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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9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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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91 條已於民國 92 年刪除,原規範證人訊問限制,內容移列第 166 條之 7 第 2 項。

Q · 刑事訴訟法第 191 條還有效嗎?

刑事訴訟法第 191 條已於民國 92 年(2003 年)2 月 6 日刪除。原條文規範證人訊問時的兩大限制:不得問與案件無關的問題、不得問可能嚴重損害證人或其親屬名譽信用財產的事項。配合交互詰問制度全面改革,這些保護規定移列至第 166 條之 7 第 2 項第 1 款(與案件無關)及第 8 款(恐損害名譽信用財產)。現行訴訟引用須改引 166-7 條。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規定訊問證人時的限制:不得問與案件無關的問題,也不得問可能嚴重損害證人或其親屬名譽、信用、財產的問題。民國92年刑事訴訟法大幅修正交互詰問制度時,這些保護規定被搬到了第166條之7第2項第1款及第8款,以更精細的方式重新規範在交互詰問程序中。本條因此刪除,不再適用。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為已刪除條文(民國 92 年刪除)。歷史上規範證人訊問時的兩大保護限制:禁止與案件無關的訊問、禁止可能損害證人或親屬名譽信用財產的訊問。現行法將上述限制移列至第 166 條之 7 第 2 項,納入交互詰問制度統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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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191 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 92 年(2003 年)刪除,現行不適用。

Q2為什麼第 191 條被刪除?

配合交互詰問制度改革,內容移列至第 166 條之 7 統一規範。

Q3證人訊問限制現在規定在哪?

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之 7 第 2 項第 1 款及第 8 款。

Q4第 191 條和 166-7 條有什麼差別?

166-7 把限制納入交互詰問程序,可由當事人聲明異議。

Q5引用判決還能引第 191 條嗎?

92 年以前判決可引,現行訴訟應改引 166-7 條。

Q6與案件無關的問題是什麼意思?

與待證事實或證人證明力判斷無關的訊問。

Q7損害名譽信用財產的問題能問嗎?

原則不能,需與案件有重大關聯且無其他證據時例外。

Q8證人被問不當問題怎麼辦?

依 166-7 條當場聲明異議,由審判長裁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191new_166_7
適用狀態已刪除(民國 92 年)現行有效
規範位置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獨立條文)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之 7 第 2 項第 1 款、第 8 款
程序性質法官職權訊問下的限制納入交互詰問程序,當事人可即時聲明異議
禁止事項範圍兩大類:與案件無關、損害證人或親屬名譽信用財產第 1 款(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 第 8 款(恐損害名譽信用財產)
違反效果由法官駁回不當問題當事人聲明異議 → 審判長裁定 → 處分不得聲明不服(167-6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 295 条第 1 項(不適切な尋問の制限)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 196 条(询问证人的方式与限制相关规定)
🇩🇪 德國StPO § 241 Abs. 2(unzulässige Fragen)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611(a)(court control over mode of examin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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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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