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99 條
- 1.被告為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必要時,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 2.前項規定,於其他受訊問或詢問人準用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被告為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之,第二項準用於其他受訊問或詢問之人。
Q · 不會說中文被做筆錄,沒安排通譯有效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99條,被告為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之,這是民國108年修法後的強制義務而非裁量。偵查或審判未安排通譯就製作筆錄並繼續程序,屬程序違法,該筆錄在審判中極易被攻擊證據能力。第二項並準用於證人、告訴人等其他受訊問或詢問之人。
白話解讀
刑事法庭裡有一種不公平,比證據不足更致命:你根本聽不懂別人在說什麼。檢察官念了一段起訴書,法官問你有沒有意見,旁邊律師跟你使眼色,但你只聽到一團模糊的聲音或完全陌生的語言。第99條把通譯從法官「可以安排」升級成「必須安排」。民國108年修法前,條文寫的是「得用通譯」,法官有裁量空間,可用可不用。修法後變成「應由通譯傳譯之」,這是強制義務。沒有安排通譯就繼續審理,等於程序違法。保護對象不只是被告,第二項把範圍擴大到所有被訊問或詢問的人,包括證人和告訴人。同時把過去帶有歧視色彩的「聾或啞」改成「聽覺或語言障礙」,跟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接軌。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99條為刑事程序中的通譯傳譯規範,要求被告為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時,應由通譯傳譯,必要時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其第二項將此保障準用於其他受訊問或詢問之人,確立程序參與者在語言上被理解與表達的程序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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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通譯費用要自己出嗎?▾
不用。刑事訴訟中的通譯費用由國庫負擔,是國家義務不是你的成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明文規定刑事被告有權免費獲得通譯協助。法院特約通譯名冊是公開的,可事先查詢所需語種;名冊上沒有時,書記官必須另尋合格通譯。
Q2通譯翻錯了怎麼辦?▾
當場提出異議並要求更正、記明於筆錄。事後發現翻譯有誤,可在審判中請求勘驗訊問錄音錄影(第100條之1全程錄音),比對通譯翻譯與原話;筆錄與錄音不符的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即使懂一點中文也不應放棄通譯權,「聽得懂一點」與「能在法庭精確攻防」是兩回事。
Q3刑事訴訟法第99條是什麼?▾
規定語言不通或聽覺、語言障礙的被告應由通譯傳譯,108年修法後是強制義務而非法官裁量。
Q4通譯傳譯適用對象有誰?▾
被告之外,第二項準用於證人、告訴人等其他受訊問或詢問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Q5「聽覺或語言障礙」是什麼意思?▾
108年修法將舊用語「聾或啞」改為此中性表述,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接軌、消除歧視色彩。
Q6「必要時得以文字訊問」是什麼情況?▾
找不到合適通譯等情形,得改以書面問答,且問答都要逐字記入筆錄。
Q7開庭前怎麼確認有沒有通譯?▾
提早三天打給書記官或承辦員警確認語種或手語通譯已安排,比到場才發現有效一百倍。
Q8通譯費用怎麼算、誰出?▾
由國庫負擔,當事人不需自費;公政公約明定被告有權免費獲得通譯協助。
Q9通譯翻錯了怎麼救?▾
當場異議要求更正記明筆錄,事後可請求勘驗訊問錄音錄影比對,不符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Q10沒通譯的筆錄要怎麼爭執?▾
審判中提出該筆錄係無通譯下製作主張排除其證據能力,或於上訴期間主張原審程序違法。
Q11108年修法前後差在哪?▾
前是「得用通譯」(裁量),後是「應由通譯傳譯之」(強制義務),沒安排即程序違法。
Q12通譯權只保護外國人嗎?▾
不是。聽障者、使用族語的原住民被告同受保護,台灣逾12萬聽障者面臨相同困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108 | after_108 |
|---|---|---|
| 條文用語 | 得用通譯(裁量) | 應由通譯傳譯之(強制義務) |
| 保護對象 | 聾或啞、語言不通之被告 | 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並準用其他受訊問人 |
| 用語性質 | 「聾或啞」(具歧視色彩) | 「聽覺或語言障礙」(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接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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