政法院直接裁定
救濟方式10 日內抗告10 日內抗告10 日內抗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150 条(証人の不出頭に対する制裁)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51조(증인의 불출석에 대한 제재)
🇨🇳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 193 條(證人出庭作證)+ 第 67 條(拘傳)
🇩🇪 德國StPO § 51(Folgen des Ausbleibens eines Zeug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109(témoin défaillant)
🇺🇸 美國Fed. R. Crim. P. Rule 17(c)+ 28 U.S.C. § 1826(recalcitrant witnes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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