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96-1 條(證人通知及詢問之準用規定)
- 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 2.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證人之通知及詢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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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允許警察用通知書傳喚證人,並準用法院訊問證人多數保護規定,包含拒絕證言權與權利告知義務。
Q · 警察用通知書叫我去派出所做證人筆錄,我有哪些權利?
依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警察詢問證人時準用法院訊問證人多數保護規定:你可以拒絕回答可能讓配偶或近親入罪的問題(準用第180條至第182條)、警察必須在詢問前告知你這些權利(準用第186條經第192條準用)、具結時你受偽證罪與保護規定保障(準用第184、185條)。但警察的通知書強制力低於法院傳票,本條未準用第178條罰鍰拘提規定。
白話解讀
警察辦案時也可以找證人來問話,不只是檢察官和法官的專利。但警察傳證人跟法院傳證人有一個根本差別:警察用的是「通知書」,不是「傳票」。這個字眼的差異背後是權力的落差。法院的傳票有強制力,你不到可以拘提你;警察的通知書沒有直接拘提權,你不去的後果相對輕微。不過這條做了一件重要的事:它把法院證人訊問的大部分保護規定「準用」到警察詢問。也就是說,你在警局面對員警的詢問時,你有權拒絕回答可能讓你的配偶或親屬入罪的問題(第180條),有具結的義務和保護(第184、185條),警察也必須告知你這些權利(第186條準用第192條)。這條是92年新增的,立法理由說得很直白:既然警察問的證人筆錄在符合條件時可以當證據用(第159條之3),就必須給證人相同的程序保障。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規範司法警察官與司法警察通知證人到場詢問之權限,並準用法院訊問證人之程序保障規定。本條於民國92年增訂,配合同次修法新增之傳聞法則(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使警詢筆錄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取得證據能力的同時,亦保障證人於警詢階段享有與法院訊問相當之程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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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的證人通知書跟法院傳票差在哪?▾
通知書強制力較低,本條未準用罰鍰拘提規定(第178條),但無正當理由不到時警察可報請檢察官處理(準用第175條第2項)。
Q2在派出所做證人筆錄可以拒絕回答嗎?▾
可以。本條準用第180至182條,當回答可能讓配偶、近親或自己入罪時,你有拒絕證言權。
Q3警察詢問證人時必須先告知哪些權利?▾
本條經第192條準用第186條,警察必須告知拒絕證言權、具結意義與偽證後果,未告知會影響筆錄證據能力。
Q4警詢筆錄會變成法庭上的呈堂證供嗎?▾
會。符合第159條之2或第159條之3條件時,警詢筆錄可作為證據使用。
Q5證人不去派出所會被拘提嗎?▾
警察自己沒有直接拘提權,但本條準用第175條第4項,警察可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Q6警察可以強制證人具結嗎?▾
可以,本條準用第184、185條具結規定,但具結後若不實陳述會構成偽證罪(刑法第168條)。
Q7未成年人收到警察證人通知書怎麼辦?▾
本條準用第177條第1項就訊規定,得由父母陪同,亦可向員警表達於住居所附近詢問之需求。
Q8警察沒告知權利就直接問,筆錄還能用嗎?▾
證據能力會被嚴重質疑。辯護律師可主張未經第196條之1準用第186條告知程序,請求法院排除該筆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olice_notice | court_subpoena |
|---|---|---|
| 強制力依據 | 通知書(本條第1項),未準用第178條罰鍰拘提 | 傳票(第175條),完整準用第178條罰鍰與拘提 |
| 不到場後果 | 警察報請檢察官處理(準用第175條第4項) | 可直接科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 |
| 權利告知義務 | 有(準用第186條經第192條) | 有(第186條直接適用) |
| 具結義務 | 原則上有(準用第184、185條),實務多以陳述切結書方式 | 有,正式具結程序 |
| 筆錄證據能力 | 符合第159條之2或第159條之3條件方有證據能力 | 原則上具完整證據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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