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96-1 條(證人通知及詢問之準用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 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證人之通知及詢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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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ouyang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196-1 II 未準用§186
警詢證人,無具結問題
rose0429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無準用:
◽️具結、告知不自證己罪即不證有身分關係人之罪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輔助機關)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II 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證人之通知及詢問準用之。
vivian5
2 years ago
企業法務
建議增訂告知義務
qwzb9966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96-1II沒準用71-1I及186I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