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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96-1 條(證人通知及詢問之準用規定)

  1. 1.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2. 2.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證人之通知及詢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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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允許警察用通知書傳喚證人,並準用法院訊問證人多數保護規定,包含拒絕證言權與權利告知義務。

Q · 警察用通知書叫我去派出所做證人筆錄,我有哪些權利?

依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警察詢問證人時準用法院訊問證人多數保護規定:你可以拒絕回答可能讓配偶或近親入罪的問題(準用第180條至第182條)、警察必須在詢問前告知你這些權利(準用第186條經第192條準用)、具結時你受偽證罪與保護規定保障(準用第184、185條)。但警察的通知書強制力低於法院傳票,本條未準用第178條罰鍰拘提規定。

白話解讀

警察辦案時也可以找證人來問話,不只是檢察官和法官的專利。但警察傳證人跟法院傳證人有一個根本差別:警察用的是「通知書」,不是「傳票」。這個字眼的差異背後是權力的落差。法院的傳票有強制力,你不到可以拘提你;警察的通知書沒有直接拘提權,你不去的後果相對輕微。不過這條做了一件重要的事:它把法院證人訊問的大部分保護規定「準用」到警察詢問。也就是說,你在警局面對員警的詢問時,你有權拒絕回答可能讓你的配偶或親屬入罪的問題(第180條),有具結的義務和保護(第184、185條),警察也必須告知你這些權利(第186條準用第192條)。這條是92年新增的,立法理由說得很直白:既然警察問的證人筆錄在符合條件時可以當證據用(第159條之3),就必須給證人相同的程序保障。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規範司法警察官與司法警察通知證人到場詢問之權限,並準用法院訊問證人之程序保障規定。本條於民國92年增訂,配合同次修法新增之傳聞法則(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使警詢筆錄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取得證據能力的同時,亦保障證人於警詢階段享有與法院訊問相當之程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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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叫我去做筆錄我可以不去嗎?

通知書的強制力低於法院傳票。但本條準用第175條第二項,警察在你無正當理由不到時可以報請檢察官處理。實務上如果案件重大,檢察官可能核發拘票。如果是一般案件且你有合理理由(出國、住院),可以跟員警協調改期。內行人提示:不要直接已讀不回,主動聯繫承辦員警說明情況並協調時間,態度配合但保留權利。

Q2在警察局說的話跟在法庭說的不一樣怎麼辦?

法官會拿你的警詢筆錄跟你當庭的說法比對。依第159條之2,法官可以選擇採信其中任何一個版本,標準是何者較可信。如果你在警局是被誤導或恐嚇才說出不實內容,當庭說明當時的狀況。內行人提示:你在法庭上的改口必須有合理解釋,如果只是翻供又說不出原因,法官反而更傾向採信警詢版本。

Q3警察詢問證人時必須告知哪些權利?

本條經第192條準用第186條,警察必須告知拒絕證言權、具結意義與偽證後果。未告知會嚴重影響筆錄證據能力,辯護律師可主張排除該筆錄。內行人提示:詢問開始前主動詢問員警「請先告訴我我的權利」,若員警未告知就開始問,當場聲明並要求記入筆錄。

Q4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是什麼?

民國92年增訂條文,規範警察通知證人到場詢問之權限,並準用法院訊問證人多數保護規定。配合傳聞法則改革使警詢筆錄取得程序保障基礎。

Q5警察通知書是什麼?

司法警察用以通知證人或關係人到場接受詢問之書面文件,性質為任意處分,記載案由、時間、地點及承辦員警,強制力低於法院傳票。

Q6準用是什麼意思?

法律技術用語,指就性質類似事項比照適用其他條文規定,得依事物本質作必要修正。本條準用法院訊問證人多條保護規定。

Q7什麼是司法警察官?

依刑事訴訟法第229、230條規定,於刑事偵查中協助檢察官執行職務之警察人員,包括警政署、調查局、海巡署等機關之高階人員。

Q8警察用通知書叫我做筆錄怎麼辦?

先確認通知書記載完整(案由、時間、地點、員警)→ 評估自己有無拒證權 → 到場後要求權利告知 → 陳述用語精確 → 簽名前逐字核對 → 要求筆錄影本。

Q9怎麼主張拒絕證言權?

到場後在詢問開始前向員警表明:你是案件嫌疑人之配偶/近親(準用第180-182條),或回答可能讓自己入罪,請求停止追問該事項並要求記入筆錄。

Q10警察詢問可以帶律師嗎?

證人身分原則上無律師強制陪同權(不同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但你可委任律師到場陪同協助,員警一般不會拒絕,律師可協助你判斷拒證權。

Q11證人通知書沒去後果怎麼算?

警察自己不能罰鍰拘提(未準用第178條),但可報請檢察官處理。檢察官得依第175條核發拘票。建議主動聯繫員警協調改期,不要已讀不回。

Q12警察通知書 vs 法院傳票差在哪?

通知書強制力低,本條未準用第178條罰鍰拘提;法院傳票完整適用罰鍰與拘提。但通知書不到時警察仍可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準用第175條第4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olice_noticecourt_subpoena
強制力依據通知書(本條第1項),未準用第178條罰鍰拘提傳票(第175條),完整準用第178條罰鍰與拘提
不到場後果警察報請檢察官處理(準用第175條第4項)可直接科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
權利告知義務有(準用第186條經第192條)有(第186條直接適用)
具結義務原則上有(準用第184、185條),實務多以陳述切結書方式有,正式具結程序
筆錄證據能力符合第159條之2或第159條之3條件方有證據能力原則上具完整證據能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23条第1項(司法警察員等の被告人以外の者の取調べ)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21조 제1항 (제3자의 출석요구등 - 사법경찰관의 임의수사)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4条(公安机关讯问证人之程序规定)
🇩🇪 德國StPO § 163 Abs. 3 i.V.m. § 161a(警察詢問證人,準用檢察官訊問證人規定)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62(audition des témoins par officier de police judiciaire dans le cadre d'une enquête)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 警察詢問證人多屬任意性,無直接對應條文;證人保護主要透過 Fifth Amendment(自證己罪)與州法 spousal privi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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