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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99 條

  1. 1.被告為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必要時,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2. 2.前項規定,於其他受訊問或詢問人準用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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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被告為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之,第二項準用於其他受訊問或詢問之人。

Q · 不會說中文被做筆錄,沒安排通譯有效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99條,被告為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之,這是民國108年修法後的強制義務而非裁量。偵查或審判未安排通譯就製作筆錄並繼續程序,屬程序違法,該筆錄在審判中極易被攻擊證據能力。第二項並準用於證人、告訴人等其他受訊問或詢問之人。

白話解讀

刑事法庭裡有一種不公平,比證據不足更致命:你根本聽不懂別人在說什麼。檢察官念了一段起訴書,法官問你有沒有意見,旁邊律師跟你使眼色,但你只聽到一團模糊的聲音或完全陌生的語言。第99條把通譯從法官「可以安排」升級成「必須安排」。民國108年修法前,條文寫的是「得用通譯」,法官有裁量空間,可用可不用。修法後變成「應由通譯傳譯之」,這是強制義務。沒有安排通譯就繼續審理,等於程序違法。保護對象不只是被告,第二項把範圍擴大到所有被訊問或詢問的人,包括證人和告訴人。同時把過去帶有歧視色彩的「聾或啞」改成「聽覺或語言障礙」,跟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接軌。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99條為刑事程序中的通譯傳譯規範,要求被告為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時,應由通譯傳譯,必要時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其第二項將此保障準用於其他受訊問或詢問之人,確立程序參與者在語言上被理解與表達的程序基本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99條是什麼?

規定語言不通或聽覺、語言障礙的被告應由通譯傳譯,108年修法後是強制義務。

Q2沒有通譯的筆錄有效嗎?

程序違法,證據能力會被嚴格檢視甚至排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108after_108
條文用語得用通譯(裁量)應由通譯傳譯之(強制義務)
保護對象聾或啞、語言不通之被告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並準用其他受訊問人
用語性質「聾或啞」(具歧視色彩)「聽覺或語言障礙」(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接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175条・第176条(通訳・翻訳)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9条(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及翻译)
🇩🇪 德國GVG(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 185、§ 187(Dolmetscher)
🇺🇸 美國Court Interpreters Act, 28 U.S.C. § 1827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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