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96 條(再行傳訊之限制)

證人已由法官合法訊問,且於訊問時予當事人詰問之機會,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96 條規範證人禁止重複傳喚的三要件:法官合法訊問、當事人有詰問機會、陳述明確無訊問必要。

Q · 證人來過一次法院,可以拒絕再傳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96 條,證人「不得再行傳喚」必須同時滿足三個要件:(1) 由法官(不是檢察官)合法訊問、(2) 訊問時當事人有詰問機會、(3) 陳述明確無再問必要。任一要件不滿足,證人仍須到庭。實務上偵查中檢察官的訊問不算「法官訊問」,因此偵查筆錄不能用本條免除審判中的傳喚義務。

白話解讀

法官已經合法地問過一個證人,當時也讓雙方律師都有機會詰問,證人的陳述也夠清楚了,那就不能再把這個證人叫回來問第二次。這條乍看像是在保護證人不被反覆傳喚騷擾,但它真正的戰場在於「傳聞法則」和「詰問權」的交會點。92年修法把「偵查中或審判中已經合法訊問」改成「已由法官合法訊問,且於訊問時予當事人詰問之機會」,這個修改暗藏一個炸彈:檢察官在偵查中訊問的證人筆錄,就算問得再清楚,也不能因為這條而免除審判中的傳喚。因為偵查中的訊問沒有「法官」也沒有「詰問」。這條的限制門檻被刻意拉高了:只有法官問過、雙方也都有機會詰問的情況下,才能封鎖再次傳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96 條為證人重複傳喚之限制規範,建立三要件聯立條件:法官合法訊問、當事人詰問機會、陳述明確無再問必要。本條與第 159-1 條傳聞法則例外、第 166 條交互詰問形成證人訊問體系,體現直接審理原則與詰問權保障,係 92 年修法配合傳聞法則改革後的核心程序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 196 條規定什麼?

規範證人不得重複傳喚的三要件聯立條件,是直接審理原則與詰問權保障的具體化。

Q2證人來過一次就不用再來了嗎?

不一定,必須同時滿足法官訊問、當事人詰問、陳述明確三個要件。

Q3偵查中檢察官問過的證人,審判中可以不傳嗎?

不行。本條要求「法官」訊問,檢察官不是法官,偵查筆錄不能免除審判中傳喚。

Q4怎麼聲請再傳已經作證過的證人?

在準備程序中提出,具體說明待證事實與不可替代性,引用第 159-1 條傳聞法則排除。

Q5本條跟傳聞法則有什麼關係?

本條從證人到庭端把關,第 159-1 條從證據能力端把關,兩條形成直接審理原則組合拳。

Q6法官駁回傳喚證人聲請怎麼辦?

保留異議紀錄,上訴時以「應調查證據未予調查」(第 379 條第 10 款)作為違背法令事由。

Q7證人在偵查與審判陳述不一致怎麼辦?

原則上審判中陳述優先,但偵查陳述有「特別可信情況」且「必要」時可依第 159-2 條採為證據。

Q8上訴審可以引用一審證人筆錄不再傳嗎?

原則可以,但被告主張一審詰問不充分時,上訴審仍有裁量空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本條(第 196 條)第 159-1 條第 2 項影響
適格訊問主體限法官限法官(偵查中由檢察官訊問例外從寬)檢察官偵查筆錄不能援用本條免除傳喚
詰問機會要件必要不直接要求本條把詰問權保障拉到比傳聞法則更前線
防止對象重複傳喚證人到庭庭外陳述被當證據本條從程序端、傳聞法則從證據端,兩者互補
違反法律效果可上訴第 379 條第 10 款證據能力遭排除違反本條程序瑕疵可撤銷原判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 295 条(証人尋問の制限)+ 第 321 条(伝聞例外)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61조의2(교호신문)+ 제310조의2(전문법칙)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 192 条(證人出庭作證義務)
🇩🇪 德國StPO § 244 Abs. 2(Aufklärungspflicht)+ § 250(直接審理 Unmittelbarkeitsgrundsatz)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437(obligation de comparution du témoin)
🇺🇸 美國Crawford v. Washington 541 U.S. 36 (2004) + Sixth Amendment Confrontation Claus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