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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1)院台廳刑一字第 12862 號
要旨
檢送「提高證人到庭意願具體方案」
主旨
檢送「提高證人到庭意願具體方案」一份 (如附件) 。請 查照。
說明
為提高證人到庭意願,順暢法庭活動,俾落實交互詰問制度,特訂定本方案,以利第一、二審法院遵行。
附件
提高證人到庭願意具體方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九一) 院台廳刑一字第一二八六二號函臺 目的為順暢法庭活動,法院應落實本方案之具體措施,俾提高證人到庭意願,以利交互詰問之實施。
貳 具體措施一 法院寄發傳票、通知書時,應附具「證人作證注意事項」,列載證人作證義務之法條、違反作證義務之效果、證人之權利、得請求之日費、旅費金額、待証事實及提示應攜帶之資料,並得視個案註記證人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二 法院傳訊證人時,應註記法院及書記官連絡電話、法院地圖及可利用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以利證人到庭。
三 法院鄰近之道路及其他重要路口,應設置明顯路標,俾便證人循線到院。
四 法官指定庭期,宜酌留證人請假及安排私人事務之時間,以免時間衝突,致證人不便到庭。並得視實際情況,指示書記官事先徵詢證人方便應訊之時間。對於肢體殘障,須特殊照護之證人,儘量派員協助其到庭。
五 法院應落實下列證人人身安全保護措施:
(一) 於法院適當區域規劃證人休息室 (區) ,俾與當事人區隔,以免證人於庭訊前受干擾。
(二) 設置指認室或於法庭內以欄杆等區隔證人與當事人,以免證人於庭訊時受干擾。
(三) 法官指定庭期時,宜注意案件庭訊時間之間隔,並準時開庭,避免證人久候。
(四) 證人作證完畢,無再訊問或對質、詰問之必要者,得許其先行退庭;同時退庭時,可區分走道,避免其與當事人同時離開法院。
(五) 證人作證完畢,如有安全顧慮或受騷擾之虞,必要時得指派法警護送離開法院,並提示如受侵犯或騷擾時,請求保護之方法,以提高證人之安全感。
六 證人若無對質、詰問必要,得依其聲請准予單獨訊問,必要時亦得於法律規定下,於證人所在地或適當場所為訊問。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依「法院遠距訊問試辦作業要點」,為遠距訊問。
七 證人為兒童或少年,法官開庭時宜注意其有無適當之人陪同,必要時得請法院適當之人陪伴,避免其心生恐懼。
八 證人之待證事項與案情有重要關係部分,宜一次證述明確,避免一再傳訊,或上訴後再傳訊,遭致民怨,影響其到庭意願。
九 法庭內應設置高度適當、位置合宜之證人席位,俾證人得就座應訊及觀覽電腦螢幕之筆錄內容。
一○ 法院於客觀條件許可下,對證人得提供停車位、保姆及專人 (例如司法志工) 接待等服務。
一一 法院應切實依證人日旅費支給要點,主動支給證人日旅費。
一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已將證人無故不到場者之罰鍰額度,提高為新台幣三萬元以下。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得衡情科以適當之罰鍰,以約束證人到庭。
一三 為加強拘提證人之效果,宜儘量交由法院法警執行。
一四 專家為鑑定人到庭陳述鑑定意見者,就其專業應給予適度的尊重,並避免其受到不當之騷擾。
一五 法院應協調所在地之檢察機關,依法務部頒「加強法律教育實施要點」,加強宣導法律教育,使民眾了解國民皆有作證之義務。
一六 法院應協調所在地之各級學校,依教育部頒「各級學校法治教育實施要點」,加強宣導法治教育,使學生具備有國民作證義務之觀念。
一七 法院應協調所在地之檢察機關、警察機關,切實依證人保護法,提供證人保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