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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96 條(再行傳訊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人已由法官合法訊問,且於訊問時予當事人詰問之機會,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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