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79 條(拒絕證言(一)-公務員)
- 1.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
- 2.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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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範公務員作證職務秘密之程序,須先得監督機關允許,但該機關除有妨害國家利益外不得拒絕。
Q · 公務員握有關鍵證據,但說「這是機密」不能講,怎麼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項,公務員(含已退休者)就職務上應守秘密事項作證,須先得該管監督機關之允許。但第二項明定該機關除有妨害國家利益外,不得拒絕。實務操作上由法院或檢察官向監督機關發函聲請,若機關拒絕應出具書面理由並指明具體妨害之國家利益內容。
白話解讀
一場刑事案件裡,關鍵證據鎖在某個公務員腦子裡,他在職務上知道的事足以翻轉判決。你以為只要傳他來作證就好了?沒那麼簡單。公務員對職務上的秘密有保密義務,要讓他開口,法院或檢察官必須先向他的監督機關取得允許。但這裡藏著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翻轉:第二項直接規定,除非涉及真正的國家利益,監督機關「不得拒絕」。法律在這裡替你踢開了一道門:政府不能動不動就拿「機密」兩個字當擋箭牌。如果你是需要這個證人的當事人,你要做的不是跟公務員本人交涉,而是把壓力精準投射到他的監督機關。這條存在的意義,就是確保國家權力不能藉由保密義務把真相永遠鎖起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範公務員(含曾為公務員之人)就職務上應守秘密事項作證之程序要件:作證前須得監督機關允許,但該機關除涉及妨害國家利益外不得拒絕。本條為證人作證義務與公務機密保護之程序橋樑,是台灣刑事證據法中防止國家機關以保密義務阻斷司法真實發見的關鍵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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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務員可以拒絕作證嗎?▾
就職務秘密事項須得監督機關允許,但機關原則上不得拒絕。
Q2機關如何認定「妨害國家利益」?▾
須具體說明,不得抽象援引「機密」二字搪塞。
Q3退休公務員還受本條拘束嗎?▾
受。「曾為公務員之人」一樣需要監督機關允許。
Q4公務員自己想講可以嗎?▾
不行。未經允許自行洩密可能觸犯刑法132條。
Q5聲請允許要多久?▾
無法定期限,實務上法院可催促並依職權處理。
Q6監督機關不回應怎麼辦?▾
向法院陳報,請法院再次函催並記載於裁判中。
Q7民事訴訟有類似規定嗎?▾
有,民事訴訟法第306條與本條結構類似。
Q8本條與親屬拒絕證言有何不同?▾
本條是公務機密理由、第180條是親屬關係理由,性質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務員(§179) | 親屬(§180) | 一般證人 |
|---|---|---|---|
| 拒絕證言理由 | 職務上應守之秘密 | 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 | 原則無拒絕證言權 |
| 拒絕主體 | 監督機關(非公務員本人) | 證人本人 | — |
| 拒絕門檻 | 須妨害國家利益(高門檻) | 親屬關係存在即可 | — |
| 未經允許作證後果 | 可能觸犯刑法132條洩密罪 | 證言仍有效,但證人自擔風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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