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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92 條

第七十四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證人訊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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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92 條準用第 74、98、99、100 條之 1,將被告訊問的四道程序保障擴張到證人。

Q · 被叫去當證人,警察可以一直問到我崩潰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92 條,第 74 條(按時訊問)、第 98 條(禁止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第 99 條(通譯)、第 100 條之 1 第 1、2 項(全程錄音)的規定,對證人的訊問都要準用。這代表證人在偵查機關面前的保護線,跟被告幾乎一樣高。違反這些程序取得的證詞,在法庭上的證據能力可以被挑戰。

白話解讀

2019年以前,台灣的刑事訴訟法有一個結構性的漏洞:法律明文禁止對被告刑求逼供(第98條),但對證人呢?沒有明確準用。也就是說,如果檢察官對證人疲勞訊問十二個小時取得關鍵證詞,在法律文字上沒有一條明確的禁止規定可以直接援引。2019年修法補上了這個缺口。本條現在規定,對證人的訊問準用四組規定:第74條(按時訊問,不能讓你在警局枯等八小時才開始問話)、第98條(禁止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第99條(需要翻譯時必須使用通譯)、第100條之1第一項及第二項(訊問過程必須全程錄音,必要時錄影)。這條的立法理由直接援引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7款。簡單說:你不是被告,但你在訊問室裡的基本人權保障,應該跟被告一樣。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92 條為證人訊問程序的準用條款,將被告訊問所享有的四道核心程序保障(按時訊問、禁止不正方法、通譯權、全程錄音)一次拉到證人面前,建構偵查階段證人人權保障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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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叫去當證人可以要求律師陪同嗎?

刑事訴訟法沒有明文規定證人有權由律師陪同訊問,這跟被告的辯護權不同。但實務上,你可以請律師在訊問室外等候,遇到問題時要求暫停與律師商量。2019 年修法準用第 98 條後,如果訊問方法不當,律師事後可以用程序違法攻擊證詞。如果你有可能從證人轉為被告,偵查機關在改列你為被告時必須告知緘默權和辯護權(第 95 條)。如果他一直把你當證人問到底,規避被告的程序保障,這整段訊問都有問題。

Q2訊問證人一定要錄音嗎?沒錄音的證詞能不能用?

依本條準用第 100 條之 1 第 1 項,訊問證人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沒有錄音不代表證詞自動排除,但在法庭上爭執訊問過程合法性時,沒有錄音的一方會處於舉證劣勢。第 10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筆錄內容與錄音不符時,以錄音為準。這意味著如果你在筆錄上看到的話跟你說的不一樣,錄音檔就是你的救命證據。

Q3刑事訴訟法第 192 條是什麼?

規定對證人的訊問準用第 74 條(按時訊問)、第 98 條(禁止不正方法)、第 99 條(通譯)、第 100 條之 1(全程錄音)的規定,建立證人訊問程序的核心保障。

Q4證人保護準用哪四條規定?

第 74 條按時訊問、第 98 條禁止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第 99 條通譯規定、第 100 條之 1 第 1、2 項全程錄音。

Q5什麼叫疲勞訊問?

在受訊問人身心已疲憊、無法清晰判斷或表達的狀態下持續訊問,屬於第 98 條禁止的不正方法。實務上深夜長時間連續訊問常被認定。

Q6什麼叫不正方法訊問?

第 98 條列舉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五種類型,另設「其他不正方法」概括條款,涵蓋一切違反程序正當性的訊問手段。

Q7被叫去當證人怎麼保護自己?

1.記下訊問起訖時間 2.要求通譯(如語言不通)3.確認全程錄音 4.感到疲勞時明確拒絕並要求記入筆錄 5.事後檢查筆錄與口頭陳述是否一致。

Q8證人訊問沒錄音怎麼挑戰?

在審判中依第 158 條之 4 主張違反第 192 條準用第 100 條之 1,要求排除該段證詞之證據能力。檢察官必須說明未錄音原因。

Q9怎麼證明訊問時有疲勞訊問或不正方法?

蒐集訊問起訖時間(筆錄記載、入出警局監視器)、訊問期間身體狀況證明(就醫紀錄)、同行者證詞。沒有錄音時舉證難度高,但法院可審酌間接證據。

Q10外籍證人沒安排通譯怎麼辦?

依第 192 條準用第 99 條,外籍或語言不通的證人有權要求通譯。沒有通譯的訊問筆錄程序合法性存疑,可在審判中主張排除。

Q11證人訊問 vs 被告訊問程序保障差在哪?

192 條準用後,按時訊問、不正方法禁止、通譯、錄音四項已對齊。但緘默權告知(第 95 條)、辯護人在場權(第 27 條)仍只適用被告。

Q122019 年修法前 vs 修法後證人保護差在哪?

2003-2019 年間第 98 條準用被刪除,深夜疲勞訊問證人在法律文字上沒有明確禁止。2019 年回頭看才補上缺口,這是 16 年的保護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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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143条以下(証人尋問)/ 第168条(証人尋問の方法)/ 第321条(伝聞例外)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47조-제177조(증인신문)/ 제309조(강요·고문·협박 등에 의한 자백의 증거능력 부정)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61-65条(证人作证)/ 第50条(禁止刑讯逼供)
🇩🇪 德國StPO §§ 48-71(Zeugen)/ § 69(Vernehmungsmethoden Verbot)/ § 136a(unzulässige Vernehmungsmethoden 準用)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s 101-113(auditions de témoins)/ article 153(serment)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17(subpoena)/ Fifth Amendment(self-incri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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