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91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91 條已於民國 92 年刪除,原規範證人訊問限制,內容移列第 166 條之 7 第 2 項。
Q · 刑事訴訟法第 191 條還有效嗎?
刑事訴訟法第 191 條已於民國 92 年(2003 年)2 月 6 日刪除。原條文規範證人訊問時的兩大限制:不得問與案件無關的問題、不得問可能嚴重損害證人或其親屬名譽信用財產的事項。配合交互詰問制度全面改革,這些保護規定移列至第 166 條之 7 第 2 項第 1 款(與案件無關)及第 8 款(恐損害名譽信用財產)。現行訴訟引用須改引 166-7 條。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規定訊問證人時的限制:不得問與案件無關的問題,也不得問可能嚴重損害證人或其親屬名譽、信用、財產的問題。民國92年刑事訴訟法大幅修正交互詰問制度時,這些保護規定被搬到了第166條之7第2項第1款及第8款,以更精細的方式重新規範在交互詰問程序中。本條因此刪除,不再適用。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為已刪除條文(民國 92 年刪除)。歷史上規範證人訊問時的兩大保護限制:禁止與案件無關的訊問、禁止可能損害證人或親屬名譽信用財產的訊問。現行法將上述限制移列至第 166 條之 7 第 2 項,納入交互詰問制度統一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 191 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 92 年(2003 年)刪除,現行不適用。
Q2為什麼第 191 條被刪除?▾
配合交互詰問制度改革,內容移列至第 166 條之 7 統一規範。
Q3證人訊問限制現在規定在哪?▾
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之 7 第 2 項第 1 款及第 8 款。
Q4第 191 條和 166-7 條有什麼差別?▾
166-7 把限制納入交互詰問程序,可由當事人聲明異議。
Q5引用判決還能引第 191 條嗎?▾
92 年以前判決可引,現行訴訟應改引 166-7 條。
Q6與案件無關的問題是什麼意思?▾
與待證事實或證人證明力判斷無關的訊問。
Q7損害名譽信用財產的問題能問嗎?▾
原則不能,需與案件有重大關聯且無其他證據時例外。
Q8證人被問不當問題怎麼辦?▾
依 166-7 條當場聲明異議,由審判長裁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191 | new_166_7 |
|---|---|---|
| 適用狀態 | 已刪除(民國 92 年) | 現行有效 |
| 規範位置 | 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獨立條文) | 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之 7 第 2 項第 1 款、第 8 款 |
| 程序性質 | 法官職權訊問下的限制 | 納入交互詰問程序,當事人可即時聲明異議 |
| 禁止事項範圍 | 兩大類:與案件無關、損害證人或親屬名譽信用財產 | 第 1 款(與本案及因詰問所顯現之事項無關)+ 第 8 款(恐損害名譽信用財產) |
| 違反效果 | 由法官駁回不當問題 | 當事人聲明異議 → 審判長裁定 → 處分不得聲明不服(167-6 條)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