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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92 條

第七十四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證人訊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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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92 條準用第 74、98、99、100 條之 1,將被告訊問的四道程序保障擴張到證人。

Q · 被叫去當證人,警察可以一直問到我崩潰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92 條,第 74 條(按時訊問)、第 98 條(禁止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第 99 條(通譯)、第 100 條之 1 第 1、2 項(全程錄音)的規定,對證人的訊問都要準用。這代表證人在偵查機關面前的保護線,跟被告幾乎一樣高。違反這些程序取得的證詞,在法庭上的證據能力可以被挑戰。

白話解讀

2019年以前,台灣的刑事訴訟法有一個結構性的漏洞:法律明文禁止對被告刑求逼供(第98條),但對證人呢?沒有明確準用。也就是說,如果檢察官對證人疲勞訊問十二個小時取得關鍵證詞,在法律文字上沒有一條明確的禁止規定可以直接援引。2019年修法補上了這個缺口。本條現在規定,對證人的訊問準用四組規定:第74條(按時訊問,不能讓你在警局枯等八小時才開始問話)、第98條(禁止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第99條(需要翻譯時必須使用通譯)、第100條之1第一項及第二項(訊問過程必須全程錄音,必要時錄影)。這條的立法理由直接援引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7款。簡單說:你不是被告,但你在訊問室裡的基本人權保障,應該跟被告一樣。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92 條為證人訊問程序的準用條款,將被告訊問所享有的四道核心程序保障(按時訊問、禁止不正方法、通譯權、全程錄音)一次拉到證人面前,建構偵查階段證人人權保障的法律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叫去當證人有什麼權利?

依刑訴法第 192 條,準用第 74、98、99、100 條之 1,享有按時訊問、禁止疲勞訊問、通譯、全程錄音四大保障

Q2證人訊問沒錄音怎麼辦?

依第 192 條準用第 100 條之 1,訊問證人應全程連續錄音,沒錄音的筆錄在程序合法性上有重大瑕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o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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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143条以下(証人尋問)/ 第168条(証人尋問の方法)/ 第321条(伝聞例外)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47조-제177조(증인신문)/ 제309조(강요·고문·협박 등에 의한 자백의 증거능력 부정)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61-65条(证人作证)/ 第50条(禁止刑讯逼供)
🇩🇪 德國StPO §§ 48-71(Zeugen)/ § 69(Vernehmungsmethoden Verbot)/ § 136a(unzulässige Vernehmungsmethoden 準用)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s 101-113(auditions de témoins)/ article 153(serment)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17(subpoena)/ Fifth Amendment(self-incri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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